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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缓刑作为一种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行刑方式,是我国刑罚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被称为除刑罚和保安处分之外的第三支柱,并被视为一种具有多元作用的独立性的刑法反应手段。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缓刑制度立法起步较晚,虽有所发展但仍相对滞后,尤其在缓刑犯罪收监的法律适用方面存在相应的问题。针对我国缓刑罪犯收监法律制度存在的相关问题,提出相关对策从而有助于我国法治建设的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2.
被判缓刑的人数逐年上升,但因立法问题,人口异地流动频繁,执行机关的执行不力等,造成缓刑罪犯的脱管、漏管严重,再犯罪率升高,人民群众对监外执行的现状不满。针对这些问题,只有加强对缓刑罪犯考察工作的力度以及监管力度,并借鉴国外对缓刑罪犯监管的先进经验,完善立法。  相似文献   

3.
庄志 《法制与社会》2011,(25):259-260
缓刑制度能够有利于对罪犯实行矫正,促使缓刑犯早日回归社会,但是从我国缓刑制度适用的现状来看,还有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笔者试图对我国缓刑制度的适用进行进一步细化,以期使缓刑制度的作用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  相似文献   

4.
李嘉  徐碧雪 《河北法学》2012,30(7):188-191
结合我国立法、司法实践,对缓刑适用的前提条件、实质条件、排除条件分别予以阐述,以便在司法实践中更准确地把握缓刑制度.  相似文献   

5.
金懿 《法制与经济》2009,(22):30-30,33
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适用缓刑,要严格按照《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条件办理,不具备缓刑条件的不能勉强适用,对缓刑条件不能简单理解。只有正确适用缓刑,才能在改革开放的形势下,既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又对一些犯罪情节较轻,真诚认罪悔罪或自首的犯罪分子,恰当适用缓刑,体现惩办和宽大并举的宽严相济政策,从而使司法审判工作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发展经济这一中心服务。  相似文献   

6.
缓刑制度的实践与思考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王伟 《河北法学》2006,24(7):108-114
我国刑法中的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认为暂不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在一定考验期内,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缓刑制度在实践中对教育改造罪犯,使之改过自新,预防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缓刑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种种具体问题,难以达到缓刑制度的立法目的,因而必须进行改革和完善.通过从立法上明确缓刑的适用条件,可以避免缓刑适用中的随意性,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适用技术上,通过确立缓刑适用前的再犯预测制度,可以更加客观地考量被告人是否具备"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条件,使缓刑的适用更具科学性;从适用程序上设置缓刑适用的听证程序,增加缓刑适用过程的透明度,可以避免缓刑适用中的"暗箱操作",有利于将缓刑的适用置于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之下,体现出法律程序中的公平、正义;在对缓刑的考察监督方面,首先,通过建立缓刑监督考察委员会制度,改革和完善监督考察的主体,以弥补当前以公安机关为主的监督考察主体无力对缓刑人员监管的不足,还可以做到权责分明,利于对缓刑人员的监督考察落到实处;其次,确立缓刑指示制度,完善监督考察的内容,可以使监督考察有的放矢,缓刑人员亦有明确的目标与行为准则;最后,将对缓刑人员的监督考察纳入社区矫正体系,是完善监督考察方式的必由之路,是真正实现对缓刑人员的监督考察的必要保障.建立一个缓刑制度的体系,对于完善我国的缓刑制度是必要的和可行的.  相似文献   

7.
缓刑的滥觞缘于目的刑理论的勃兴,目的刑专注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故缓刑适用的实质根据在于被告人无再犯可能性。但是,如果完全以再犯可能性作为缓刑适用的惟一标准,则将完全抛弃报应刑理论,与公众朴素的正义观相违背。为此,缓刑的适用还应受到责任刑的制约,即对于判处法定宣告刑之上刑罚的罪犯,不得适用缓刑;对法定基准刑较高,因适用减轻处罚而降至法定宣告刑之下刑罚的罪犯,亦不得适用缓刑。  相似文献   

8.
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适用缓刑,要严格按照《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条件办理,不具备缓刑条件的不能勉强适用,对缓刑条件不能简单理解。只有正确适用缓刑,才能在改革开放的形势下,既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又对一些犯罪情节较轻,真诚认罪悔罪或自首的犯罪分子,恰当适用缓刑,体现惩办和宽大并举的宽严相济政策,从而使司法审判工作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发展经济这一中心服务。  相似文献   

9.
缓刑制度产生于19世纪中期,且广泛适用于罪行轻微的罪犯,是公认的合理而富有成效的刑罚制度。当代法制发达国家及其缓刑制度立法比较完善,司法适用也较为普遍。相比较而言,我国缓刑制度立法起步较晚,虽有发展但仍相对滞后,司法适用也不尽如意。本文试着简要谈谈我国缓刑制度及立法的完善。  相似文献   

10.
张雁 《当代审判》2003,(10):45-45
随着国家对青少年违法犯罪这一社会问题的日益重视与深入研究,随着各地少年法庭的建立与发展,对未成年罪犯刑罚制度的探讨与创新倍受司法界关注。缓刑制度因在少年审判实践中更能突出帮教效果,从而成为法院少年庭着重研究与适用的刑罚。笔者认为,对未成年犯,应当加大缓刑的适用范围与幅度,这不仅符合现实发展趋势,也会使缓刑制度在不断的规范与完善中发  相似文献   

11.
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缓刑可以有效消除短期自由刑的弊端,但是目前人民法院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缓刑比例较低且地区差异较大。未成年人犯罪的自身特点、观念的缺失、社会考察制度不完善以及立法上的缺位、审判组织的非专业化是造成这种情况的重要原因。要解决上述问题,需从立法、审判制度、审判组织、判后执行方面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2.
缓刑是在判决时,对罪犯判处刑罚的同时,依据罪犯所犯罪行的具体情况而宣告缓期执行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其是西方刑罚人道主义原则在刑罚执行制度上的具体体现,对罪行较轻宣告缓刑后而无再犯之虞的罪犯适用缓刑,不仅有利于消除其犯意,矫正其人身危险性,实现对犯罪的惩罚功能,而且可以有效防止短期自由刑所造成交叉感染的弊端。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该制度在西方国家得到了广泛适用,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本文选取美国作为参照,从缓刑的概念及其类型、组织和管理体系、适用程序、具体执行等方面进行比较研究,并提出缓刑申报、缓刑听证等概念,以期完善我国现行的缓刑制度。  相似文献   

13.
我国现行刑法在刑罚的适用上采用了缓刑制度。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缓刑的过多过滥适用,不但违背了我国刑法的立法精神,削弱了对一般犯罪预防的效果,尤为突出的是助长了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现象的发生。应正确理解缓刑的法理依据、法律特征和适用条件,加强检察机关对错误适用缓刑的法律监督工作。  相似文献   

14.
<正> 一、应调整缓刑适用范围我国刑法第一条就开宗明义指出:"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并贯串于整个刑法之中。它的实质精神是:分清不同情况,实行区别对待,惩办少数,改造多数。这种改造,泛指监内改造和社会监督改造两大部分。目前,行刑社会化已成为世界各国完善立法、缩小监管面的方向之一。对适用缓刑的要件,各国规定大体相同,基本范围均是轻罪轻刑。党中央三年前做出"适当多判一些缓刑"的指示,是符合我国扩大社会参与改造罪犯,进一步完善立法与司法需要的。刑罚的目的不在于报复,这一点在缓刑制度中体现尤为突出。当犯罪人犯了必须判处一定刑罚之罪,具备法定条件,就可以对其适用缓刑。这样,既通过判刑对犯罪分子表示惩戒,又暂不执行以示从宽,会使受刑人深感宽恕之恩而激励自新。实践证明,有利于罪犯成长为新人,有利于其家属等人生活稳定,特别是有利于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基此,我们对缓刑制度的立法、司法工作应当坚定不移的强化与完善。近百年来,缓刑制度已相继为世界各国普遍采用。大陆法系国家的缓刑制度大多属执行犹豫,即宣告有罪而附条件地暂缓执行所判处的刑罚。通过审判实践调查和司法资料分析,近年来我国社会治安中存在这样一种倾向;缓刑犯重新犯罪率极低;而狱内劳改犯重新犯罪率普遍较高。几位从事:司法工作30年和较多的中、青年审判人员认为:首先,我国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的犯罪危害递进幅度小,五年以上递进幅度则大的多。以占总案犯数40%至50%左右的盗窃罪为例(财产按价值计),一次盗窃三、四百元就有可能判刑一  相似文献   

15.
缓刑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应用,对罪犯的教育、改造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立法上和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一些亟待完善之处。立法上,缓刑适用条件和监管机关的设定存在制度缺陷;司法实践中,对缓刑犯的考察及监管方式较为单一,难以适应现实的需求。针对这些问题,结合国外成功经验和中国司法实践,提出完善我国缓刑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16.
韩惠祥 《天津检察》2008,(1):57-57,67
根据修订后的《刑法》第77条第2款之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有违法行为,在不够刑事处罚时,如何正确依法处理,存在两种不同的认识。一种意见认为,构成轻微违法的,可给予行政处罚,如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另一种意见认为,对宣告缓刑罪犯又给予行政处罚,不符合我国《刑法》第77条第2款规定之精神,应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笔者倾向于后一种观点,现将理由简述如下:  相似文献   

17.
缓刑是作为对犯罪分子在惩罚的前提下宽大处理的一种刑罚制度,在实践中对教育改造罪犯,使之改过自新,预防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在现代刑法量刑轻刑化,强调人权保护的刑罚理念下,缓刑制度现已为世界大多数国家刑事立法所采纳。在我国,虽然1997年刑法对缓刑制度做了全面的规定,但是,缓刑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着种种问题,难以达到缓刑的真正目的,确有必要进行改革和完善。本文针对缓刑制度在实践中所出现的问题,以缓刑适用条件、缓刑适用程序和缓刑执行为视角,指出不足并提出完善缓刑制度的相关设想。  相似文献   

18.
王驹  华继权 《法制与社会》2011,(25):286-287
缓刑是对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法定条件下,暂缓执行或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本文从四个方面对于职务犯罪缓刑适用的改观和完善进行了探讨:一是革新刑法理念,二是完善立法,三是健全体制,四是严格司法,以期彻底纠正对职务犯罪扩大适用缓刑的错误司法趋向,更好地发挥刑罚对职务犯罪的震慑和预防功能,推动我国反腐败斗争进一步发展。  相似文献   

19.
缓刑,是指对被判处刑事处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刑事制度。我国现行的缓刑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已得到了较为广泛的运用,也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果,它为推动我国法制的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由于立法规定上过于原则,实践中主观随意性较大,经验不足,措施不当等,缓刑在适用及执行上还存在着不足与问题,本文通过对我院近三年有关缓刑数据的分析,拟就缓刑适用及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完善提出自己的看法与建议。  相似文献   

20.
作为一个重要的刑罚从宽处罚情节,自首也是我国刑法裁量中的一项从宽处罚制度,它是刑罚个别化在刑罚制度中的生动体现,也是实现教育改造罪犯,预防犯罪的现实需要。与国外先进成熟的立法例相比较,我国刑法中的自首制度尚不完善,亟需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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