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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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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物一权原则质疑--兼论关于物权性质的物权绝对原则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我国物权法中应确立哪些基本原则 ,为物权立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对物权性质的确认 ,是坚持一物一权原则 ,还是改采物权绝对原则 ,抑或将其分解为多项原则 ,学界有不同的认识。本文对一物一权主义的多种阐释进行分析后认为 ,无论是在宽泛的意义上还是在严格的意义上 ,将一物一权作为整个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来定位 ,均有不妥 ;关于物权性质的基本原则 ,应是物权绝对原则 ,一物一权主义中的客体特定与效力排他等内容可以归并于该原则之中。  相似文献   

2.
本文共论述了四个问题:一是一物一权主义的涵义。一物一权主义,又称物权客体特定主义,是关于物权客体的原则。依照这一原则,一个物权的客体,应以一个物为限,在一个物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二是一物一权主义的内容。一个物之上只能成立一个内容相同的物权,一个客体物的部分不得设立独立的所有权,在由数个物构成的一个集合物上,原则上不能成立一个物权,尤其是所有权。三是一物一权主义原则之检讨。随着时代的发展,现实生活中出现了一些有悖于传统一物一权主义理论的新问题。这就要求在法律上适应这一趋势,在继续坚持一物一权主义的前提下,承认这些新问题,只要其无碍于物权支配内容的实现、无碍于物权之公示、以及无碍于确保交易安全即可。四是我国物权立法应如何对待一物一权主义原则。我国物权法应当遵循一物一权主义,并适用一物一权缓和主义理论。同时明确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的产权前系问题,即在将要出台的我国物权法中不再将国有企业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物权加以规定,充分维护一物一权主义,在国家和国有企业的产权界定上走股份制的道路。  相似文献   

3.
蔡养军 《美中法律评论》2005,2(11):46-50,60
从集体的来源和演变来看,集体是个处于不断变动中的概念,应当区分集体所有权在宪法、物权法与企业法上的不同含义。宪法意义的集体所有权有必要坚持权利主体的整体性和权利客体的不可分性两个原则,它构成集体制度设计的强制性限制条件。物权法意义的集体所有权应当进行法人所有权的法律构成,在宪法原则的范围内可以通过多种多样的用益物权实现民事主体的独立性和民事权利的有效流转。企业法意义的集体所有权则不一定要坚持权利主体的整体性和权利客体的不可分性适两个原则,应当给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留下空间。  相似文献   

4.
姚旭 《法学杂志》2007,28(2):154-156
通常认为,诉讼时效的客体应为各类请求权,物权不能作为诉讼时效之客体.但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存在片面性.物权分为所有权和其他物权,所有权虽无法适用诉讼时效,但是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两类他物权都有适用诉讼时效之可能.因为,此二者虽为支配权和绝对权,义务主体不特定,但却存在较为特殊的义务主体--所有权人作为有利害关系的相对人,可以主张适用诉讼时效.他物权适用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是取消所有权因设立他物权而受到的各种限制,收回所有权分离出去的各项权能,由所有权人全面行使所有权的各项权能.  相似文献   

5.
论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区分所有是现代住宅商品化的结果,业主的建筑区分所有权反映了该种权利的状态,已经为广大学者和实务界人士所接受,具有其科学性与合理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尽管是一种物权,但不能根据一般的所有权规则或者共有权规则来进行处理,其是一种新型的物权类型,按照物权法定原则,应该由物权法设专章进行规定。但是不应该规定成员权的内容。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的客体不能仅限于建筑物而应延伸至小区的共同财产。  相似文献   

6.
“特定的物”是“特定物”吗?——与“通说”商榷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立法对物权客体的界定及我国大陆通说(一)比较法上对物权客体的界定物是物权法研究的逻辑起点。〔1〕物是物权的客体。客体是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我国《物权法》第2条第3款规定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物”。〔2〕《德国民法典》第90条规定:“法律意义上的物仅为有体物。”《  相似文献   

7.
康纪田 《时代法学》2008,6(2):89-96
《物权法》颁布,一贯主张采矿权属准物权的专家转向采矿权属最完整的用益物权,以矿产资源是劳动对象,开采中即时消耗不须返还为采矿权客体的被处分作辩解。但是,法律关系的客体和经济关系的劳动对象不可能相通,而且客体没有在开采中即时消耗,完全可以速还,客体被处分误为标的物被消耗。采矿权是财产权、行政权、行为权三个不同层面整合的多面体,不同层面的性质不同。应重构采矿权为独立的矿产权和采掘权(开采权),矿产权是国有特定矿产所有权的让渡,属自物权。  相似文献   

8.
一物一权原则存废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物权制度的发展和现代物权客体的扩大化趋势,对一物一权原则进行改革的呼声甚嚣尘上,尤其是关于集合物,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和所谓“双重所有权”理论对其冲击最为猛烈。笔者拟对这些问题重新推敲,认为现代法上的一物一权原则不可动摇。  相似文献   

9.
虚拟财产作为互联网发展条件下产生的一种新财产利益,是物权客体不断扩大,从实体本位向价值本位转变情况下一种新型的物权客体。虚拟财产作为市场交易的财产利益,具备物权法保护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我国物权法关于物权客体规定的开放性也为物权法调整因虚拟财产产生的法律关系提供了可能。虚拟财产的所有权从取得独立价值意义之日起就归网络玩家,网络运营商对虚拟财产承担保管义务。  相似文献   

10.
一物一权原则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王利明 《法律科学》2009,27(1):64-72
一物一权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也应成为我国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反映了物权支配性的本质特征,是物权排他性效力的前提,不能为后者所替代。在物权法没有规定具体的规则时,一物一权原则可以作为裁判的依据,以正确解释和适用物权法。  相似文献   

11.
对物支配与效力排他是物权概念中不容偏废的两个要旨.我国物权法草案在物权的定义规定中,不当地回避或者模糊了物权的"排他性"要素,并在与此相关的一些制度设计和条文表述上出现了偏差.在物权法中应当单设一条规定物权的定义,其妥当的表述是:"本法所称物权,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具有排他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与此相应,我国物权法在物权变动问题上应采用公示要件主义为原则、公示对抗主义为例外的效力模式,物权的客体问题也应单设条文加以规定.  相似文献   

12.
一物一权原则是罗马法创设的一项物权原则。一物一权能明确社会财富的归属关系,且简便易行;它使权利便于公示,有利于交易安全;它定纷止争,使物权的内容得以实现;它有利于对权利的保护。但是随着物权制度的发展和现代物权客体的扩大化趋势,对一物一权原则进行改革的呼声甚嚣尘上。  相似文献   

13.
一、物的概念的发展及其与物权客体的区别 权利能否成为物权的客体,这一直是物权法中争论的问题之一。我国《物权法》第223条规定了可以设定质押权的权利范围,权利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但是。我同民事立法借鉴德国模式,权利体系遵循了主体一客体一权利的逻辑模式,依客体的不同作为划分权利的标准。  相似文献   

14.
信赖保护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善意取得制度恰恰是该原则在物权法中的体现。2008年《物权法》的颁布,对于物权的善意取得中关于善意取得的范围作了扩充,即善意取得不再局限于动产,这是对我国传统观民法理论的突破。但是在实践中,不动产物权与动产物权在一些规则的适用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异,《物权法》将二者一概而论,就导致两者在法律适用上存在着很多的难点。本文通过分析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理解不动产物权适用的难点,进一步加深对不动产权物权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解。  相似文献   

15.
物权法是一个社会财产归属和利用的制度安排 ,其核心是所有权 ,但物权法最重要的内容是他物权制度。长期以来 ,大陆法将物权客体限定在有体物上 ,其内在逻辑是 :只有能够占有的物才能被所有 ,而只有能够所有的东西才能成为物权客体。尽管罗马法存在有体物和无体物区分并延续至当今大陆法 ,但将所有权定位在有体物上仍是牢不可破的原则。因此 ,大陆法中的物权法是以所有权为核心的维护所有权人对物的占有为目的的法律体系 ,而这一体系不能适应财产利用价值化趋势 ,妨碍抽象的不动产物权体系的建立。本文认为 ,物权本质上是法律保护一种利益 ,凡是具有一定价值且具有表现其外观的 ,就可以成为物权客体或纳入物权法保护。在这一意义 ,作者认为在不动产物权制度设计方面 ,我国应当借鉴英美法的地产权制度 ,使土地使用权成为支撑不动产物权的基础 ;在动产方面应建立对权利形态、信息形态无形物的物权保护规则。论文历史地考察了无形物及其围绕此进行的不同制度设计 ,并对我国物权立法提出一些基本想法。  相似文献   

16.
《现代法学》2015,(4):100-111
事实物权与法律物权相对,是指虽不符合物权公示要件但能够证明权利人享有真正物权的权利。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使用了"事实物权"这一概念,由此引发相关法律体系的嵌入与兼容性思考。事实物权的正当性有两个论据:正当原因理论与动态物权理论,前者涉及物权取得须取决于一个正当原因,后者在于说明交易中的物权生成具有渐进性,承认物权变动过程中存在一种新型的由习惯法所创设的中间型权利。新型的转让型事实物权因不需要满足法定的公示要件,因而与传统法的物权法定、物权公示原则存在冲突,这些冲突在理论层面可以通过对物权法定原则的宽松解释和对物权公示要件主义的限缩解释,以及不完全物权理论来予以支撑与证立。  相似文献   

17.
对物权的客体思考自罗马法以来一直是物权法的基本问题,物权的客体范围究竟如何界定一直存在着广义物主义与狭义物主义两种观点,但是用这两种观点来界定物权的客体都不能科学的解释物权的客体范围,因此本文认为对狭义物主义学说进行适当突破可以科学的界定物权的客体,是一种较为科学的方法。  相似文献   

18.
论担保法中的登记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中的登记制度涉及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两大部分 ,共八个条文。在审判实践中正确理解这一制度 ,对准确适用《担保法》有积极的意义 ,本文拟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谈谈执行《担保法》登记制度的几个问题。  一、登记的法律性质登记为物权的概念 ,依据物权法理论 ,物权的变动有两大原则 ,即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公示原则要求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必须以一定从外部察知的方式表现出来。物权的公示方法有两个 :一是交付 ,二是登记。所谓登记 ,即将物权变动的事项 ,登载于特定国家机关的簿册之上。关…  相似文献   

19.
刘云升 《河北法学》2001,19(1):21-25
《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向国家所有权的统一性和唯一性理论提出了挑战。它否定传统的两权分离原则,对占有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法人单位,一概认可其享有法人所有权,缩小了国家所有权客体的范围。《建议稿》对我国传统的国家所有权理论的改造,过于生硬地照搬了大陆法系的物权法理论,不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物权法是一国财产法律制度的核心,即将交付九届人大会议讨论的物权法草案,绝不可偏离巩固、发展和壮大公有制经济基础这一基本方向,而单纯追求理论体系的完整性。  相似文献   

20.
陈显江  李长军 《山东审判》2005,21(6):99-100
动产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务清偿,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特定动产上设立的一种定限物权。通常情况下,同一动产上只存在一个担保物权,但“一物一权”主义并不禁止同一动产上存在两个以上性质不绝对排斥的担保物权。为充分发挥物的效用,当今世界各国都允许在同一动产上设立数个担保物权,这就产生了动产担保物权的并存问题。所谓动产担保物权的并存,是指同一动产上同时存在两个以上担保物权的情形。①这一概念包含以下三方面含义:一是两个以上的担保物权存在于同一动产上;二是担保物权间存在时间上的交叉;三是数个担保物权非为同一债权提供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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