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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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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于频频被施以反倾销措施的我国,研究如何在世贸组织法律框架下及时终止反倾销税的征收意义重大,而日落议题即应运而生。WTO规则谈判中的《反倾销协定》日落议题是多哈回合中谈判各方激烈磋商的对象。本文首先介绍了反倾销措施日落问题的源起,进而对乌拉圭回合中的妥协加以阐述,然后对多哈回合谈判中各方立场进行说明,并在此基础上讨论我国的日落复审。  相似文献   

2.
反倾销司法复审,本质上是为维护利害关系方的合法权益和确保反倾销措施的公正实施,对行政进行的司法监督.它是我国加入WTO,遵循1994年<反倾销守则>必须兑现的承诺.本文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对我国反倾销司法复审制度的建立提出了初步框架.  相似文献   

3.
反倾销案件行政复审、行政复议与司法审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振清  马军 《法学杂志》2003,24(3):27-30
WTO《反倾销协定》及许多国家的反倾销法都规定了行政复审的法律制度。反倾销行政复审与行政复议在法律性质、设置目的、审查对象等多方面存在不同 ,二者不应混淆。我国《反倾销条例》规定了反倾销措施的司法审查机制 ,对行政复审决定不服的 ,可申请行政复议  相似文献   

4.
世贸组织和主要各国的反倾销期终复审制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马光 《法治研究》2008,(10):16-22
现行反倾销协定并没有明确规定可适用于期终复审的定义、程序和方法。因缺乏明确的规则,使得调查机关可以对期终复审任意引进与原审调查有相当区别的规则、程序和方法,从而对被诉一方附加了不公平的负担。按其预期性特点而言,期终复审要考虑到已经生效了的反倾销措施,而且裁定要依据倾销和由此产生的损害基本概念。另外,期终复审要做到不仅仅依据可能性,而要依据对所有相关因素的确凿证据和正确审查,当然其中的某些因素并不能成为决定性因素。反倾销期终复审仅在由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提出正当申请时才能启动。这将要求取消政府依职权启动此类调查,并要明确究竞什么能够构成提出复审申请的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  相似文献   

5.
WTO 反倾销协定第13条规定了成员方的司法审查义务,即:“国内立法含有反倾销措施规定的各成员,应当设有司法的、仲裁的或者行政的裁决机构或程序,以特别用于迅速审查与最终裁决和属于第11条规定范围的裁决复审有关的行政行为。此种裁决机构或程序应当独立于负责所裁决或者复审的主管机关。”据此,反倾销司法审查是指由普通法院或行政法院对反倾销主管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符合相关的国际协定和国内立法所进行的审查。我国在入世后,依据入世议定书和工作组报告书的承诺,积极构建反倾销司法审查机制。2001年11月26日颁布的反倾销条例(该条例于2004年3月31日修订)及2002年12月3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作了较明确的规定,由法院对商务部的反倾销行为进行司法审查。  相似文献   

6.
江必新 《法学家》2012,(2):100-110,178,179
本文通过对民事复审程序概念的研究,以及两大法系主要国家民事复审程序类型的回顾,探究了相关国家对民事复审程序予以分层的机理及其主要目标,分析了相关国家民事复审程序的困境和改革努力,提出了完善我国复审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7.
中期复审是欧共体反倾销法的一项重要制度,由于在制度设计上有较大的灵活性,因此实践中运用十分广泛。虽然近年来欧共体对我国企业征收反倾销税的案件日益增多,但是对中期复审制度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缺乏足够的重视。我国企业、行业团体和有关政府部门在处理欧共体反倾销案件时,应特别注意四个问题主动发起中期复审,攻守并重;积极配合欧共体委员会的调查;充分利用欧共体公共利益条款,获得下游生产商和消费者的支持;加强与欧共体生产商的沟通,争取达成和解。  相似文献   

8.
周欣 《法学家》2004,(5):110-119
辩诉交易始于美国,美式辩诉交易是由一整套相互支撑的配套程序组合而成的.其中,证据展示和答辩制度是其前提程序,辩诉交易过程中还必须遵循几项具体原则,法律上同时为该交易设立了特殊的后续程序与救济程序.该制度有别于英国、意大利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辩诉交易"以及中国的简易程序,我国目前尚不具备适用美式辩诉交易的主客观环境,不适宜引进该程序.  相似文献   

9.
《法人》2004,(1):34-37
企业如何逃脱反倾销大棒的伤害,求生谋略必不可少。企业毫无例外的明白,一旦反倾销应诉失败,企业的抗风险劣势凸显无疑。贵州省企业遭遇到反倾销调查后,就遭遇到困境,遵义铁合金厂在1994年到2000年遭受了3个国家和1个地区的多次反倾销调查,使企业原本困难的生产经营雪上加霜,加速了企业的衰退。2002年,该厂因拖欠巨额电费停产,最终无缘分享美国对中国硅铁反倾销案复审最终胜利  相似文献   

10.
黄东黎 《法治研究》2012,(7):84-102
欧盟是仅次于美国的反补贴措施使用大户。欧盟反补贴的法源为《欧盟条约》第131条和第133条有关制定欧盟共同商业政策的约定.而1997年10月6日颁布的欧盟理事会章程第2026/97号条例则构成反补贴税调查的法律框架。欧盟反补贴的执行机构有三个:欧盟委员会、欧盟理事会及欧盟咨询委员会。欧盟反补贴法程序制度主要包括调查申请的提出、立案、磋商、调查、反补贴初步裁定、临时反补贴措施实施、接受承诺、最终反补贴税的征收以及复审等程序。2010年以前。欧盟从未对我国发起过反补贴调查。2010年4月,欧盟首次打破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不适用反补贴的惯例.对中国铜版纸同时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开创了对中国产品进行“双反”的先例。时隔数月.欧盟再次对中国产数据卡产品同时展开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贸易救济“三反”调查.这在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贸易救济实践中极为罕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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