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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行为对我国交通安全造成重大危害,需要刑事立法进一步规制。发达国家对此有成熟的危险驾驶犯罪体系规定,与之比较我国《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危险驾驶罪的规定,存在诸多不足。借鉴发达国家经验,需要进一步完善危险驾驶罪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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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危险驾驶罪,刑法的这一规定是否有问题,规定体现了什么样的立法理念,规定本身是否有问题,是否需要进一步的完善?这些问题构成了本文讨论的核心.本文探讨了危险驾驶罪的立法理念,认为危险驾驶罪的立法理念是安全刑法观,并就危险驾驶罪规定中的问题提出了完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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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酒驾、飙车等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的数量增加和严重程度的提升,在立法上设立危险驾驶罪,已经成为社会公众有呼声、人大代表有建议、政协委员有提案,可谓人心所向,大势所趋的社会性事件。为从根本上规制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醉酒驾驶和追逐竞驶等行为,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违法高速驾驶机动车竞逐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本文从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等四个部分对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进行深入地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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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两年内,中国一些城市接连发生酒后驾车、飙车导致的恶性交通事故,其中驾车人以“交通肇事罪”被或“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刑,两种罪名的罪刑差别较大,在社会上引起了争议。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本文试图在解读该条规定立法原意的基础上分析该罪的具体适用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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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经济快速增长以及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稳步提升的态势,我国已然是进入汽车的消费时代,人们一方面在享受汽车带来的舒适便捷的同时时,一方面却也面临着重大、恶性交通事故类刑事犯罪频频发生的现实,新出台的刑法修正案正是基于此而增设了危险驾驶罪.这次关于“危险驾驶”的定罪,规定了不管是否造成后果,只要有醉驾、追逐竞驶等危险驾驶行为都构成犯罪,予以刑罚处罚;发生重大事故则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对于有关危险驾驶罪的刑事立法和司法适用人们已然出现了困惑,学术界在此问题上的观点则更是中说纷纭,笔者认为纠其原因还是因为我们在对于危险驾驶行为特性的理解和把握上出现的偏差.为此,就很有必要对那些由于危险驾驶所导致的危险驾驶犯罪行为进行准确地理解与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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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研析与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危险驾驶罪设立的初衷,在于弥补法律的滞后性,更好地维护公共交通安全,保护民生。然而,由于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甚至与一般的交通违法行为之间有密切关系,因而有必要在探寻其立法原意的基础上,解读危险驾驶罪的规范内涵,进而合理界定相似罪名之间的界限。尤其是在醉驾是否一律入罪的问题上,不能仅从字面意思简单理解,而应该结合立法原意和刑法总则与分则的关系来理性地予以考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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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淼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4,(2):209-217
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生效,刑法对危险驾驶行为的规制迈出了重要一步.一般认为,危险驾驶罪是为了应对风险社会的交通状况而增设的新罪名,具有历史的必然性.但由于危险驾驶罪的设置与刑法规范体系之间缺乏协调性,导致了在罪状和法定刑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这也致使司法人员对危险驾驶犯罪的适用上仍存在较大分歧.对《刑法修正案(八)》生效以来的危险驾驶罪司法实践进行反思,会发现现存的诸多问题仍然需要从立法的角度予以展开和诠释.在调整立法之前,目前的当务之急则是对危险驾驶罪的罪状加以精确确定,自然就需要将其与行政法和刑法中其他犯罪进行协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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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联性并不贴合犯罪故意中"必然会"或"可能会"的紧密程度,醉驾人对危害结果也并不持有"追求或放任"的意志因素,因此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不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故意犯罪。同时,现行规定不要求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构成需要危害结果已经发生,因此也不属于传统理论上的过失犯罪。实际上,我国《刑法》对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作如此规定,是为了凸显刑法对醉驾行为最为严厉的惩罚性,是一种突破我国传统刑法罪过理论的立法模式,与英美刑法的严格责任有相通之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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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型的危险驾驶罪是抽象危险犯,只要醉酒驾驶行为产生了抽象危险,行为就构成了犯罪;其情节犯之达到"醉态"的规范特征,表明无需再适用《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饮酒后驾驶"与"醉酒驾驶"引起的交通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对接,意味着醉酒驾驶无需适用《刑法》第13条"但书"出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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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谦抑性不仅是刑事立法的基本精神,更是刑事司法的指导理念.量刑规范化是公正司法和法律正义的重要保障.《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引起社会的广泛争议,本文拟以刑法谦抑性为指导,结合某基层法院审理危险驾驶案件一年来的实际数据,将刑法谦抑性融入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和实践中,分析危险驾驶案件中量刑情节问题,最终得出可以于实践中利用的量刑量化过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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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驶及追逐竞驶行为入罪,引发了社会各界广泛的争论。本文以醉酒驾驶构成的危险驾驶罪为视角,浅析危险驾驶罪设立的意义,并分析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及司法实践,从立法及司法上对危险驾驶罪进行思考,探讨其不足之处及可完善之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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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2016,(6):134-145
《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把醉酒驾驶和在道路上驾车竞驶行为犯罪化,突破刑法规制交通违法行为只惩罚造成实害行为的窠臼,且《刑法修正案(九)》进一步把诸多没有造成实害的危险驾驶行为犯罪化。对于把危险驾驶行为犯罪化,从而进一步严密交通安全刑事法网的预防性立法措施,中国刑法学界并没有达成共识。同时,学界从风险社会理论角度对危险驾驶行为是否入罪的理论解析,亦存在很大盲区,导致理论争讼绕开了实质问题。违反道路安全法的、导致实害结果可能的危险驾驶行为,不是单纯的交通风险行为,而是属于英美刑法中的由危害原则派生的间接危害行为。属于间接危害行为的危险驾驶行为具有的客观危害和主观可责罚性,是其可被犯罪化的根据。把属于间接危害行为的危险驾驶行为犯罪化,不能违背公平正义原则,其犯罪化亦必然应受到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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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1日我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其中第22条增设了危险驾驶罪,作为《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在交通肇事罪之后,自实施至今,实务中也遇到了很多问题。本文将对比域内外立法,分析我国危险驾驶罪的缺陷与不足,并提出完善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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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行为导致了层出不穷的重大交通事故,严重危及人民生命安全,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反响,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但是,危险驾驶罪在立法设置与司法实践操作中的问题在刑法理论界和司法界均有较大争议,诸如立法考量、罪状设定、法定刑配置、量刑均衡等问题.本文试对这些问题进行微浅的探析,并寻求立法与实操中的解决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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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我国交通肇事现状,本文认为危险驾驶行为按照交通肇事罪加以定罪量刑,不能体现罚当其罪,建议在立法上增设"危险驾驶罪",将危险驾驶行为犯罪化,以明确国家对此类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从而对危险驾驶行为进行有效遏止,实现公平正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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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刑事政策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危险驾驶行为入罪是我国刑事立法史上的一个重要事件。它表明我国刑事政策发生了重大变化:(1)犯罪化之立法呈保安主义趋势;(2)刑罚之立法呈民粹主义趋势;(3)刑法结构呈分层化趋势。我国刑事立法政策之活性化倾向值得肯定,但应对其过度活性化保持警惕。要弥补危险驾驶罪立法之缺陷,就必须增设危险驾驶罪结果加重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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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社会显著进步的今天,关于危险驾驶罪的入罪,部分学者持支持态度;也有学者坚持应当予以否定性评价,认为将其入罪有滥用刑法之虞。本文对于危险驾驶罪入罪持支持态度,认为其存在有其必要性,但从立法层面来讲,危险驾驶罪仍需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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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是我国交通违法中较为严重的一类犯罪行为,其定义和处罚条例在我国刑法中都有规定,但是由于近来的高发态势,其行为引起了越来越多法治专家的注意。危险驾驶的行为多种多样,它对我们的公共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危险驾驶罪的成立有一定的历程性,它这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内容,法治地位,法律权威,监督制约都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我们每个公民强化守法意识才是杜绝危险驾驶的根本。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