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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具有诸多缺陷:从行政机关自身看,行政机关拥有的强势地位使其不应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否则可衍生出诸多不正常的行政现象;从法院方面来看,行政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破坏了审判的独立性,不利于公正地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从污染企业角度来看,行政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掩盖了政府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不符合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所以,应将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赋予公民或民间非政府组织而不应赋予行政机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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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日趋严峻的环境状况使得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成为保护环境的迫切需求。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最为关键的问题在于在考虑本土司法承载量的情况下,确定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资格标准和相应的诉讼模式。公民个人、检察机关、环保机关和社会团体在不同情况下都应是适格的原告,检察机关在环境刑事公诉时可附带提起公益诉讼,个人和社团则须经过请求行政处理的前置程序方能起诉,环保机关对于无法通过行政手段解决并且无人起诉的案件也可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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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已经在很多国家得到确立和运用,而且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其根本目的是预防和救济对公共利益包括生态环境本身的损害。我国现行立法体制尚未建立起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但是环境公益诉讼已经"逼到门下"。我国在现阶段宜赋予环境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和环境非政府组织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资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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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第58条有明确诉讼主体、扩大可诉范围的亮点,也存在规定过于原则、法律效力不高、诉讼主体狭窄的不足。环境公益诉讼在实施的过程中可能会陷入能提起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数量少、"法律规定的机关"范围不明确、作为环境公益诉讼重要组成部分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不能开展、"企业污染,政府买单"、环保法庭"低受案率"的困境。面对这些问题,要解决,更要反思。这就需要进一步扩大环境诉讼主体的范围、消除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恐惧、完善环境保险制度使政府不再为污染买单、引入"原告奖励"制度来降低环境公益诉讼的成本,提高环保法庭的受案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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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2,(5):50-53
通过对环境公益诉讼中原告资格的认定和扩张进行全面检视,分析当前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存在的实践困境:社会组织行使环境公益诉权的要求过高、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缺乏环境公益诉讼资格、公民参与环境公益诉讼未得到支持等,针对性提出明确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降低社会组织行使环境公益诉权的门槛、赋予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环境公益诉讼资格、设计公民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等相应的立法完善对策,以积极发挥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预设功能和社会效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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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增加了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至此,公益诉讼制度正式写入了民诉法。公益诉讼作为法律制度整体构建中的一部分,一般被认为对解决"公地悲剧"问题具有其他制度无可比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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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基本职责是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较之普通公民、环保组织或环保行政部门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不仅具有职能上和制度上的优越性,同时也具有司法层面上的可操作性。当环境公益遭受侵害,环保行政部门怠于履行职责,或公众又无力或不敢维护环境权益时,检察机关通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对侵害行为予以司法上的救济,是符合现代社会发展需要的一种新型的环境诉讼形式,也是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强化法律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职责与使命所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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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环境污染日益严重,对人类生活和健康造成了严重的消极影响,政府的不作为对环境的恶化有很大的推动作用,在我国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势在必行。在破坏公共环境的行政违法案件中,迫切需要一个适格的主体代表国家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今年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司法体制改革的内容中提到"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所以本文抓住这一契机,围绕检察机关作为适格主体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进行展开,对我国深入贯彻依法治国理念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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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法制》2022,(1)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改革要求并展开试点工作,2015年新《环境保护法》正式施行,第58条规定了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主体资格,20H年《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修订,正式确立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从民事公益诉讼到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机关逐步成为环境公益诉讼中的重要力量。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发展至今,积累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在保障和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但该制度在推进中仍面临结构性、协调性的细化问题与环境治理新要求的双重考验,受案范围、诉讼程序、多元诉讼之间的关系等问题仍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明确指出要提高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水平,全面强化生态环境法治保障,包括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各级法院检察院加强环境司法。作为环境司法中的重要部分,环境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赔偿制度之间是什么关系?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与制度有哪些需要继续推进的地方?均需要进一步探析。本期选取江必新、吕忠梅、张雪樵、曹明德、秦天宝、巩固六位专家学者的近期论述,就当前理论界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最新研究动向进行梳理,以飨读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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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与实践探析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基于环境公益维护而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有诸多不同于传统诉讼的特点,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条文还很不完善。应对诉权理论进行重新定位,并在此基础上构建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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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
2012年9月28日上午,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环保法庭了东营市环保局诉吴某、淄博市周村华益溶剂化工厂重大恶意倾倒化工废水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这是全国第二例、山东省第一例由环境保护机关提起的环保公益诉讼案件,这也是全国诉讼标的最大的由环保机关提起的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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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睿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11):130-131
环境公益民事诉讼在我国现行立法中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地位,限制了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有着迫切的需求。对环境公益民事诉讼原告资格的分析可在司法实践层面弥补环境公益诉讼的部分空白,对于推动我国环境诉讼立法和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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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4):154-158
公益诉讼是指任何组织和消费者都可以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一种制度。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首次写入公益诉讼内容,即新增的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规定原则性过强,剩下的具体制度设计工作全部依赖最高人民法院相应的司法解释。可是,公益诉讼是作为诉讼权入法的,而中国的诸多部门法中并无相应公益法权的实体法规定,公益诉讼权的规定显然是对实体法的一种超越。公益法权具有天然的社会权本质,要顺利实现公益诉讼的制度安排,须完成公益诉讼的路径转化。以公益法权的社会权属性为据,为其寻求宪法上或民法上的权源,以实现公益法权实体法的弥补与司法配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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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前,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引进被称为中国环境保护“最后的希望”。然而如今,一些省市法院的环保法庭却面临无案可审的尴尬。这并不是因为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少了,而是因为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根本就没有人去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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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检察机关既可以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也可以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角色定位也直接影响着其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继而会影响环境公益诉讼工作的进展。当前,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角色定位应当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目的保持一致,需要在两类环境公益诉讼中各有侧重。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更加突出"法律监督机关"的角色,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侧重于诉讼"原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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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湘论坛》2021,(3)
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既是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法律途径,也是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自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赋予了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权利以来,环保组织积极运用诉讼手段保护环境公共利益受到广泛关注和支持。然而,实践中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还面临着诸多难题,制约了其功能的发挥。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路径完善需要从理念、制度、体制以及机制等多角度进行整体考虑。具体而言,主要从保障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案和取证、理顺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关系、提高环保组织的诉讼意愿和能力、激发政府和社会力量的参与积极性等方面努力,使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功能得以有效发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