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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自其创设以来就引起了国内外学者的理论纷争.对该理论的取舍对我国整个民法典的体系和制度设计影响深远.物权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完全进入建设性社会的法治时代,标志着中国财产支配领域的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健全.但是,我国物权法最终并未采取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和善意取得制度在保障交易安全方面的机能各有所长,都应在物权法的制定中体现,以适应未来民法发展的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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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物权法定原则处境尴尬,一方面表现在物权法文本中存在的诸多缺口,另一方面则是在实践中屡屡被突破和无视。造成这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中国物权法在还不具备一套成熟、完备的高质量的物权体系的背景下,就过早地确立了物权法定原则,因而造成严重的制度供给不足。授权立法的理论并不能完全解决物权法定原则这一尴尬处境,并且还有可能使物权法定原则走向自我否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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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物权法定的物权法基本原则指导下,物权的基本种类被框定,而对物权的分类也主要集中在这些法定物权的范围内.但是,这种分类忽视了本属于物权的最基本的类别:事实物权和法律物权.两种类型的物权分类,不仅在理论上,而且在实践中,对于确定物权权属,促进物的流转有着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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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效力问题是正确理解和适用《物权法》的基础,物权优先效力是物权效力的基本内容之一,厘清物权优先效力的内容是正确理解物权优先效力的前提.根据物权法定原则,将现行法上之物权进行一一比较是解决物权优先效力问题的根本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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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生祥 《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学报》2004,(3):43-45
优先权是为担保特种债权而于债务人的一般财产或特定财产上成立的担保性权利,法国和日本民法有比较完善的规定。我国是否应该在未来的物权法上规定此项制度,学者们的认识有较大分歧。笔者认为,优先权是一项独立的法定担保物权,应在物权法中予以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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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物权法中,物权的类型、物权客体的范围以及物权权利保护等制度中均可寻见意思自治原则的身影。在物权法背景下探讨意思自治对于物权法体系的完善意义重大,该理念与物权法品质和功能上的契合力证了其根植于物权法的合理性,虽然一定程度上受到法定原则的削弱,但是意思自治理念仍然可以透过规范配置的技术层面和物权法制度的内容层面体现得淋漓尽致。本文以此为中心展开分析,以期推动我国物权法上意思自治制度的更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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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民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4)
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是我国企业改革的核心问题,具有决定我国企业改革的方向和全局的意义,以致近年来成为人们普遍关注和探讨的一个热点和重点。产权制度,是一项法律制度,是权利主体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制度,即依法对一定财产的独立支配制度,属于民法物权制度的范畴。因此,对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直接关系到我国民法物权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制定我国物权法以至民法典的一个根本性举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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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交易的规则可以扩大理解为制定法和习惯法。习惯法中的物权公示的形式及变动的规则符合我国物权法的物权法定原则。甘南藏族自治州物权习惯法表明了当代中国物权习惯法的客观存在,应当充分认识这一习惯法的功效,总结其社会价值和对甘南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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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未来物权法和民法典应当以“确认与保护物权的请求权”为“节”的名称来规定物权请求权及其他保护物权的请求权。物权请求权的类型应限于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其他请求权可包括确认物权的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不应当适用诉讼时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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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物权法是现代物权思维和古老物权思维碰撞的结果。在物权法的调整对象、物权客体、用益物权等基本问题上,中国物权法表现出了强烈的现代物权思维,但在许多物权法的具体问题上,中国物权法又受制于古老的物权思维。这使得中国物权法具有了复杂的意义。弘扬中国物权法的现代物权思维,克服古老物权思维对中国物权法的消极影响,对于正确理解和适用中国物权法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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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未来《物权法》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原则,但不必重复规定。“物权的平等保护”与“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之间存在一定矛盾和摩擦,但“物权的平等保护”在根本上并不违反“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原则,确认物权的平等保护原则并不必然导致“进一步加速私有化进程,促使两极分化”的结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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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商品房按揭既不能纳入传统的物权担保类型,也不能界定为新的物权担保形式,它是通过合同联立的形式,综合运用多种法律制度来解决实际问题的新的交易方式。既然如此,预售商品房按揭在法律性质上就不是什么新的制度,因而在物权法修订之际,预售商品房按揭就不能以新的制度予以确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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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大陆法系物权法制度的特有概念,物权请求权有着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因此对物权请求权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具有相当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文章从物权请求权的概念出发,认识其性质与类别,辨析其与诉讼时效的关系,探讨其私力救济之问题,结合《物权法》现行规定的纰漏提出可行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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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法采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而且为债权形式主义,已为学界的通说。《物权法》更加明确地规定了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为形式主义。不管是债权意思主义抑或物权意思主义皆非我国现行法的物权变动模式。物权意思主义只是学者为了理论上的自圆其说而由交付等形式中的强加杜撰,绝非现实的客观存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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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社会科学》2018,(10)
从法院裁判文书的定量分析看,物权法定原则的适用导致了我国法院的累诉,故须对物权法定原则进行反思。通过动态系统理论和凯尔森规范理论可将不同规范以核心价值元素类型化,并以此类型化结论为分析模型对物权法定进行价值分析。在我国,物权法定核心价值元素为秩序价值元素,故不能改采物权自由;通过对物权法定的效率价值元素进行经济分析发现,效率最大化时,物权种类不多,估量成本和挫折成本也均较低,故仅应对物权法定原则进行个别缓和。基于法的安定性与立法者的有限理性,对物权法定的缓和不应通过立法或修法方式。在我国合宪、合理的缓和方式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制度对习惯物权进行确认,构造为成文法物权+习惯法物权模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