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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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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质疑聚众淫乱罪罪名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本文在明确聚众淫乱行为的含义后,从聚众淫乱罪立法化是立法者无视行为人权利的表现以及聚众淫乱行为是有受害者、与卖淫行为相似的违法行为两个方面论述了将聚众淫乱行为定罪而处罚聚众淫乱上游行为的理由。  相似文献   

2.
聚众实施性行为是否需要动用刑法予以调整,牵涉到刑事处罚权的有效分配与刑事归责的正当判定。透过司法实践中的现实样本,审慎考察该行为的内外性质可以得知,动用刑罚予以规制超越了刑法的作用范畴、运用刑法强占道德领域带有冲动惩罚的现实痕迹、以刑事处罚干涉个人自由欠缺正当理由、按照聚众淫乱罪予以认定缺乏逻辑自洽性、泛化刑事归责存在实践操作可行性不足等弊端。把聚众淫乱罪排除在犯罪圈之外,是基于多元视角进行理性反思之后的正确抉择。  相似文献   

3.
在"马尧海案"之后,关于聚众淫乱罪的争议更加激烈。多数民众对聚众淫乱是持宽容态度的。对私密性淫乱与公然性淫乱不加区分地进行刑罚制裁是值得商榷的。德国公法中的制度性保障理论并不能证成聚众淫乱罪的合宪性。相反,聚众淫乱罪是违反人民主权原则、人权保障原则和平等原则的。依靠法律的强制力来维护伦理道德,却牺牲公民的人权,显然是得不偿失的。法律人必须树立宪法至上的观念,取消以聚众淫乱罪为代表的偏见的强制执行。  相似文献   

4.
关于聚众淫乱罪的存废问题,更多的学者是站在法律与道德规制的边界角度进行评述.甚少有学者站在犯罪构成的角度对聚众淫乱罪的除罪问题提出主张。笔者认为,聚众淫乱罪犯罪构成中的“公然性”、“聚众性”、惩罚的对象范围以及立案标准等均存在立法缺陷,需进一步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5.
法学上自由的含义在于:自由是法律上的权利,其边界就是不能从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自由和对自由的合理限制是对立统一的。法律对自由的合理限制通常体现为通过法律确认和保障自由。南京副教授换妻案再次引发人们对聚众淫乱罪的追问与反思。聚众淫乱行为究竟属于公民行使性自由行为还是一种犯罪行为?对聚众淫乱行为的性质应当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第一,自由人权的保障力度;第二,追责入罪的合理根据;第三,程序运行的司法成本。  相似文献   

6.
网络裸聊是一种新型网络视频交流形式,从实然的角度看,聚众式裸聊和牟利式裸聊应当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和聚众淫乱罪。  相似文献   

7.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指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或国家机关工作秩序。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使用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刑法》第242条第2款中规定:“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苏哲  相似文献   

8.
庄严的审判大厅,坐满了表情严肃的听众。被告席上站着一个年轻姑娘,苗条丰满的身材,秀丽的额前轻拂着刘海,小巧的鼻子,薄薄的嘴唇微微向上翘着,透出几分少女特有的幼稚天真,但也掩饰不住一丝淡淡的哀愁。她那双忧郁的眼睛紧紧盯着审判台上那些威严的法官和人民陪审员们。 那个害怕听到的威严声音终于在她耳边响起来了:“……被告人胡晓霞聚众进行淫乱活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聚众淫乱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1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晓霞  相似文献   

9.
客观处罚条件是我国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之外决定刑罚启动的事由,客观处罚条件可以分为中立性客观处罚条件和政策性客观处罚条件,前者不反映不法和责任,后者是基于特殊预防的需求前置于刑事诉讼程序的刑罚启动事由。基于刑法谦抑性的基本理念,必须对中立性客观处罚条件进行限缩解释,明确区分构成要件要素和中立性客观处罚条件,要求实行行为与中立性客观处罚条件具有条件关系,行为人对中立性客观处罚条件具有一般人的经验认识,不得类推适用。政策性客观处罚条件可以分为特定程序前置型、自主恢复法益型、不告不理型,体现了刑法谦抑性的要求,要注意其优先适用地位。  相似文献   

10.
非法经营罪是由1979年颁布的《刑法》规定的投机倒把罪分解而来,并且被列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章节,其第四项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即非法经营罪的兜底条款。其表述涵盖广泛,从而使它在避免刑罚处罚空隙、充分发挥刑法的保护力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正确地采纳法律解释的方法规范兜底条款的司法适用,是协调兜底条款社会防卫和人权保障机能的必要途径。笔者在本文中,将结合一起亲身经办的适用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的案件,对该条款的理论内涵及司法适用问题发表一些学理见解。  相似文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对1997年刑法典第312条作了修正。较之前的内容,该罪构成要件中的客观方面行为、主观方面的"明知"等内容都有适当的修正,从而使得其罪质、本犯的处罚范围以及认定等诸多方面具有相应的变化,同时也为司法实践带来许多新问题。要正确认识本罪与其他罪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注意本罪与善意取得的区别及定罪处罚的标准。  相似文献   

12.
危险驾驶罪的设立使"醉驾"和"追逐竞驶"两种行为从行政处罚领域进入到刑法处罚领域,这是我国立法实践的重大进步,更是我国刑法理论界的一项重要突破。但目前理论界与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罪的犯罪构成,还存在许多质疑和亟待解决的问题。文章针对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中几个较有争议的问题展开辨析,以期对该罪的立法完善与司法适用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13.
《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规定的危险驾驶罪在性质上属于抽象危险犯,该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的行为包括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危险驾驶行为的认定不仅涉及文义解释,还涉及到"情节恶劣"和醉酒状态的认定问题。作为抽象危险犯,该罪也可能存在预备、未遂和中止形态,但从刑法的谦抑性考虑,对其预备、未遂和中止形态应不予刑事处罚。...  相似文献   

14.
我国刑法同种数罪处罚原则之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同种数罪如何处罚,理论上向来有"一罚论"、"并罚论……折衷论"的观点对立。隐于观点纷争背后的是数罪并罚的刑法目的和根据。确立同种数罪处罚原则是为了明确同种数罪如何适用刑法规范才能发挥刑法机能,达成刑法之目的。在确定同种数罪处罚原则时必须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以刑法的基本原则的要求为基点,同种数罪的处罚应遵循"一罚并罚依法而定,一罪数罪处罚有别"的原则。  相似文献   

15.
刑法中的减轻处罚,既包括“可以型”,也包含“应当型”。然而,如何解释与适用减轻处罚的幅度,尽管刑法有明文规定,但在理论与实践两个层面,存在极大分歧与争议,带来司法适用中的个案不公平。对于刑法作出的只能在法定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即只降低一格)判处刑罚的规定,不能机械地、形式化地理解与适用。刑法规范的解释必须作类型化分析,并受体系解释与当然解释的逻辑制约。当刑法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时,减轻处罚原则上只降低一格;当刑法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或者“免除或者减轻处罚”“免予刑事处罚”“免除处罚”时,对于减轻处罚的司法适用,就不应当受“只降低一格”的限制;刑法有关酌定减轻处罚的规定,也不应当受“只降低一格”的约束,最低减轻处罚的幅度完全可以降至罚金刑的适用,即使刑法分则中并没有此刑种的规定。刑法分则的罪刑配置,原则上是针对单个人单独实施某一行为且达至既遂状态而设置的。因此,降低一格判处刑罚的减轻处罚,只针对作为实行犯、实行犯的主犯或者教唆犯的主犯而言,且原则上只具有一个减轻处罚情节时适用。对于从犯、胁从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应当适用、也不需要适用“...  相似文献   

16.
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中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爱军 《理论月刊》2006,(3):108-111
从刑法规范的角度而言,刑法第106条规定对于内外勾结危害国家安全罪进行从重处罚是合适的。在存在两个加重情节的情况下,对于武装叛乱罪的量刑要根据情况予以适用。对于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中的主体的界定要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对于“资助”行为要作特定的理解;同时,在单位犯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情形下,自然人也可以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累犯。对于叛逃罪,刑法第109条第二款需要必要的修改予以适用。  相似文献   

17.
聚众哄抢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条是对聚众哄抢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这里所说的“聚众哄抢”,主要是指聚集多人,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产的行为。聚众哄抢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国家、集体、公民个人的财产所有权,而且侵犯了社会正常的管理秩序。构成此罪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首先,犯罪主体是聚众哄抢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  相似文献   

18.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对在国家级考试中实施舞弊行为情节严重的,可处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或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等罪名。但对于为舞弊者提供协助行为情节严重的,现行刑法却无力惩处,并且对教师帮助学生实施舞弊行为适用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处罚也有违罪刑法定原则。为弥补刑事法律在规制国家级考试舞弊行为上的不足,必须在刑法中增设"协助国家级考试舞弊罪",以有效地遏制考试舞弊盛行之风。  相似文献   

19.
“买卖”作为普通用语包括买和卖两个方面的含义,但对于刑法中“买卖”的含义要结合犯罪类型的本质以及刑法规范的目的予以确定,不同刑法条文中“买卖”的含义也不一定相同.非法经营罪在客观方面是一种经营行为,主观上以营利为目的,非法经营罪中的“非法买卖外汇”也必须被解释为是一种经营行为.非法买汇自用行为虽然破坏了国家对外汇的管理制度,但其没有营利的目的,不是经营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相似文献   

20.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338条的内容进行了修改,以"严重污染环境"代替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作为污染环境罪的结果性要件,由此导致了污染环境罪规制范围"口袋化"、解释标准"抽象化"以及犯罪边界"模糊化"等司法困境。究其原因在于污染环境罪保护法益定位不清与功能缺位。虽然生态法益论和人类法益论均尝试为污染环境罪的保护法益提供解释方案,力图勾勒出污染环境罪保护法益的具体内容,但是两个理论均存在一定的缺陷。与此相比,主张对生态法益和人类法益实行双重保护的生态和人类双重法益论,既与污染环境罪的立法目的相契合,又与污染环境罪的处罚范围相一致,还与污染环境罪的前置条件相协调,是一种值得提倡的学说。未来污染环境罪的司法适用应当摆脱重大污染环境事故罪旧思维的影响,以生态和人类双重法益重释污染环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合理划定污染环境罪的处罚范围,厘清污染环境罪与相关犯罪的刑法边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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