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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性,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其判断标准可见于专利法第二十二条。专利性问题是涉及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利稳定性的核心问题。本文拟从一个实用新型专利的具体案例,看实用新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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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发明创造性的概念为:发明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审查指南》中对发明创造性概念中的"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做了进一步细化: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发明有显著的进步,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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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欲通过提交对比试验数据证明其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时,法院接受该数据的前提是什么?如果发明克服了技术偏见,采用了人们由于技术偏见而舍弃的技术手段,从而解决了技术问题,那么这种发明是否因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而具备创造性?法院对申请日后提交的试验数据是如何认定的?对发明是否克服技术偏见是如何判断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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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条文中引入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技术人员”)这一抽象的概念。在专利审查过程中,所述的“技术人员”不仅是判断说明书是否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即通常所说的“充分公开”的参照对象,而且也是判断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的参照对象,正如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2.2节所述:“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发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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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论为了能够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并且能够通过法律手段促进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我国于1985年4月1日正式实施了专利保护制度。根据中国专利法第二条的有关规定,中国政府将给予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分为三类,即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而且,在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中进一步指明,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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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诸葛亮"问题在专利创造性判断标准的发展过程中起了举足轻重的作用,"非显而易见性"标准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防止"事后诸葛亮".美国专利创造性判断中的"教导-启示-动机"标准是防止"事后诸葛亮"的一个重要武器,但巡回上诉法院却错误的适用了该标准.随着美国专利质量的下降和"KSR"案的到来,"事后诸葛亮"问题又得到人们的重新审视.我国<专利法>第22条规定的"(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与(显著的)技术进步"标准及专利"审查指南"中的相关表述均存有问题,容易导致"事后诸葛亮"的产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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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上议院对旭化成公司专利申请案做出终审判决,认为尽管大日本制药有限责任公司更早提出了申请,但因其首次申请中所主张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没有满足可实施披露的要求,故不能享有专利优先权.该判决结束了英国长达6年之久的关于专利优先权实质性条件是否要求可实施披露的争议.借鉴英美法,反思我国专利法关于专利优先权的实质性条件的规定,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九条没有对此作出规定,因此,有必要进行适当的修订,增加关于首次申请之技术方案应满足可实施披露要求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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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世界各国专利法一样,中国专利法是国内法,也是涉外法。专利法第25条规定,食品、饮料之类不授予专利权,也就是说不能申报专利,这使得一些人为食品、饮料的专利保护“望法兴叹”,大大影响了该技术领域中的专利申请和必要的专利法律保护。因此,有必要探讨一下食品、饮料专利保护途径的问题。一、正确理解专利法,积极申报方法专利。大家知道,食品、饮料与人们的身体健康及日常生活有密切关系,为了保护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和我国该技术领域的合法权益,参考大多数国家的经验,专利法第25条中规定了对食品、饮料之类不授予专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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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结合具体案例,对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中与计算机软件相关的法条进行了归纳汇总和探讨分析,其中具体包括了涉及限定内容涉及程序本身、涉及算法的发明、涉及通过计算机软件或者网络来进行的商业方法的发明、涉及功能模块构架类型的发明.计算机软件相关专利申请常涉及的法条有: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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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并非创造性评判中一个独立的考虑因素,“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其本质上是发明客观上获得的技术效果,在创造性“三步法”的评判中应当作发明客观产生的技术效果予以考虑,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当作发明客观产生的技术效果中的一种因子在“三步法”的使用中予以考量,而不将其独立于“三步法”的判断进行单独考量,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法律逻辑,这样的评判方式也更为合理和有效。在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纳入“三步法”判断中进行考量时,应将区别技术手段、所应用的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应实现的技术效果,这四个方面当做一个有机的整体进行综合化考量,从而得出更为合理的评判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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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工业社会还是信息社会,“技术”都是一个使用频率极高的词语,而专利法的诞生更赋予了它特殊的内涵。专利法最重要的保护客体便是“技术”。然而,对专利法意义上的“技术”这个术语的不同的理解和把握却往往导致了各方当事人的不同观点和态度。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专利法》所称发明, 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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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知识产权》2004,(4):64-64
为了规范与通过互联网以电子文件形式提出的专利申请有关的程序和要求,制定《关于电子专利申请的规定》,现予以发布。本规定自2004年3月12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与通过互联网以电子文件形式提出的专利申请(以下简称电子专利申请)有关的程序和要求,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条和第十六条第二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提出电子专利申请的,应当事先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电子专利申请系统用户注册协议》(以下简称用户协议)。 开办电子专利申请代理业务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以该专利代理机构名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用户协议。 申请人委托已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用户协议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电子专利申请业务的,无须另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用户协议。 第三条 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均可采用电子文件形式提出。 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办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