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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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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受贿行为是腐败现象最主要且最普遍的表现形式,重新界定受贿罪的犯罪构成,对稳、准、狠地打击受贿行为,惩治腐败,加强廉政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更有效地打击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应作为受贿罪在犯罪客观方面的必备要件的组合  相似文献   

2.
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 ,情节严重的行为。单位受贿罪的主体是单位这一特殊主体 ,“情节严重”是构成单位受贿罪的必要条件之一 ,应分清单位受贿和以单位名义个人受贿行为的界限。  相似文献   

3.
“职务行为”、“受贿方式”是受贿罪客观方面的重要组成部分。职务行为从主体上看包括本人及他人的职务,从时间上看只指利用现时职务的便利,刑法应增设职前受贿罪和职后受贿罪;受贿方式包括收受、期约、索取等三种。  相似文献   

4.
受贿罪法条解释与评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从法条解释与评判两个角度对受贿罪进行研究。在解释部分提出 :将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设定为该罪的犯罪客体符合立法意图 ;为他人牟取利益应该是本罪客观要件的内容而不是主观要件的内容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是为了解决客体难题。在法条评判部分提出 :如果严格按照刑法的规定处理受贿犯罪 ,会存在一系列实务上的问题 ,因而提出应纯化受贿罪的主体 ;行为的设定应考虑对客体保护的价值 ,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应成为客观要件的内容 ;贿赂范围有必要扩大 ;既遂应以客体受到侵害而不是受贿者得到利益为标准 ;罪名设定与罪刑阶段的设定应考虑到其科学性与实用性  相似文献   

5.
近年来,曾在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较长一段时间内几乎绝迹的商业贿赂又重新抬头和泛滥,逐渐成为腐败行为的新手段.为此,我国政府在2006年开展了打击商业贿赂犯罪的专项工作,并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商业受贿罪是在商业领域中发生的受贿犯罪,公务受贿罪是在行政管理领域中发生的受贿犯罪.二者在犯罪主体、客观行为以及侵犯的客体方面存在着本质上的差别.  相似文献   

6.
期权受贿是近年来受贿罪的新变种。与普通受贿罪相比,期权受贿在构成要件上具有特殊性。期权受贿罪的客体通说是廉洁性说,应理解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但并不要求即时回报,而是与请托人约定,在事后或其离职后再予以兑现的行为。期权受贿的主体为特殊主体。期权受贿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相似文献   

7.
我国《刑法》对受贿罪的规定过于简略。通过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受贿行为、贿赂范围、为他人谋取利益、犯罪主体、回扣和手续费的分析 ,建议通过立法 :1.将索贿罪与受贿罪分离 ,规定不同的量刑幅度 ;2 .将索贿罪改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 ,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或物质性利益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3.将斡旋受贿罪独立 ;4 .另设职前受贿罪与职后受贿罪。  相似文献   

8.
本文以贿赂犯罪中收受他人财物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关联性认定为切入点,以关联性较为薄弱的新型受贿犯罪案例为分析素材,对比评价现行司法解释在规制职务犯罪方面的功效与局限.在此基础上,通过回顾受贿犯罪立法沿革并考察域外立法相关经验,主张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回归单纯受贿罪的立法模式,以期完善受贿犯罪单一罪名体系下受贿罪定罪处罚的问题.  相似文献   

9.
索取型受贿和收受型受贿在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上的差异,导致了二者犯罪既遂认定标准的不同。应当以阶段行为说作为受贿罪既遂认定标准,即在收受型受贿中,以行为人取得他人贿赂行为作为犯罪既遂认定标准,而在索取型受贿中,则以行为人向他人索取贿赂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  相似文献   

10.
受贿行为不仅使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受到玷污,而且严重腐蚀国家肌体,妨害国家职能的正常履行。探讨、研究受贿犯罪中如贿赂的范围、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罪的主体以及斡旋受贿等问题,对于惩治腐败,加强廉政建设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11.
村官是指在村委会、村党支部、村民小组、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村基层组织中具有组织、管理、领导职权的工作人员。村官利用职务的便利,以明显低价处理村集体财产,从中收受贿赂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将村集体财产以明显低价处理给自己或自己的直系亲属的,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差额作为侵占数额。应修订现行刑法,增设第166条之一,将村官以明显低价处理村集体财产给亲友,没从中收受贿赂或没证据证实收受贿赂的,设置为犯罪,依照第166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相似文献   

12.
单纯受贿行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不以利用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要件的受贿行为.从法理上说,单纯受贿行为侵犯了受贿罪的法益,但我国现行刑法对单纯受贿行为的性质并无明确规定.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试图规制单纯受贿行为而对现有刑法条文的解释不免牵强.在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单纯受贿罪"实有必要.  相似文献   

13.
"事后受财"的行为在现实中越来越多,其社会危险也日益严重。但目前学界依然在争论此种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受贿罪的本质是权钱交易,权钱交易的时间次序并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如果不认定此行为的刑法定性,势必会造成法律上的一个漏洞。从犯罪构成的角度来分析,"事后受财"应当构成事后受贿罪。  相似文献   

14.
从刑事立法的演化进程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和第一百六十四条是从贪污贿赂罪中逐渐剥离而分立出来的,实践中将其统称为商业贿赂罪的做法不够严谨科学。《刑法修正案(六)》第七条和第八条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和第一百六十四条的受贿主体由原来的“公司企业人员”扩展至“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工作人员”,为打击既非公司企业工作人员、也非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准国家工作人员的收受贿赂行为及对之行贿的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其罪名可确定为“非公务人员受贿罪”与“对非公务人员行贿罪”。司法适用中也应注意修正案的时间效力及法条援引方法。  相似文献   

15.
斡旋受贿问题研究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斡旋贿赂行为侵害的是其他公民的正当权益和公平公正的社会秩序,同时也侵害了社会公众对国家的信任感。《刑法》第388条中"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作为斡旋受贿罪构成要件的规定,具有缺陷,应予取消。  相似文献   

16.
“特定关系人”构成受贿共犯的界定问题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特定关系人”虽然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但却可以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共同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与特定关系人共同受贿的客观方面表现形式是:由国家工作人员与特定关系人约定,前者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后者索取或者收受财物。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的“事后通谋”也应认定为受贿共犯的故意内容。  相似文献   

17.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应从国内客体与国外客体两个方面进行理解。其国内客体是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国际客体是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正常的国际市场竞争秩序。在本罪的犯罪客观方面,将其贿赂的行为方式仅限定为“给予”一种是符合我国立法特点的,但其有关贿赂的范围、贿赂的对合性主体的规定,有待立法完善。在犯罪主体方面。行贿方与受贿方并不必然是具有不同国籍的公民。在犯罪主观方面,应注意其主观目的要素对本罪处罚范围的限定。  相似文献   

18.
受贿罪争议问题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存在一定的不足。为了更好地发挥刑法的功能,应该对我国刑法、外国刑法以及我国港澳台地区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进行比较研究,以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刑法的有益经验,对我国受贿罪的规定进行补充和完善。  相似文献   

19.
两高《办理受贿适用意见》所作解释的内容不是仅限于受贿罪的适用范围,而是扩展到了受贿罪之外的其他贿赂型罪名,这是由于受贿罪与单位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相同性,受贿罪与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和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的对合性,以及受贿罪与介绍贿赂罪的关联性,从而就决定了两高《办理受贿适用意见》应当适用于包括受贿罪在内的所有贿赂型罪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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