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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近年来,因在校未成年学生伤亡而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渐呈上升趋势,学校、学生、家长对簿公堂的情况时有发生,并往往受到传媒的密切关注。这类案件一旦处理不妥,将加剧学生及家长的身心伤害,影响学校的正常教学管理秩序及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其重要意义不言而喻。学校应不应对在校受害的未成年学生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所负责任的性质,法律尚无明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正文简称《意见》)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目前,司法实践中学校经常被判令承担赔偿责任的主要依据恐源于此,学校究竟有无监护责任?学校承担过错责任的标准又是什么?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本刊现刊发一组稿件,供读者讨论。  相似文献   

2.
在校学生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引发的论诉,学校通常会首当其冲被卷入,学校的民事责任问题如何界定,众说纷坛。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60条有明确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该规定的精神显然是:学校只可能在确“有过错的”有限范围内承担“适当的”有限民事责任。但是司法理论与实践中,对这一规定的理解莫衷一是。一…  相似文献   

3.
魏委 《江西律师》2001,(1):21-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160条指出:“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由此可见,未成年学生在校受到损伤事件中,学校方面有无过错是其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  相似文献   

4.
【裁判摘要】一、人民法院在审判侵犯商标权纠纷的案件中,对涉案商标是否属于驰名商标作出认定,属对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不受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限制。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5.
患者之间互相发生伤害,造成损害事实,追加医院为共同被告要求赔偿是精神专科医院最常见的医疗纠纷之一,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条做了专门规定:"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在《侵权行为法》和《精神卫生法》制定之前,为更好地保护并平衡医患双方当事人合法利益,促进和谐医院的建设,结合地方《精神卫生条例》和现有相关法律规定,本文认为对此类纠纷医院进行赔偿的根据在于赔偿所针对的损害属于医疗损害的范畴,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的性质属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应当根据诉讼时效择一而定,在赔偿范围的限制中,过失相抵制度的适用不可一概而论,应根据精神病人的不同情况进一步论证。  相似文献   

6.
退伙人与合伙债务责任的承担胡启忠退伙人对合伙债务的承担问题,是合伙债务承担的一个特殊问题,也是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对此,民法通则没作直接规定,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作f一些规...  相似文献   

7.
由于离婚案件的特殊性质,为了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婚姻状况的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lt;适用意见》)对离婚案件的调解进行了特别规定,即第92条第2款和第93条第2款,分别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相似文献   

8.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也是保险合同的要件之一。世界各国保险立法均规定无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我国《保险法》亦有类似规定。本文结合我国《保险法》、《婚姻法》、《民法通则》以及《关于贯彻执行&lt;民法通则&gt;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等规定,分析了作为委托监护人的外公对外孙女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相似文献   

9.
未成年人就学期间致人损害责任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该司法解释为人民法院处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就学期间致人损害类纠纷提供了适用依据。但对限制行为能力人就学期间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未作规定。且由于该条特别强调学校在确有过错时方适当予以赔偿,从而造成了司法实务中处理类似纠纷许多不公正、不合理的结果。为此,…  相似文献   

10.
《法学》1989,(8)
近年来,涉及未成年人的损害赔偿案件逐渐增多,在整个民事赔偿案件中占有一定的比例。这类案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未成年人,故有其特殊性。由于现行法律对其中的一些具体问题未作专门规定,以及对现有规定的理解存在不少分歧,以致审判实践中做法不一。为此,我们对十七件涉及来成年人损害赔偿案件作了一次分析,并就其中四个方面的问题作如下探讨: 一、未成年人在特殊场所损害他人或己身受到损害的责任承担未成年人由于辨别和自控能力较差,容易对他人造成损害,也容易受到他人损害甚至自己不慎受  相似文献   

11.
高雅 《经济与法》2002,(4):40-41
建筑物及其它设施致人损害责任,也即建筑物致害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它是指建筑物以及其它设施因设置或保管不善,发生事故从而给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时应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我国对该责任的法律规定,现今只有《民法通则》第126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他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此条款中对建筑物致害责任的责任主体的规定,与其它国家相关规定有所不同,在此作一粗浅探讨。  相似文献   

12.
王恩海 《检察风云》2023,(17):30-31
<正>2022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针对司法实践中常见多发的轻伤害案件存在的问题予以规定。2022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针对司法实践中常见多发的轻伤害案件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的予以规定,  相似文献   

13.
《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简称&lt;意见&gt;)已于2003年3月14日起开始试行。这是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内.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的新举措.对于推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具有重要意义。但该《意见》第三条第一款和第四条之规定有悖于《意见》之基本精神.在司法实践中应引以注意.以保障《意见》的顺利试行。  相似文献   

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gt;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这是对驳回起诉在民事二审程序中适用条件的明确规定。然而,审判实践中却经常产生对该条款的不同理解,并对较易与之相混淆的驳回诉讼请求在适用上模棱两可、无所适从,以至产生适用不当的情形。  相似文献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判决的方式问题,在第54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包括部分撤销和可以判决重新作出)、履责判决和变更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56、57、58、59、60条,在符合立法原则和精神的前提下,结合审判实践确立了几种新的判决和处理方式。这几种判决方式不仅在理论上有着重要的意义,而且在审判实践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本文就有关问题作以下简要说明。  相似文献   

16.
司法工作人员处理伤害案件,能否正确判明被告人的行为造成伤害他人的程度,关系到认定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和如何定罪量刑的大问题;而认定伤害程度的鉴定结论,又是处理这类案件的重要依据。有的司法工作人员在侦察、提起公诉、审判工作中,往往把医疗单位的“医疗证明”(或诊断书)未经审查鉴别即作为鉴定结论使用,这样做很容易造成差错,影响办案质量。  相似文献   

17.
《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四)项将人民警察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违法使用武器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纳入国家赔偿范围。该规定扩大了《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同时也给行政审判带来了诸多新问题。本文仅就人民警察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使用武器行为的性质及赔偿案件的立案审查问题作一浅显探讨,以求对  相似文献   

18.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因汽车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大幅度上升,目前法院处理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的依据主要是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由于该法规对有关责任问题的规定过于简单,导致审判实践中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做法不一。本文对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有关问题发表些意见。一、汽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正确认定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据此,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是交通事故责任者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1]汽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性质是过失推定责任,认定该责任应当考察以下几个构成条件:  相似文献   

19.
在审判实践中,大量的保证人替主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判决,使保证人越发的不敢再签订保证他人履行债务的保证合同。保证人如何在签订保证合同的同时,又注意防止自我替他人履行债务的风险,这就涉及到保证责任的免除。保证责任的免除,是指被保证的主债务还依然存在,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但由于出现了某种法定事由,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关于保证责任的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及担保法中数次规定了保证人不应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对这二…  相似文献   

20.
刘勇 《中国审判》2020,(2):74-75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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