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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我国《刑法》将运输毒品罪和制造、贩卖、走私毒品罪置于同一条文中,并规定其法定最高刑是死刑。运输毒品罪并不是最为严重的罪行,倚重死刑也不是遏制毒品犯罪的最优手段。在司法实践中,运输毒品罪死刑裁量标准具有很大的差异性,这使得运输毒品罪死刑适用的正当性和人道性饱受诟病。关于运输毒品罪的死刑存废问题,学界存在司法限制论(保留论)、司法废止论、立法废止论和综合废止论的理论分歧。随着民众对毒品犯罪问题的认识逐步趋于理性,废止运输毒品罪的死刑已具有较强的公众认同和民意基础。因此,应把握我国基本国情,合理借鉴域外经验,以综合废止论为基石,汲取司法限制论、司法废止论和立法废止论的有利因素,以修正的综合废止论作为运输毒品罪死刑废止的应然方案。此外,在废止运输毒品罪的死刑后,应当增补终身监禁刑的适用,从而在刑罚目的和刑罚功能上实现量刑相当的功能。  相似文献   

2.
在我国刑法中,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都被视为最严重的罪行之一,法定最高刑配置以死刑。但是毒品犯罪属于抽象危险犯,基于刑罚的正当化根据考虑,其死刑配置既无报应的基础,又无威慑犯罪的实效,且有违罪刑均衡的原则。因此,随着人权保障意识的增强和对毒品犯罪认识的日趋理性,对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的限制、减少乃至废除应纳入到我国刑事法治改革的进程之中。  相似文献   

3.
毒品犯罪死刑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当前刑事立法对毒品犯罪死刑的规定比较原则,刑事司法实践在毒品犯罪死刑适用中对立法意图缺乏理性的思考和科学分析.为体现死刑基本刑事政策,实现刑法罪责刑相一致的基本原则,在一些"严重的毒品犯罪"中保留死刑的前提下,在刑事立法中,运输毒品罪不应保留死刑.在有必要对缴获毒品进行定性定量鉴定分析的同时,为在司法实践中规定统一具体的量刑尺度,实现毒品犯罪死刑案件裁量刑罚标准的统一和平衡,应制定我国的《毒品案件量刑指南》.  相似文献   

4.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死刑适用总标准是“罪行极其严重”,由于立法的模糊,其在死刑适用的限制上存在着诸多缺陷,比如,在立法方面不能有效限制死刑适用的罪种范围,在司法方面具有重视客观因素而忽视主观恶性扣人身危险性等主观因素的裁判导向。为了弥补这一缺陷,应该对现有死刑适用标准进行改革,强化其对死刑的引导和制约,使我国死刑制度既能惩罚犯罪又能充分保障人权。  相似文献   

5.
刑法只有经过解释,才能适用于司法实践活动中。具有我国特色的刑法司法解释作为刑法解释中的一种,从其诞生起一直备受争议。现行刑法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刑法司法解释存在就缺乏法律依据,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更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出罪功能,其应该退出司法实践活动,取而代之的应为司法刑法解释。  相似文献   

6.
刑法只有经过解释,才能适用于司法实践活动中.具有我国特色的刑法司法解释作为刑法解释中的一种,从其诞生起一直备受争议.现行刑法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刑法司法解释存在就缺乏法律依据,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更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出罪功能,其应该退出司法实践活动,取而代之的应为司法刑法解释.  相似文献   

7.
中国的死刑终将被废止,但这需要一个过程。不过,死刑被过多适用的现状必须及时改变。死刑的立法控制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并不能承担过多期待。相对而言,死刑的司法控制才是限制死刑适用的现实合理路径。死刑的司法控制应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齐头并进。较之于死刑的程序司法控制,死刑的实体司法控制更为关键。因此,必须从严把握死刑的适用条件,通过对"罪行极其严重"进行限制解释来指导司法实践的死刑适用,以最大限度地实现限制死刑适用的目标。  相似文献   

8.
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新型毒品犯罪和滥用在我国呈现明显增长态势,加之历史和观念等方面原因,当前国家面临对新型毒品犯罪适用死刑的压力,这将有可能导致我国毒品犯罪死刑适用的扩张。包括新型毒品在内的毒品犯罪难以认为属于刑法中最严重罪行,对其规定和适用死刑,缺乏正当性基础。我国当前应当严格控制、尽量排斥对新型毒品(除冰毒外)犯罪适用死刑,它符合我国死刑制度改革的方向。另外,毒品犯罪的特点决定了对其(包括新型毒品犯罪)适用死刑,效用极其有限。  相似文献   

9.
毒品共同犯罪案件死刑的正确适用,关涉毒品治理效果的实现、司法公正理念的贯彻及刑事法律权威的塑造。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会议纪要"及"典型案例"反映出当前该类案件死刑适用尽管呈现政策与法律并遵、法定与酌定情节并用以及责任与预防兼顾的合理立场,但依然存在着倚重相对性的"犯罪地位"、偏重提取法定情节以及固守死刑判决"人数指标"之司法误区,导致其死刑适用体现明显的程式化倾向,不利于量刑公正等目标的实现。优化这类案件的死刑适用,应遵循责任主义原则构建死刑适用的实质标准;贯通死刑的法律标准与刑事政策之鸿沟,将后者的内在精神融入对刑法第48条的理解中;还原酌定情节在死刑适用的应然效能,完整评价案件的罪责与预防必要性程度;由此实现这类案件死刑判决的适法、适当。  相似文献   

10.
虽然毒品犯罪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对人们的身体健康、社会运行的良好秩序都产生了严重的破坏,但是在限制乃至废除死刑的大背景下,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死刑不仅被保留,且并没有受到任何的削弱。事实上,对毒品犯罪的四种主要行为方式均保留死刑,继续保持对毒品犯罪的严打态度,很难有效地遏制毒品犯罪,只有在对毒品犯罪的主要行为及其相互关系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之后,明确毒品犯罪行为人犯罪目的之所在,进而有目的性地限制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真正做到宽严相济,才能更好地遏制毒品犯罪,使刑法更好地发挥一般预防的机能。  相似文献   

11.
《刑法修正案(八)》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精神,在扩大特殊累犯成立范围的同时,将未满18周岁的人排除于一般累犯的适用范围,但是基于法律语言的不周延性,理论界对此新规定的理解不尽相同。以年龄为分界将所有未成年人犯罪都不按普通累犯处理的"一刀切"做法违背了罪行相适应原则。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未成年人犯罪可以构成特殊累犯,却明显与教育、保护未成年人的价值目标相冲突,建议对犯后罪时虽已成年但所犯罪行极其严重的情况,应适用一般累犯规定从重处罚。从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的视角出发,寻求"法"与"理"的平衡,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特殊累犯。  相似文献   

12.
在司法实践中,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而被判处死刑的人数高居不下,这与我国现行的死刑政策相抵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社会危害性迥异,因此,应对刑法典第347条规定的罪名进行分解,实行条文单一、罪名单一化立法,配置不同的法定刑,并不能对制造毒品罪配置死刑。同时,从运输毒品的性质来看,其不应当作为独立的罪名,而应以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罪的共同犯罪或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从而,毒品犯罪的死刑在立法上得以严格而合理的限制。  相似文献   

13.
我国《刑法》第356条是关于毒品再犯的规定,毒品再犯的成立条件为:前罪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之一,后罪包括所有的毒品犯罪;国外的判决也属于《刑法》第356条"被判过刑"的范畴;前后犯罪行为不需要时间上的限制;单位可以成为毒品再犯的犯罪主体。在毒品再犯和《刑法》第65条规定的累犯发生竞合时,应优先适用累犯条款;在毒品再犯与《刑法》第71条规定的发现新罪的数罪并罚发生竞合时,应当先对毒品再犯进行从重处罚,然后根据"先减后并"的并罚原则进行量刑,这种处理方式并不违反"禁止双重评价"的规则。  相似文献   

14.
我国《刑法》第234条之一规定的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为遏制和惩罚买卖人体器官的犯罪行为提供了相应的刑法依据和罪刑标准。这一罪名的设置体现了罪刑均衡原则,符合国际化趋势。我们将从司法实务层面,对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法律适用进行简要的探讨。  相似文献   

15.
《刑法修正案(八)》将生产销售假药罪罚金刑由倍比罚金制修正为无限额罚金制。而无限额罚金制违背罪刑法定相对确定性原则;违背刑法在形式正义的基础上实现实质正义的立法本意;是司法自由裁判权的扩张表现,不应当成为刑法立法和修正的趋势。建议在完善罚金刑数额确定原则的基础上限制无限额罚金制的适用。  相似文献   

16.
人本主义已成为现代法的基本精神,而刑法的特殊性决定其应尤为具备人文关怀的精神底蕴。在刑事立法中要体现人本主义精神.应当遵循谦抑原则和人道原则。人本主义刑法现的司法理念应是坚持元罪推定的原则,赋予犯罪嫌疑人以沉默权;坚持刑法轻缓化,树立轻刑化司法理念。人本主义刑法观的立法体例上,应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置于分则之首,重新审视抢劫罪的主要客体,将抢劫罪纳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之中,顺应世界死刑改革潮流.严格限制和削减死刑,充分发挥刑法保障人权功能,废除刑法第20条第3款有关无限防卫权的规定,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废除刑法分则中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相似文献   

17.
在刑法第3条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的情况下,必须对第225条第4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进行合理解释,这样,既能明确法条的含义以便司法适用,又能限制口袋罪的范围以保障人权。非法经营罪的本质特征是违反国家有关许可经营的规定,不具有法定资格而非法从事某种经营活动或者滥用经营资格的经营行为。因此,销售盗版音像制品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刑法第218条和第225条之间不存在法条竞合关系。  相似文献   

18.
在我国关于死刑的适用标准无论是刑法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都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为了进一步缩小死刑的适用范围,便于司法裁量,不能不对其具体适用标准进行限制。具体说来,死刑从"罪大"的角度来考察,只能将其限制在与生命具有等价性的、对人身或者与人身有关的严重暴力犯罪上,而"恶极"则只能将其限制在被害人没有过错的故意犯罪上,只有将此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避免死刑的滥用,从而更好地体现刑法的人文关怀。  相似文献   

19.
我国《刑法》第176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出现于20世纪90年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历了从行政法规到单行刑法,最终吸收进刑法典并发布司法解释的立法过程。该罪在一定时期内对保护我国经济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金融体系的不断完善,现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弊端越来越明显。其违背刑法公平性,违背刑法谦抑性原则和罪刑法定原则,适用效果背离立法期待。限缩适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利于建立先民事诉讼,再行政处罚,最后刑法规制的分层递进的非法集资治理体系;能够降低案件数量,提升办案质量;改变公安机关兜底包揽的状况;限制公安机关选择性办理非法集资案件。  相似文献   

20.
《刑法修正案(八)》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精神,在扩大特殊累犯成立范围的同时.将未满18周岁的人排除于一般累犯的适用范围,但是基于法律语言的不周延性,理论界对此新规定的理解不尽相同。以年龄为分界将所有未成年人犯罪都不按普通累犯处理的“一刀切”做法违背了罪行相适应原则。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未成年人犯罪可以构成特殊累犯,却明显与教育、保护未成年人的价值目标相冲突.建议对犯后罪时虽已成年但所犯罪行极其严重的情况,应适用一般累犯规定从重处罚。从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的视角出发,寻求“法”与“理”的平衡。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特殊累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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