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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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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调解是现代社会解决争议的重要方式。当前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医患双方之间纠纷和矛盾比较突出,积极探索人民调解在医疗纠纷化解中的作用具有现实意义。随着2018年《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出台,各界更加注重发挥人民调解在解决医疗纠纷中的主渠道作用,以期更好地促进医患和谐。通过研究医疗纠纷的成因背景,探讨人民调解制度化解医疗纠纷的优势,揭示人民调解制度在当前发展的机遇与困境,更好地推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顺利开展。  相似文献   

2.
医疗纠纷是当前阻碍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的一大社会问题。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是通过引导医患双方平等自愿调解纠纷,推动医疗纠纷非诉解决的一种途径。目前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存在诸多制度性问题,必须通过"去行政化"改革,理顺运行机制,提高调解供给侧保障能力,提升调解公信力,更好地为医患双方服务。  相似文献   

3.
医患协商、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调解、法院诉讼、人民调解和仲裁等第三方介入调解是中国医疗纠纷解决的主要模式。为有效解决医疗纠纷,建立和谐医患关系,中国应当构建多元化医疗纠纷解决机制,通过进一步完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将医疗纠纷从以诉讼为重心向调解、仲裁等非诉机制引导,在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基础上,加强和解机制、调解机制和仲裁机制与诉讼机制的衔接。  相似文献   

4.
我国的医疗纠纷案件逐年增加,人民调解因具有独立性、专业性、高效性而被广泛运用于解决医疗纠纷案件中。实践中,医疗纠纷的焦点在于医疗行为的过错及过错程度认定、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的争议、鉴定意见应否采信等问题。应通过医疗鉴定先行、全面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以“人”为中心进行调解、进一步提升人民调解员专业素质等措施来完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  相似文献   

5.
《青海人大》2006,(6):29-30,32
我省于2005年9月出台的《青海省人民调解工作条便》,是国内首部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在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制化建设中迈出了重要步伐,也使我省的人民调解工作在以往的基础上有了新起色,取得了新进步为。今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政法委书记罗干同志参加我省代表团审议时,对我省的人民调解工作特别是《青海省人民调解工作条例》的出台给予了肯定,对我省人民调解工作寄予了殷切希望。今年6月,省人大常委会组成执法检查组,对全省人民调解工作开展情况和条便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并于7月份向罗干同志呈报了《青海省人民调解工作暨〈青海省人民调解工作条例〉实施情况的汇报》。7月28日,罗干同志做了重要批示。批示的全文是:“人民调解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青海省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制定出台了《青海省人民调解工作条例》,使人民调解工作有法律依据和法律效力,促进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希在今后的工作中,切实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狠抓人民调解工作在基层的其实”。  相似文献   

6.
论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如何界定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 ,直接影响到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前景。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 ;人民调解协议的生效、无效和被撤销应适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 ;人民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但也有例外情形  相似文献   

7.
岛外撷英     
青海出台首部人民调解地方性法规在目前结束的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青海省人民调解工作条例》审议通过,并将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国内第一部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对担任人民调解员的条件、民间纠纷的调解时限等作了详细规定。《条例》明确规定司法行政机关用于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资金困难的村(牧)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由县、乡财政予以补贴,解决了困扰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经费问题。此外,《条例》也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的受理范围作了更为详尽的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延时后仍不能调解的民事纠纷,应向当事人告知并申请有关部门处理。 (刘鑫炎)  相似文献   

8.
人民调解制度是社会转型期解决民间纠纷的重要方式,通过用社会关系网络理论剖析人民调解制度,可以看出社会转型削弱了人民调解制度的社会基础。《人民调解法》建立了调解协议由人民法院确认的制度,改变了人民调解制度权威性差的弊病,使其在和谐社会中能够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相似文献   

9.
行业性调解是人民调解纠纷解决途径上的新发展,既诠释了人民调解的多样性和灵活性,也丰富了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ADR),符合各地"大调解"模式的基本理念。《人民调解法》已经正式实施,地方探索不断丰富行业性人民调解的形式和领域,但在人员配备、资金拨付、程序规范等方面仍存在问题,亟需梳理与完善。  相似文献   

10.
《青海人大》2006,(4):15-15
国内第一部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的地方性法规《青海省人民调解工作条例》实施半年后,省人大常委会组织执法检查组.于近期赴西宁市、海东地区、海南州等地.通过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实地察看基层调委会等形式,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情况及条例的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  相似文献   

11.
通过对各种民间纠纷的调解,人民调解充分发挥了协助政府化解社会矛盾、增进人民内部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功能。本文以人民调解和诉讼调解的司法实践为基础,分析了我国现阶段人民调解制度的基本功能及人民调解"延伸"机制的形成和发展,为完善人民调解机制、构建人民调解和诉讼调解有效衔接模式做出积极有益地探索,对人民调解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12.
人民调解是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基础环节,通过阐明人民调解的公共品性质,探讨人民调解的三种供给模式,建立人民调解的供求曲线,分析人民调解的效能。借助计量经济学软件Eviews8. 0,建立ARIMA(1,1,1)模型,预测纠纷调解数。提出人民调解工作可行性方案,主要包括:选择契合群众需求的人民调解供给模式;新媒体环境下拓宽人民调解途径;调解队伍"专业化"和"非专业化"的平衡;"干中学"和先进经验学习相结合;探索人民调解绩效管理工作。  相似文献   

13.
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国传统调解制度长期发展的产物,是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在国际上享有"东方一枝花"的美誉。但是,随着我国国情的发展变化和新型社会矛盾纠纷的不断出现,目前人民调解制度存在适用范围不够明确、法律效力不强、队伍整体素质不高和经费严重短缺等问题。在我国社会管理创新背景下,人民调解制度需科学界定其适用范围,进一步增强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创新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多措并举解决人民调解经费和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以此促进人民调解制度价值和功能的实现。  相似文献   

14.
我国在构建和谐社会的现代进程中,各种问题迎面而来,面对前所未有的复杂局面和社会压力,人民调解作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成为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环节,被视为社会矛盾解决的第一道防线,负有预防、解决纠纷的重要使命。长期以来,人民调解在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也产生了诸多的问题,其中如何坚持、保持、发展人民调解的自治性成为制约人民调解未来发展走向的重大理论问题。《人民调解法》的适时出台,重申了人民调解的自治性,为人民调解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但是,问题并不会顺势迎刃而解,长期的意识积淀和惯性发展仍然是问题解决的重要障碍。  相似文献   

15.
人民调解制度作为我国首创的非诉程序的民事纠纷解决制度,在实践中充分体现了民主、法治以及"以和为贵"等精神。本文基于苏北H市X社区人民调解的发展现状,结合新时代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奋斗目标,在总结X社区近年来人民调解工作取得成绩的基础上,检视其存在的问题: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不足、调解协议效力有待增强、人民调解实际空间小、缺乏有效的诉调衔接机制。应该推进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明确人民调解制度的受案范围,及时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健全和完善多元化诉调衔接机制,不断提升人民调解工作水平。  相似文献   

16.
加强人民调解工作需依法规范进行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民调解过程中随意性较大,举证、质证及调解的中立性都不规范.人民调解协议不是双方民事合同,而是三方协议.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的自治组织,不应具有"准行政权"或"准司法权".  相似文献   

17.
《青海省人民调解工作条例》于2005年9月23日经青海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同年12月1日起实施,在省级地方立法中走在全国前列。我省的人民调解工作特别是条例的出台.在省内外引起了积极而广泛的反响.得到了各级领导的赞许和广大群众的好评,受到全省各地尤其是人民调解工作者的普遍欢迎.特别是中央政治局常委、政法委书记罗干同志先后两次作出指示和批示,给予了肯定。  相似文献   

18.
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纠纷解决制度,但现行立法的抽象性、模糊性,使得调解过程中容易出现依据援引不规范的问题。而城乡二元结构的差异[1],也要求不能一概"依法而调"。从传统民间调解制度及西方ADR制度中的调解模式吸收合理因素,如博采广汲,完善人民调解依据;吸收传统民间纠纷调处机制的合理之处;从比较法视角借鉴各国调解依据之规定等来完善我国的人民调解依据,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功能。  相似文献   

19.
人民调解往往被认为缺乏现代法治所需要的"形式理性"。但以现代性为语境进行观察,人民调解的制度理性其实源于其在纠纷解决体系中的规范生成功能,而其解纷能力则与交往理性的实现相关。因此,人民调解制度应当在其理性内涵内发挥其应有作用而非任意扩大制度适用空间。  相似文献   

20.
调解机构所形成的调解协议,通常需要经过司法审查程序方能获得执行力。这种司法审查程序的性质为非讼程序。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进一步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非讼程序属性,但要求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的程序设计并不能满足实践的需要。应建立单方申请司法确认的便捷程序,同时赋予相对人相应的救济权利。目前的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还需要从司法确认的范围、司法审查方式和裁判形式等方面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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