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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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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为人明知系他人取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尽管他人可能因不符合犯罪构成不构成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但对行为人仍然可以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相似文献   

2.
我国刑法中,赃物犯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而且以“明知”是赃物为要件,如果行为人不知道是赃物而加以窝藏、转移、收购或代销的,不构成赃物犯罪。应当指出,这里的“明知”是刑法分则上所说的明知,而刑法总则上所说的明知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危害结果的明知。关于两种明知之间的关系,台湾学者郑健才发表见解说:“刑法总则上所称之明知,与刑法分则上所称之明知不同。前者,系作为基本主观要件之一种基础;后者系一种特定主观要件。犯罪须具备此特定主观要件时,刑法分则之明知为第一次明知,刑法总则之明知为第二次明…  相似文献   

3.
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我们在办案实践中,对刑法这一条文中的“明知”有不同的理解。有的认为,凡是以营利为目的,为犯罪分子窝藏或者代为销售赃物的,都构成窝赃或销赃罪;也有的对“明知”二字单纯理解为:必须是犯罪分子亲自告诉窝藏、销赃者,或窝藏、销赃者亲眼看见犯罪分子用犯罪手段得来的赃款,赃物,而予以窝藏或者代为销售的才为“明知”,除此之外都不能视为“明知”,  相似文献   

4.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一叙明罪状较为明确地规定了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但是,这一条款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尚有一些问题值得探讨。在...  相似文献   

5.
罗峰 《中国律师》2009,(8):72-72
所谓扩张解释,或称扩大解释、扩充解释.是指法律规定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窄时,作出比字面含义广的解释。例如,《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其中的“明知”按字面含义理解是“明明知道”。  相似文献   

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于2006年6月对1997年《刑法》第312条修改后的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由于行为人对赃物的"明知"是认定其行为构成收购赃物罪的关键。因此,如何确定行为人的"明知"是司法实践操作的首要问题。  相似文献   

7.
我国1997年《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1997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该条的罪名为"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2006年6月29日公布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六)》  相似文献   

8.
赃物犯罪不应以前罪成立为要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现行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经《刑法修正案》(六)修正)这样表述赃物犯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相似文献   

9.
赵瑞春 《天津检察》2007,(5):35-35,34
2006年6月29日《刑法修正案(六)》中,将《刑法》第312条修改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次修改与原法条的区别是:一是将犯罪对象由“犯罪所得的赃物”修改为“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相似文献   

10.
销售赃物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销售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人们对销售赃物罪的客体特征、客观特征、主体特征没有大的争议,而对销售赃物罪的主观特征存在分歧,尤其是对认定赃物犯罪中行为人的“明知”理解不一。现谈一点个人的看法,供商榷。一、关于“明知”的判断如何具体认定赃物犯罪中行为人的“明知”,各国的立法和司法有不同的作法,但总体上趋向于从宽解释。在我国刑法学界,对于“明知”的含义,有确定说和可能说之争。确定说认为,“明知”限于确知,即行为人对赃物性质有确定性的认识。可能说则认为,行为人对赃物性质的明知,…  相似文献   

11.
赵欣 《法制与社会》2010,(34):108-108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犯罪相对于“本犯”而言存在着依附性与独立性。针对刑法学界的正反两方面观点,结合具体案例。本文认为“本犯”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窝藏赃物犯罪能否成立,不能一概而论,应当依以“本犯”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刑法分则具体罪名的构成要件为标准,严格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加以认定。  相似文献   

12.
《刑法》第 31 2条规定 :“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单处罚金。”销赃犯罪在刑法上属于一种轻罪 ,最高刑期只有三年 ,但在司法实践中却是一种常见罪 ,往往不容易引起社会的关注和重视。笔者最近对本区十年间这类犯罪的处罚情况进行了一次专门调查 ,发现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没有一个“数额较大”的参照标准 ,使司法机关在罪与非罪、量刑尺度的把握上非常困难 ,以致出现时轻时重、轻重倒置的判决 ,甚至导致对这类犯罪的放纵。一、调查情况1 刑罚处罚的数量少得可怜…  相似文献   

13.
现行《刑法》虽然解决了原《刑法》中的一些矛盾和失误,但有些条文仍有不足,明显不利于有效地打击犯罪,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和改善社会治安状况。《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条规定的犯罪主体是自然人,不包括单位,而在司法实践中,单位实施者并非少见,仅三月份,笔者就遇到了两起单位收购赃物的案件。例如,某物资回收公司承包人张某,为了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在一个半月的时间内先后8次非法收购他人盗窃所得机电、金属制品等,价值四万余元。张某的行为,客观上为犯罪分子疏通了销赃渠道,助长了犯罪分子的盗窃气焰,由于频  相似文献   

14.
赵刚 《天津检察》2008,(5):28-28
《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九)项规定:将刑法第312条修改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司法实践中对如何认定犯罪嫌疑人的“明知”,在其否认“明知”的情况下用什么方法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心态存在认识分歧,本文结合案例就此谈些浅见,与同仁探讨。  相似文献   

15.
我国刑法第312条对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犯罪构成和处罚原则作了规定。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人们对"明知"、"犯罪"、"赃物"的理解以及赃物犯罪的构成是否应以原罪构成犯罪为必要条件等问题仍然存在许多分岐意见。在此,笔者结合理论与实践谈谈对这几个问题的认识。首先,赃物对行为具有或然性;其次,赃物犯罪中的明知应当是事前或事中明知,对于事后明知不构成本罪;对明知应理解为知道或是应当知道。第三,对犯罪应作扩在理解,犯罪是指犯罪行为,而不是已经具备各犯罪构成要件的罪,赃物犯罪不以原罪构成犯罪为必要条件。  相似文献   

16.
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现修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编者注)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  相似文献   

17.
窝赃、销赃罪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一种犯罪,这种犯罪行为不但严重妨害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而且直接助长经济犯罪,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因此,在打击严重经济犯罪的同时,必须重视对窝赃、销赃犯罪进行斗争。本文试图就窝赃、销赃罪的几个问题作些探讨。一、如何认定赃物?根据刑法第172条规定,窝赃、销赃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或者代为销售的行为。因此,什么是赃物,就成为必须首先弄清的问题。我国刑法中所指的赃物是指通过犯罪行为所取  相似文献   

18.
刑法所规定的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行为。转移赃物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帮助转移到其他地疗的行为。从这两种犯罪的定义看似乎这两种罪很好区分,盗窃实施的是偷盗行为,转移赃物实施的是将别人犯罪所得的赃物转移走的行为,客观行为是不一样的。但在司法实践中对这两种犯罪的认定却容易混淆,因为盗窃行为和转移赃物行为往往是相继进行的,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和主观故意往往备不相同。笔者认为,正确认定行为人的主见故意是准确认定其行为性质的关键。  相似文献   

19.
我国<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第312条修改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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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规定销赃罪以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代为销售为主观构成条件。那末,如何认定销赃罪中的“明知”呢?根据司法实践,我们提出五点看法:一、犯罪分子亲自告诉销赃者或销赃者亲眼看到、亲耳听到该赃物是犯罪所得而予以销售的,可以认为是“明知”。如被告人李某得知张某盗窃了一批铜铸件(价值800余元)后,积极为其出谋划策,指使张某把铜铸件挖坑掩埋,待铜件生锈后再出售,数月后,李某自己出面将生锈的铜铸件销售给物资回收公司,并从中分得赃款。李某明知铜件是犯罪分子用犯罪手段得来的赃物,又积极谋划参与销赃,其行为则为销赃行为。二、犯罪分子虽然没有明确告诉销赃者赃物是用犯罪手段所得,但销赃人通过其他途径,知道赃物是用犯罪手段得来的,而故意予以销售的,则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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