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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非数额型盗窃罪,是指以非数额情节作为盗窃罪定罪量刑标准的一种盗窃罪类型。我国《刑法》原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仅规定了多次盗窃一种非数额型盗窃罪,《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文章从司法实践中经常碰到的问题出发,着重探讨上述四种非数额型盗窃罪的理解及适用问题。  相似文献   

2.
敲诈勒索、诈骗等犯罪是一种常见的、多发性犯罪,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历来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它们同盗窃罪一样,都属于侵犯财产罪的范畴。为了体现法冶精神和公平正义原则,对敲诈勒索、诈骗等犯罪,未遂状态构成犯罪的,应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关于这个问题,在司法解释中对盗窃罪规定的比较详细具体。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3月17日施行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而对敲诈勒索、诈骗等其他侵犯财产型犯罪,未遂状态何种情况下构成犯罪。相关的司法解释中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实际操作中,各地掌握不一。笔者认为,对一般侵犯财产型犯罪,未遂状态构成犯罪的应当参照关于盗窃罪的司法解释执行。理由是:  相似文献   

3.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这样,法律条文要求把数额标准,即“数额较大”作为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以致数额的大小自然成为区别罪与非罪界限的标准之一.基于此种情况,如单从法律条文对数额规定本身来说,则无疑地从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上否定了盗窃罪存在犯罪未遂的可能性.但是如从盗窃犯罪作为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要求结果出现才算实现犯罪这一本质特征来说,又不可否认地存在着犯罪既遂未遂问题.于是又从实际上否定了把数额大小作为区别是否成立犯罪标准的情况.  相似文献   

4.
《刑法》第23条对未遂犯处罚的规定并未得到司法实践的严格遵守,盗窃罪未遂在实践中分为可罚的盗窃未遂和不可罚的盗窃未遂;犯罪未遂的处罚根据有客观未遂论、主观未遂论及印象理论。犯罪未遂通常并不能被视作情节显著轻微的行为,可考虑犯罪未遂与行为未遂概念的区别。对盗窃未遂处罚规则应当进行重构,不可罚的盗窃未遂应限定在未达到法定数额之盗窃未遂、指向财物数额较大但情节轻微的盗窃未遂,以及情节轻微的扒窃未遂三种情形。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之未遂原则上可罚。  相似文献   

5.
为依法惩处盗窃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 (二)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6.
为依法惩处盗窃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 (二)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三)盗窃的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  相似文献   

7.
盗窃罪司法认定中存在诸多疑难之处,诸如盗窃数额在定罪量刑中的地位、盗窃数额与犯罪形态的关系、对财物的价值认识错误的处理、如何认定手段性质与占有移转等,本文试图从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出发,对于盗窃罪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的一些难点进行较为合理的分析,以期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一、盗窃数额与犯罪形态的关系刑法将数额较大规定为盗窃罪定罪量刑的起点,说明数额较大在盗窃罪的定罪量刑中具有重要地位。对数额较大在盗窃罪定罪量刑中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数额较大”是盗窃罪定罪的必备要件,是决定罪与非罪的绝对标…  相似文献   

8.
1997年10月1日,经过修改的新刑法正式生效。在有关侵犯财产型犯罪的条款中,将盗窃罪适用死刑限定为两种情节,即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并提高了起刑点的数额,这使得许多人感到不解,认为新刑法基本废除了盗窃罪死刑,对盗窃犯罪的处刑放宽了,笔者却认为,这正是新刑法的进步的表现,表明了新刑法在盗窃罪处刑上的进一步科学化。首先,需要指明的是,讲新刑法废除盗窃罪死刑的提法并不准确,实际上我国以往刑法中并没有关于盗窃罪处死刑的规定,反倒是新刑法明文规定了盗窃罪的两类情节可处死刑。就狭…  相似文献   

9.
《法学》1991,(8)
对盗窃未遂,刑法学界不少人认为,由于其难以计算数额,实际危害也不大,故除以银行金库、博物馆等巨额财物为目标的盗窃未遂外,一般可不以犯罪论处。对此,笔者有不同看法,故以此文求教于刑法学界的同行们。盗窃未遂客观存在根据刑法第151条,构成盗窃罪的,行为人不仅在主观上出于直接故意,客观上实施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而且还应具备盗窃财物数额较大这一重要条件。根据刑法理论,数额较大不能仅仅理解为已经取得的财物数额,而且应该考虑到行为人主观上企图窃取的和客观上可能窃取的数额,两高《关  相似文献   

10.
一、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电子文件如果与案件关联,并在与其他证据印证后能够客观地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依法可成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二、行为人通过网络实施的虚拟行为如果对现实生活中刑法所保护的客体造成危害构成犯罪的,应当受刑罚惩罚。三、秘密窃取网络环境中的虚拟财产构成盗窃罪的,应当按该虚拟财产在现实生活中对应的实际财产遭受损失的数额确定盗窃数额。虚拟财产在现实生活中对应的财产数额,可以通过该虚拟财产在现实生活中的实际交易价格来确定。四、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种类繁多的公私财物,盗窃公私财物的种类不同,认定盗窃既遂、未遂的方法就会不同。审判实践中,不存在唯一的具体案件盗窃未遂认定标准,应当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着手实行犯罪"、"犯罪未得逞"、"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等三个条件,结合盗窃财物种类等具体情况,认定盗窃犯罪行为是否未遂。行为人在网络中盗窃他人的虚拟财产,只要盗窃行为已实现了非法占有该虚拟财产在现实生活中所对应的被害人财产,理当认定犯罪既遂。至于行为人是否对赃物作出最终处理,以及被害人事后是否追回该虚拟财产,均与行为人已完成的犯罪形态无关。  相似文献   

11.
一、非法可得数额确定的未遂 具体数额已经明确的未遂,应按已经明确的数额作为确定罪与非罪和适用法律的标准。如盗窃已接近具体盗窃对象(如电视机)尚未置于自已实际控制之下的未遂。贿赂案件对方已经言明了具体贿赂额的未遂,贪污、诈骗已经伪造了具体贪污诈骗数额的未遂等等,都应按未遂实际数额作为区别罪与非罪和适用法律的标准。如盗窃他人一个价值一百多元的收录机,在刚要走出失主家门时,被失主截住而未遂,由于价值较小,行为人则不构成盗窃罪。但如盗窃他人一台价值二千余元的彩色电视机,在刚要走出失主家门时,被失主截获未遂,行为人则构成盗窃罪,适用刑法第151条定罪量刑。在此,有必要指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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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作为单纯的财产犯罪,其盗窃财物数额的大小,是表明其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轻重的重要标志,一般情况下,盗窃数额与社会危害程度成正比关系,因此,我国刑法第151条、第152条把盗窃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作为定盗窃罪和适用法律的必要条件。 在共同盗窃犯罪中,盗窃数额包括:盗窃总额、参与盗窃数额和分赃数额。而在一般共同盗窃犯罪中,主要涉及参与盗窃数额和分赃数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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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盗窃罪。按照条文来理解,数额问题,就应当是区分盗窃罪与非罪的主要依据了。但是刑法上没有具体规定多少数额才算较大?在具体案件中究竟应怎么掌握?这问题在刑法实施以来,各地争论很大,也是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  相似文献   

14.
盗窃罪是侵犯财产罪的一种,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在各类刑事案件中,盗窃案所占的比重历来很大。在审理盗窃中,如何看待盗窃罪中的数额、情节、后果?以及如何认定惯窃?谈谈我们粗浅的看法。盗窃罪是侵犯财产罪,数额大小无疑是定罪量刑的重要标准。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可见,盗窃分子非法取得财物数额的大小,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刑法第一百  相似文献   

15.
作为一种古老的财产型犯罪,盗窃罪历来受到各国刑法的严厉打击。入户盗窃作为盗窃罪的一种类型,在侵犯财产权的同时对公民的住宅安宁、人身安全也形成了重大威胁,其社会危害性远大于一般的盗窃行为。自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纳入盗窃罪的罪状中,全国各地已经办理了多起"入户盗窃,但零收获"的案件,但各地司法机关对于认定该行为是盗窃罪既遂还是盗窃罪未遂则存在分歧。加之目前又没有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导致执法的不统一。本文针对现实法律问题,通过界定入户盗窃的概念内涵,具体分析入户盗窃中的未遂与既遂等问题,为司法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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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42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3月间日起施行)最新司法解释为依法惩处盗窃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二)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三)盗窃的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四)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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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将扒窃作为盗窃的一种特殊行为方式并入《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盗窃罪之列,解读该法条,扒窃不论犯罪数额和既、未遂的犯罪形态,以行为犯论处。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宜对扒窃做缩小解释,如此,才符合刑法谦抑的品格和刑罚严厉性、最后性的属性。鉴于此,认为应将扒窃限定于两个必备条件之下:一是行为人是在公共场所实施的扒窃,二是扒窃的是被害人贴身携带的财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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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4月12日夜,犯罪嫌疑人李某盗得某个体户价值4万元的面包车一辆。同年4月25日夜,李某驾该车在市内兜风途中因手续不全被巡警扣押。同年6月1日傍晚,巡警王某开此车回家停于路边,李某发现他原盗的面包车停在路边无人看管,便再次将该车盗走。此案在讨论中,大家对李某构成盗窃罪无异议,但对其犯罪数额应如何认定有重大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犯罪数额应认定为盗窃两辆面包车的价值,即8万元。理由是:1.李某两次盗窃均独立地构成盗窃罪。李某第一次盗窃侵犯的客体是私人财产的所有权;第二次盗窃侵犯的客体,按照刑法有关规定,是公共财产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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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刚 《法治与社会》2008,(10):27-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罪概念是对盗窃犯罪行为各种特征的综合,是对盗窃犯罪现象总体上的抽象概括。但是现实社会中的犯罪从来都是具体的犯罪,不存在抽象的犯罪,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盗窃犯罪的手段愈来愈多样化。  相似文献   

20.
盗窃犯罪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一类刑事犯罪。所谓盗窃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1979年刑法仅仅规定了盗窃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为盗窃罪 ,而盗窃数额未达到较大的则不构成犯罪。1997年刑法在修订过程中 ,将盗窃数额较大的行为与多次盗窃的行为并列 ,认为均构成盗窃罪。但是 ,司法实践中较常见的还是传统盗窃罪 ,这类盗窃罪要求窃得财物的经济价值达到“数额较大” ,否则不构成犯罪。因此 ,行为人所窃财物的实际价值就成了判定罪与非罪、罪轻罪重的关键问题。司法实践中 ,对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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