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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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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首先,从法律地位上看,在我国国家机关体系中,各级人大是相对独立、平等的关系,没有上下级党政机关所存在的领导与被领导、指挥与执行的关系,上下级人大常委会之间是法律上的监督、业务上的指导和工作上的联系关系,上级没有领导和管理的权力,下级没有接受检查和考核的义务.因而上级人大常委会对下级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缺乏制度和理论支撑.  相似文献   

2.
一是由上下级关系确定.依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产生的方式,各级人大分别由本级人大代表选举产生,上下级人大常委会之间虽然不属于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但属于法律监督关系、业务指导关系和工作联系关系.从区域管理关系看,下级人大常委会又在上级人大管辖的范围之内,遵守和执行着同一法律、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应该接受上级人大的检查.  相似文献   

3.
笔者认为,下级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员列席上级人大常委会会议这一制度必须要坚持和完善,但未必非要"变革"相关法律条文不可,关键是要完善派员列席会议的原则。我国的上下级人大之间虽然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但具有法律上的监督关系、业务上的指导关系和工作的联系关系,尤其是从业务指导的角度上,下级人大常委会派员列席上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很有必要。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议事决策、履职行权的内容和程序是法定的、一致的,下级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员列席上级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参加上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必将进一步规范本级人大常委会的议事程序,提升决策能力;通过  相似文献   

4.
武春 《江淮法治》2010,(5):52-53
有人认为人大常委会和本级“一府两院”是上下级关系,有人认为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有人持否定态度,法律是怎样规定人大常委会和本级“一府两院”关系的?有人认为上下级人大常委会是领导被领导关系,有人认为不是,法律又是怎样规定上下级人大常委会之间关系的?  相似文献   

5.
正确处理好上下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的关系,对当前的审判实践是很有实际意义的。我国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很明显,这不同于行政机关的上下级关系。行政机关的上下级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在业务上,上级行政机关领导、指挥下级行政机关的工作,下级行政机关听命于上级行政机关。而上下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是一种监督关系,这种监督关系,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精神,又主要体现  相似文献   

6.
笔者以为,下级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列席上级人大常委会会议这项议事规则既有法律依据,又是现实需要,应该继续坚持。首先,下级人大常委会列席上级人大常委会会议有法可依,具有强制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八条规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并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相应地,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议事规则,也都分别对下级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列席上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做出  相似文献   

7.
笔者认为,上级人大对下级人大开展执法检查是一种新的创举,应当予以支持和鼓励,理由如下: 从相关法律的规定来看,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七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是:“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上级人大对下级人大开展执法检查虽然没有列入地方组织法的具体条款,但上级人大对下级人大开展执法检查实质上是保证宪法、选举法、代表法等人大领域相关法律的有效实施,是贯彻地方组织法的重要举措,符合地方组织法规定精神.  相似文献   

8.
<正> 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地方人大常委会之间、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之间的纵向关系,《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都没有明确的规定,立法机关对此至今未予定论,有关法学教材亦无明确的闸述。上下级人大常委会之间法定关系的模糊,使从事人大工作的同志感到联络上下级人大常委  相似文献   

9.
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人大常委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因而,对规范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职的法律,当然也应保证其遵守和执行.为此,上级人大常委会就应了解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履职和执法情况,否则就谈不上保证.如何了解?对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是了解掌握情况的一种方式或手段,且这种做法符合法律规定精神,因而于法有据.  相似文献   

10.
<正>第一,改变当前由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以检察机关自上而下的垂直领导体制代替以地方为主的领导体制。即实行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最高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检察院的领导体制。为保证其不流于形式、应做好以下几点: 一、在立法上明确党委与检察院的关系。党对检察机关的领导只能是政治上的领导、即在政治原则与重大决策上的指导,而不存在上下级领导关系。二、划清与地方政府的关系。为保证检察院不受地方政府的牵掣,其正体现宪法规定的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行政机关处于同一法律地位的精神,应使检察机关掌握自己的财务权和人事权,使检察机关自成一个  相似文献   

11.
笔者认为,从其表面看似乎没有什么大问题,但在同时担任监督与被监督职务上就有悖于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作为副市长在人代会当选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之时,就应及时主动向人大常委会提交辞去一项职务的请求. 法律规定必须辞去其中一项职务.宪法及地方组织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  相似文献   

12.
目前对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能否监督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上一级人大代表存在不同认识。有人认为监督上一级人大代表是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其人大常委会没有此权力;也有人认为人大常委会作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权监督上一级人大代表。  相似文献   

13.
我国《宪法》第132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检察官法依据宪法也对检察院上下级之间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作了明确的规定。 那么上级检察院如何实现对下级检察院的领导呢?笔者认为,根据宪法和检察官法以及中央关于对  相似文献   

14.
实践中,上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领导关系更多地强调领导与服从即集中的一面,而忽视民主即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积极性的一面,这不利于检察工作的全面协调与可持续发展。应充分发挥下级人民检察院的主动性积极性:上级人民检察院应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加强和改善工作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增强主体意识,勇于承担责任,自觉接受工作领导;亟需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参与上级人民检察院决策的程序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15.
列席上级人大常委会会议是扩展监督的有效形式 文/沈彦科 关于下级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列席上级人大常委会会议是否可以改变现有的列席方式问题,存在不同的看法.按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人员中没有明显要求下级列席上级人大常委会会议的文字.  相似文献   

16.
目前对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能否监督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上一级人大代表存在不同认识。有人认为监督上一级人大代表是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其人大常委会没有此权力;也有人认为人大常委会作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权监督上一级人大代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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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各级人大之间不存在行政化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在宪法所规定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中,针对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只有一项,即“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在地方人大组织法中,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规定也只有一项,即“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相似文献   

18.
笔者认为,旁听公民应该拥有发言权。这是因为:一是具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合法性。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公民有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问题,提出建议的权利。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禁止旁听公民在人代会或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发言。从目前许多地方实践看,让旁听公民在人大及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发言,既是公民言论自由的体现,也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受到了...  相似文献   

19.
笔者认为人大常委会“一月一会”虽然有一定的建设性和积极作用,但这一做法既与现行的法律相悖,同时也与当前人大工作不合时宜. 把人大常委会两月一会调整为一月一会不合时宜的原因为:首先是与法律规定相悖.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第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这些规定是长期以来经过不断探索、反复调研,认真总结人大常委会几十年的实践经验而确定的,在时间的间隔把握上科学合理,操作性强,切合人大工作实际.  相似文献   

20.
关于下级人大负责人列席上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第八条规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省、自治区、直辖市针对该项工作一般都出台了条例,大都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常委会的负责人列席会议。实践中,上级人大常委会在确定下级人大常委会列席人员时一般不会有特别的要求,只是要求去员列席会议,以确保会议组织的严谨性。当然,如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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