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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中国(中文版)》2007,56(5):10-10
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执行案件的申请费实行“先执行、后收费”;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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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5,(21)
第一条为了规范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收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仲裁委员会交纳仲裁费用,仲裁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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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7年4月1日起实施。人民法院受理的诉讼案件和执行案件诉讼费用收取的历史从此翻开新的一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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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人大(汉文)》1998,(9)
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规定,公民、法人进行民事、经济、海事和行政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一、经济案件:经济案件交费按双方争议的价额或金额计算,总的原则是争议标的越大,交费的百分比越低。千元以下的每个案件交纳50元;1000元至5万元的按4%交纳;5万至10万元的按3%交纳;10万至20万元的按2%交纳;20万至50万元和按1.5%交纳;50万至100万元的按1%交纳;100万元以上的按0.5%交纳。二、破产案件:以破产企业的财产总值多少计算,按经济案件收费标准交纳。三、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的案件:每个交纳50元至1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经济案件收费标准交纳。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个案件交纳30元至50元。五、民事案件:离婚案件,财产分割在万元以内的,每个案件交纳10元至50元;财产分割一万元以上的按1%收费;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名称权案件,每个案件交纳50元至100元。六、行政案件: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元至3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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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在大陆办理台湾法院民事判决的认可和执行是指民事纠纷经台湾地区法院判决生效后,由于当事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被执行财产在大陆,需要大陆人民法院认可并协助执行,有关当事人将台湾的法院判决向有管辖权的大陆法院申请认可,经认可后,需要执行的请求大陆人民法院协助执行。在大陆被执行的当事人或财产,不仅仅涉及大陆居民,不管是大陆居民还是台湾居民或者是外国人,都可以申请认可和执行,也就是说,被执行人不管是大陆居民、台湾居民、港澳居民还是外国人,只要其在大陆有住所或经常居住;或者被执行财产在大陆,不管该财产是大陆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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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费 非财产案件按件计征。离婚案件,每件收10元至50元。 涉及财产分割的,总额不超过1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1万元的,超过部分按1%收取。 侵害姓名权、著作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收取50元至100元。 侵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的案件,每件收取50元至1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至50元。 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10元至50元。 财产案件不满 1000元的,每件交50元;超过1000元至5万元的部分,按4%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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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来,经过了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判决之后的民商案件,总有当事人认为法院判决不公,自己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保护。这样,当事人不是认为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就是适用法律错误,或者运用证据错误,或者程序错误等。于是,这些当事人便通过申请再审的程序,或者申诉的途径,启动法院对案件的重新审理,以期获得对自己有利的判决结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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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某市级检察院2015年以来受理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进行分析,发现受理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呈现出案件受理数波动较大、受理案件类型较为集中、当事人监督申请得到支持比例低等特点。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受理主要存在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检察院进行民事诉讼监督的期限、控申部门对民事诉讼监督申请进行审查的方式和内容不明确、检察机关的一次性监督原则面临挑战、当事人申请民事诉讼监督随意性较强等问题。应当以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为指导,明确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民事诉讼监督的期限,对当事人的民事诉讼监督申请进行全面审查,坚持检察机关一次性监督原则,建立民事诉讼监督申请律师强制代理制度,以解决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受理中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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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制度是现代各国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一项不可或缺的制度。我国将于2007年4月实行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和旧的诉讼收费规范相比较,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存在着明显的变化。我国诉讼费用制度改革在取巨大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许多质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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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悦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6,15(4):11-14,41
非诉行政执行的案件远远高于行政诉讼的案件,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非诉行政执行中当事人对于行政决定是持认可态度。行政诉讼法出于充分保障公民救济权利的需要,将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延长至6个月,于此同时,如果单行法没有对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另作规定,行政机关若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将要等待法定期限届满,这无疑是对行政效率的延误。我国非诉行政执行应改变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规定、完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的催告程序、扩展间接强制执行的种类和实施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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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军 《新疆人大(汉文)》1999,(10)
近几年来,随着人民法院审判领域的逐步扩展,受理和审结的各类案件不断增加.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也逐年上升,执行积案迅速增加,同时导致执行难的客观因素亦层出不穷,大量生效的法律文书难以执行.到今年6月底,全国法院未结执行案件已达85万多件,涉及标的金额2590多亿元.仅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未结执行案件就达1500余件.造成人民法院"执行难"有其深刻的社会原因:一、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严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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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乾雷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2,(5):11-16
我国有关立法及司法解释上应当明确"不需要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这一法律概念,将其范围界定为众所周知的事实、通过权威资料可以迅速查明的事实、法官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事实及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法院在认定这些事实时必须要遵循相应的程序规则。在认定的启动程序上允许公诉机关及当事人申请方式启动程序和法官依职权启动方式并重;在认定的反驳程序中,允许公诉机关及当事人提出弱化、反驳法院认定的不需要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的证据;在认定时间上,应当明确认定是事实审程序中的事情,并不是每个诉讼阶段都可以进行认定。法院一旦认定了不需要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该事实就有预决事实的效力。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