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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变更逮捕措施的职权及标准不明确,是立法上的一个缺陷。逮捕的批准权与变更权应是一个完整的统一体,两者不可分割。执行逮捕后,公安机关不经检察机关批准就变更逮捕措施,从某种意义上说,是部分剥夺了检察机关职权,不利于检察机关完整地行使批准逮捕权。逮捕的批准权(包括变更权)与逮捕执行权分离,是符合立法精神的。在目前变更逮捕权不确切、变更标准未确立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应加强对逮捕措施变更的监督,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相似文献   

2.
逮捕必要性条件在司法实践中未得到充分适用,导致逮捕率居高不下。未明确逮捕权的司法权属性和不捕后的配套保障措施不足,导致逮捕必要性条件适用率低。确立逮捕权的司法权属性,可以促进对逮捕必要性条件审查方式的改革;对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制度进行适当的改革并合理的增加其他保障措施,可完善不捕后的配套机制。  相似文献   

3.
逮捕必要性条件在司法实践中未得到充分适用,导致逮捕率居高不下。未明确逮捕权的司法权属性和不捕后的配套保障措施不足,导致逮捕必要性条件适用率低。确立逮捕权的司法权属性,可以促进对逮捕必要性条件审查方式的改革;对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制度进行适当的改革并合理的增加其他保障措施,可完善不捕后的配套机制。  相似文献   

4.
行政案件起诉审查制度是司法权与行政权的联结点 ,对当事人的起诉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时 ,必须遵循司法审查适时性三原则 ,即初审权原则、穷尽行政救济原则和成熟原则 ,妥当处理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 ,以规范权力行为 ,保障公民权利  相似文献   

5.
逮捕率居高不下不利于保障人权,降低逮捕率成为一种共识。理论上普遍认为降低逮捕率合适的路径是改由法院行使审查权,以增强审查主体的中立性、程序的对抗性。对办案人员的问卷调查却发现,办案人受考核追责机制牵绊、社会危险性的证据搜集没有责任人、辩护权行使形式化等是当前更为直接的障碍。以上障碍无法通过改变审查主体而得到改善。迫切的变革应当是在理论上改造逮捕的三要件,实践中为逮捕制度剥离不必要的社会符号,这才是逮捕率回归合理区间更为可期的现实路径。  相似文献   

6.
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是我国逮捕适用控制体系中的一项新措施,旨在解决捕后继续羁押必要性的问题而不是当初逮捕羁押必要性的问题.对该项制度应当从审查主体、审查程序、审查内容、审查方式及审查后的处理等诸方面进行科学构建;从未来发展方向看,应当将该制度从监督性审查改革为司法性审查.  相似文献   

7.
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以司法权监督行政权合法行使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我国人民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仅享有十分有限的司法审查权。这种状况严重限制了法院司法监督作用的有效发挥 ,不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扩大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权、重构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8.
司法权虽然是近现代社会的许多国家都相继接受的政治话语之一 ,但是 ,它在各国的含义并不完全相同。本文对中国和西方主要国家的司法权 ,在裁判权、救济权、法律解释权和审查权四个方面的内容差异进行了比较 ,因为分析并认识这些差异 ,既有利于避免概念的混淆与误用 ,也有可能进一步明确我国司法改革的方向 ,司法权司法改革的重中之重。  相似文献   

9.
司法机关所行使的审判权(司法权)并不是万能的、无界限的,司法机关只能在已经发生纠纷并形成案件后才能启动审判程序,行使审判权;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机关既具有合法性审查权,亦附带地具有合宪性审查权,而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机关只具有合法性审查权,我国原则上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司法机关也只具有合法性审查权;司法机关受其性质和审判基准所限,只能对法律行为进行判断,而不能裁判政治行为(国家行为);司法机关的合法性审查权包括对作为正在审理案件适用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相似文献   

10.
2012年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成为大家议论的焦点,本文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范围、性质、告知义务、执行等方面指出了该制度仍然存在的问题,条文中一个小的漏洞在实践中就可能被无限放大,甚至成为制度的缺陷。通过这些问题,检察院可以设置类似于逮捕批准程序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批准程序、相对应检察院依职权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必要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检察机关依申请人申请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进行合法性审查、添加审查起诉和审判程序阶段的审查批准手续、检察机关应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中执行机关的违法行为作出相应的监督决定等来完善对制度的监督。  相似文献   

11.
2012年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成为大家议论的焦点,本文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范围、性质、告知义务、执行等方面指出了该制度仍然存在的问题,条文中一个小的漏洞在实践中就可能被无限放大,甚至成为制度的缺陷.通过这些问题,检察院可以设置类似于逮捕批准程序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批准程序、相对应检察院依职权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必要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检察机关依申请人申请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进行合法性审查、添加审查起诉和审判程序阶段的审查批准手续、检察机关应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中执行机关的违法行为作出相应的监督决定等来完善对制度的监督.  相似文献   

12.
逮捕作为一种最严厉的强制措施,能有效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利,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对逮捕条件作出修改,对应当逮捕的情形进行了细化,为逮捕条件的正确适用提供了法律支持。但由于法律表达过于原则,导致逮捕必要性审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举步维艰,文章立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对如何完善逮捕必要性审查制度进行了分析、探讨。  相似文献   

13.
我国未决羁押采取行政化的审查方式加之缺乏其他的配套制度,导致司法实践中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完善我国未决羁押审查程序,应首先将羁押同拘留、逮捕分离,引入羁押听证程序,并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服听证结果的上诉权、申诉权和定期申请审查权。  相似文献   

14.
逮捕必要性审查机制包括审查模式、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阶段4部分内容.刑事诉讼法修改前我国逮捕必要性存在审查模式行政化、追诉化、书面化,审查内容缺少证据支持,审查标准模糊难执行,审查阶段局限于审批时限等一系列问题.羁押比例原则、程序正义理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逮捕必要性审查改革的理论根据,实践中各级检察机关的积极探索为逮捕必要性审查改革积累了经验.目前我国宜采取书面审查加讯问被追诉人为原则、听证式审查为例外的模式,实现社会危险性判断内容的类型化,根据相对逮捕标准的规定建立逮捕必要性评估模型,实现逮捕必要性审查与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有机结合.  相似文献   

15.
在企业犯罪案件中,一旦对企业负责人采取逮捕措施,企业及其股东、债权人、员工等相关利益方都可能遭受损失,因此,在企业合规改革背景下,理应对企业负责人的逮捕措施做出相应改进。作为逮捕措施的决定者和审查批准主体,检察机关颁行一系列保护民营经济的规范性文件,为完善逮捕措施的适用奠定了基础。从逮捕措施在企业合规试点实践中的适用情况看,适用率畸高、社会危险性条件不易把握、合规考察期限相对较长等问题较为突出。为满足企业合规改革需要,应改革业绩考评机制,设置特别程序,赋予第三方组织建议权以及健全逮捕措施救济途径来完善企业负责人逮捕制度。  相似文献   

16.
逮捕及随之而来的羁押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剥夺,适用逮捕措施必须遵循必要性原则、比例原则的要求。我国审前羁押率过高的现状,背离了人权保障的价值理念,成为刑事诉讼进一步发展的一大障碍。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权,对于解决审前羁押率过高的问题大有裨益。行使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权力的应当是侦监部门、公诉部门及监所检察部门,三个部门应当建立协调配合机制以实现检察业务资源的优化整合。  相似文献   

17.
日本内阁通过决议解禁"集体自卫权",是日本战后民主制度设计及运行过程中司法权自我矮化、自我阉割的必然结果。针对所谓高度政治性的"统治行为",日本司法机关从"砂川案件判决"开始,就已经自行限制宪法赋予的司法审查权。日本司法机关高度"行政化"等结构性问题,导致了司法审查权的自我限制,也导致日本宪法秩序在面临国内外压力时出现崩解的迹象。日本内阁可以通过改变宪法解释,规避、甚至架空作为日本和平宪法"灵魂"的第9条,足以说明,即使在民主政体中,如果不通过制度设计赋予司法权以合法性,行政权力失衡、脱序与暴走也将无法避免。  相似文献   

18.
现行《刑诉法》第69条第1款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同时,第2款又作如下规定:“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  相似文献   

19.
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是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一项原则要求。检察机关对这一规定的落实情况总体较好,有的地区还进行了一定的改革创新,未成年人逮捕数量逐步下降, 非羁押比例整体上升。调查也发现一些问题有待解决。应当实现审查逮捕阶段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全覆盖;完善逮捕社会危险性证明和审查评估机制;落实对被逮捕未成年人的分押分管和分别教育原则;加强对被逮捕未成年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 完善未成年人非羁押的家庭监护和社会支持体系。  相似文献   

20.
日本内阁通过决议解禁"集体自卫权",是日本战后民主制度设计及运行过程中司法权自我矮化、自我阉割的必然结果。针对所谓高度政治性的"统治行为",日本司法机关从"砂川案件判决"开始,就已经自行限制宪法赋予的司法审查权。日本司法机关高度"行政化"等结构性问题,导致了司法审查权的自我限制,也导致日本宪法秩序在面临国内外压力时出现崩解的迹象。日本内阁可以通过改变宪法解释,规避、甚至架空作为日本和平宪法"灵魂"的第9条,足以说明,即使在民主政体中,如果不通过制度设计赋予司法权以合法性,行政权力失衡、脱序与暴走也将无法避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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