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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协调和解机制运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人民司法》2006,(10)
虽然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协调、和解这类带有调解性质的纠纷解决方式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行政诉讼之中。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在2006年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要积极探索和完善行政诉讼和解制度,在不违反法律、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和坚持自愿原则的前提下,尽可能采取协调的方式促使当事人和解。”协调和解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对于行政审判的作用正变得日益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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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和解的概念解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司法实践经验的积累、法学理论的研究、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念的发展促使人们对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这一原则进行反思。行政诉讼和解基于行政案件的特殊性,既不同于民事诉讼和解,又不同于行政调解,是由三方参与的解决行政案件的司法方法。中国传统文化、和谐社会理念、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诉讼和解的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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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给行政纠纷的解决带来了诸多消极影响。其立法理念已不适应和谐社会行政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的需求。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也采取了变通的方法达到调解的目的和效果,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是行政法制改革的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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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传统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理论的反思
法院调解,亦称诉讼调解。是指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的活动和结案方式。我国《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行政赔偿案件除外),不得适用调解,即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不能为解决行政纠纷而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协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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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虽然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简单地通过裁判解决行政争议,有时不仅不能做到案结事了,还有可能使矛盾更加复杂,在行政审判实践中,大量的行政案件都是以原被告双方和解撤诉而了结。从法理角度讲,在规则与事实之间,毫无疑问,是先有事实的存在,而后才有规则的形成,事实已经发生变化了,如果规则不相应的改变,那么作为"规则"之一种的法律就只能是滞后的。因此寻求多元化行政纠纷解决机制就成为行政诉讼法理论和审判工作的重大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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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纠纷调解机制构建的法理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行政法理论通说认为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这一观点为现行行政立法所吸纳,封堵了以调解解决行政纠纷的途径。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现代行政模式的转变、和谐司法理念的提出,为行政调解机制的构建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撑。司法实践中,行政诉讼中法院以变通的"和解"、"协调"之名来解决行政纠纷的方式实具有调解性质。隐形于行政诉讼中的调解对现行行政立法与传统通说的悖反,体现了行政调解制度层面的现实需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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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行政赔偿诉讼外,不适用调解。然而,在行政诉讼实践中,由法官主持当事人就行政纠纷进行协商的情况普遍存在,大量的案件被法官、原告、被告三方‘协调处理",这种做法实质上就是"调解"。最近最高院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为行政诉讼调解提供了法律依据,使行政诉讼调解实现了质的突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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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诉讼协调和解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在司法实践中,大量的行政案件通过协调和解结案。由于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在具体操作中,随意性较大,因此,应明确行政诉讼协调和解的适用原则和适用范围,完善行政诉讼协调和解的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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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济中的和解与调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和解与调解因具有契约精神,并在行政主体享有裁量权的前提下,得以引入行政救济之中.行政救济中适用和解与调解,具有树立温情行政、高效率、节约社会资源等优点,但也有贩卖公权、寻租等担忧.对行政救济的和解与调解进行制度化是解决以上问题的关键.行政救济中的和解与调解,应选择符合我国法律体系的制度模式,并确立应遵守的原则和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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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行政调解制度的构想与探索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行政诉讼法》第5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该法第九章第67条又规定:“……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这就是说,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审判行政案件,除赔偿诉讼外,不适用调解原则。但在审判实践中,却存在大量以“协调”、“和解”甚至“调解”方式终结行政案件,最终实现案件的彻底解决和了结的事例。这说明现实中存在着法律基本原则与审判实践脱节的现象。随着审判实践的发展和法制全球化的不断深入,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原则的问题将会更加凸出,行政审判功能的发挥将会因此受到严重阻碍和遏制。如何顺应发展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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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于1989年颁布的《行政诉讼法》确立了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的原则。行政诉讼之不适用调解,意味着不以调解为结案方式,但并未禁止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以撤诉终结诉讼。司法实践中,行政诉讼撤诉率一直居高不下。有人对1990—2000年全国一审行政案件结案情况进行调查发现,全国一审行政案件撤诉率从未低于1/3,最高达到57.3%。这样的结论同样适用于今天。而在这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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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调解、行政处理、仲裁、诉讼是五种食品安全纠纷的解决途径,食品安全纠纷具有的食品危害滞后性、纠纷主体力量不均衡性等特点,平衡纠纷主体地位、强化社会团体功能、发挥行政机关与仲裁机构的专业优势和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是完善食品安全纠纷解决机制的关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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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事调解与仲裁的结合(一)关于调解的一般概论调解是第三者在争议当事人同意或邀请的情况下,就他们之间发生的纠纷,从中进行斡旋协调或予以说服,促使争议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的一种解决争议方式。为便于研究,我们将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协议称之为调解协议,将对争议最终解决达成的协议称之为和解协议。诉讼之外的和解协议,实际上当事人就他们之间的契约或非契约发生的争议,通过合同性质的协议予以确定,因此,和解协议就是当事人之间的一份新合同。商事调解根据不同的标准可有不同的分类。如按机构来分:有个人调解、机构调解、行政机关调解、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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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判中调解制度的适用范围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国家审判机关在审理行政诉讼或行政赔偿诉讼案件中能否适用调解,以当事人合意解决行政争议终结诉讼,因各国的政治、法律制度不同而有差异。在行政诉讼方面,意大利等国家在立法上和实务上都没有实行调解制度;德国等国家明文规定可以有限度地适用和解;日本等国家对此虽没有明文规定,在学说上亦有肯定、否定二说,但在实务上承认和解制度。在行政赔偿诉讼方面,美国、新加坡、韩国等国家均可适用调解。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在司法实践中,多数法院在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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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审判和调解的适用范围我国法院主要通过两种方式解决矛盾和纠纷,即审判和调解。根据刑事、行政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来看,这两种方式在处理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的范围上,具有相对明确的分工。(1)就刑事案件而言,对于有关侦查机关侦查活动结束、并且通过审查起诉环节后由检察机关决定提起公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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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事务的日趋复杂,出现了大量的行政协议来促成行政区域合作和行政事务的处理。行政协议是一种对等性行政契约,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行政协议发生纠纷,借鉴国外的解决经验,我国可以构建有效的解决机制,即通过双方和解、行政调解与仲裁、行政诉讼三个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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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解是解决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行政机关在特定领域的专业性和丰富的经验是其化解纠纷的独特优势,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能够缓解法院的工作压力、使纠纷得到迅速解决。然而,当前,由于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对于行政调解书的效力没有明确规定,使得行政调解在解决纠纷过程中遇到了很大的障碍,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笔者将通过分析这一问题存在的原因并试图提出解决方案,以期对行政调解制度的完善提出有益的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