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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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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反垄断法中的公共利益及其实现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下载免费PDF全文
蒋悟真 《中外法学》2010,(4):551-563
@@ 一、问题的提出追求和维护公共利益是现代反垄断法的基本价值诉求,对"公共利益"的考量总是被允许超越市场,作为一个合法的反竞争事由存在.[1]在反垄断法的语境中,公共利益承载着确定反竞争行为是否适用反垄断法、适用反垄断法的反竞争行为是否可以豁免、不能豁免的反竞争行为的合理性及应受惩罚性等重大功能.  相似文献   

2.
汪改丽 《华中电力》2024,(2):86-101
在滴滴案中,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没有考虑通过反垄断法规制个人信息损害行为。但是,滴滴的数据处理行为与其市场力量之间的紧密联系隐含着反垄断法问题。反垄断法对市场力量的形成和运用的关注为其审查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滴滴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提供了法理基础。反垄断法通过维护个人信息保护条件的竞争促进个人信息保护更加地全面和持续,彰显了其保护个人信息的必要性。反垄断法保护个人信息需要从三个方面展开,一是回归保护竞争范式的反垄断分析方法,二是依循反垄断法的行为规制路径,三是平衡与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冲突。  相似文献   

3.
尽管价格是反垄断法关注市场竞争状况的风向标 ,但价格本身是否合理并不在反垄断法的视野之内 ,反垄断法所关注的是价格背后的市场竞争。价格是不是在有竞争的市场中制定出来的是反垄断法衡量价格是否合理的基本标准。独家垄断价格和横向价格协议具有明显的排斥竞争的特性 ,因而为反垄断法所禁止 ;对于那些能够实质性地削弱竞争或趋向于建立垄断的价格差别安排 ,反垄断法也会给予否定性的评价。  相似文献   

4.
关于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反垄断法角度分析低于成水价销售行为 一、立法现状 一般地说,反垄断法以维护竞争自由为主要目的,以狭义的竞争关系,即商品之间具有替代关系的经营者之间的相互争夺交易机会的关系为调整对象。①各国大都在《反垄断法》中规制限制竞争的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从反垄断法考察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是否合法.正是在狭义的竞争关系中识别经营者的降价行为,是合法的行使自己的自主经营定价权、还是将低于成本销售作为排挤竞争对手的手段,而成为破坏相关市场的自由竞争秩序的限制竞争行为。我国现行规制限制市场竞争的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的法…  相似文献   

5.
董微 《广东法学》2009,(6):27-32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制度又称为独占禁止制度,一直是困扰反垄断执法的难题。本文运用比较分析和规范分析等方法对我国反垄断法上的独占禁止制度进行了分析和评论,阐明了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要件和原理,认为我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基本符合反垄断法的原理,同时指出我国在执法中应以合理原则为指导,在明晰法律要件的基础上重点打击典型的排斥竞争行为。  相似文献   

6.
徐士英 《法学》2007,(12):28-36
对企业间垄断协议进行规制是各国反垄断法的三大支柱内容之一,而行业协会组织成员企业进行限制竞争的活动是最容易形成企业联合行为的。由于行业协会的特点,使其反竞争行为存在一定的隐蔽性,对市场竞争机制造成的损害可能更为严重。《反垄断法》针对市场经济运行中行业协会功能发生偏差的现状,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作了较为严厉的规定。但要有效实施《反垄断法》对行业协会的规制,还需要明确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认定条件,并建立相关的法律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7.
按照我国反垄断法确定的"一般禁止,特殊豁免"的立法模式,审查行业协会限制竞争协议是否构成横向垄断协议,不仅需要考虑协议的行为要素,而且需要考虑协议的效果要素。在一定情况下,还要考虑协议的目的要素。  相似文献   

8.
论反垄断法对政府行为的豁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限制和促进竞争是政府不可或缺的两种权力,反垄断法对政府限制竞争行为的豁免制度确定了这两类国家力量的基本界限。本文通过研究各国反垄断法的立法和实践,提出反垄断法对政府限制竞争行为豁免的基本法律原则和具体内容,并指出中国反垄断法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应当进一步关注的理念和细节。  相似文献   

9.
我国转型时期行业协会的反垄断法规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的行业协会是政府在形成市场和退出市场中的产物。因与政府关系的不同,行业协会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形成了多种行为类型,我国反垄断法应当有针对性地分别予以规制。行业协会行使政府权力的行为应当按照反垄断法规制政府行为的规范和原则来进行规制;行业协会独立自治的行为可借鉴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反垄断法的一般经验来进行规制;而在政府支持下形成的反竞争行为,也不得以政府支持为由逃避反垄断法的审查。  相似文献   

10.
中欧垄断协议规制对限制竞争的理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一、导论我国《反垄断法》第13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可见,排除、限制竞争是认定垄断协议的核心要件。我国执法机构在认定《反垄断法》第13条第1款、第14条所禁止的垄断协议时,皆须证明相关行为是否符合《反垄断法》第13条第2款对排除、限制竞争的要求。〔1〕欧盟对限制竞争协议的界定与我国《反垄断法》对垄断协议的定义相似。《欧盟运行条约》第101条(原《欧  相似文献   

11.
搜索引擎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于馨淼 《中国法学》2012,(3):115-127
从反垄断法的角度出发,现有大型搜索引擎运营商们是否实施了违法行为,一直都是各国学者及实务界关注的焦点,其中最主要的争议问题即这些运营商们是否滥用了市场支配地位。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国学者论述,并参考欧盟相关理论和实践,着眼于我国目前相关诉讼和指责等实际情况,探讨了诸如相关市场界定争议、市场支配地位证明、滥用行为是否可能和在反垄断法意义上是否成立等问题。虽然理论上存在基于滥用行为而限制竞争的可能性,但从中国和欧盟反垄断法的具体规定,尤其是举证责任问题的规定上看,在实践中确实认定搜索引擎运营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仍需时日。  相似文献   

12.
特许经营限制竞争行为反垄断法适用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特许经营合同中一般均有限制竞争的条款,特许经营的限制竞争行为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这些限制竞争行为既具有合理的一面,也有可能因影响市场的竞争秩序从而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因此,反垄断法适用时,必须综合考量多种因素,才不致于产生干预市场经济自由竞争的负面效果。我国应加强对特许经营反垄断法适用的基本问题研究,明确反垄断执法时的宗旨,适用的前提条件和实施模式,从而保证和促进特许经营在我国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3.
我国反垄断法政策以新制度经济学派为主导思想:提高经济效率为主,以市场结构方案为辅。提高社会福利和维护公共利益应当是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竞争标准是反垄断法立法和执法的基础,应当根据交易费用学派和可竞争理论确定竞争标准。中国反垄断法体现的竞争政策有成功也有不足。产权制度改革应当是河北省自然垄断行业改革的重点。  相似文献   

14.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与WTO规则的协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彭霞 《经济与法》2002,(3):47-47
WTO竞争规则首先要求各成员国应对本国厂商在本国市场的反竞争行为给予有效规制,以保证国内市场开放。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在竞争比较充分的条件下规制以不正当手段进行过火的竞争行为,由于我国没有反垄断法,因此竞争行为主要由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由于这部法律的制定借鉴了发达国家的许多做法,总体上说符合WTO的要求,但还有许多需要比照WTO规则进行修订和补充的地方?  相似文献   

15.
焦海涛 《法学》2024,(2):149-164
我国《反垄断法》将垄断协议定义为“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但未对“排除、限制竞争”作出解释。构成要件的模糊性使得反垄断执法机构与法院在处理垄断协议案件时选择了不同的分析模式,进而产生了同种行为不同认定的情况。2022年新修订的《反垄断法》关于垄断协议定义及纵向垄断协议的修改,试图统一垄断协议违法性的分析模式,但相关规定仍然存在理解分歧。鉴于我国《反垄断法》“垄断协议”一章的规定与《欧盟运行条约》第101条在语言表述和逻辑关系上高度相似,建议我国法下的垄断协议认定可采取欧盟的“两步走”分析模式:第一步适用禁止条款,仅评估消极效果(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以确定相关行为是否属于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第二步适用豁免条款,再评估积极效果(促进竞争效果),并对积极效果与消极效果进行比较,作出终局性的法律性质判定。  相似文献   

16.
公共利益理念是反垄断法的核心理念,其核心地位表现为两方面:一方面公共利益理念是现代反垄断法产生的思想基础,另一方面公共利益理念又是反垄断法多元价值的整合平台。反垄断法公共利益理念的内涵主要包括有效竞争、消费者利益及整体经济利益等。反垄断法公共利益理念通过条文化也即通过反垄断法中的公共利益条款来体现其功能,具体而言就是:公共利益是判断是否构成限制竞争行为的重要标准,公共利益是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重要依据,公共利益影响反垄断法的执行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中的公共利益条款还存在较严重的缺陷,需要从两方面予以完善:一是在概念的使用上要做到一致化,二是在内涵的把握上要做到合理化。  相似文献   

17.
《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在互联网领域的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对解决互联网领域频发的纠纷至关重要。现有理论和实践未能足够明确判断竞争行为正当性的根本标准。第2条第1款的市场道德标准仅具有表征性而缺乏根本性。第2条第2款的市场效果标准才具有根本意义。互联网领域飞速的技术演化,令任何拘泥于具体行为模式的规则都容易过时。只有以维持未扭曲的竞争秩序为目标,才能灵活而根本地把握网络竞争秩序。部分互联网竞争案件体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在调整对象上的交叉和根本目标上的一致,是否需要在一定程度上调整现有的分轨评价程序,值得进一步探讨。  相似文献   

18.
是否规制互联网平台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行为,自《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修订之时就不断争论与探讨。互联网平台的相对优势地位主要包括平台内经营者对平台的依赖关系以及因网络效应、锁定效应以及数据获取能力的差异而具有优势。前者的依赖关系是因平台在规则制定和市场进入上拥有相对力量所致;而后者则体现为大型平台相对于中小型竞争者具有显著的优势市场力量。规制滥用相对优势地位具有保障个体的交易自由、防止私人主体的经济力量被滥用等效果。在功能定位上,禁止滥用相对优势地位构成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扩展与有效补充。在行为认定上,需要坚持以“界定相关市场—认定企业的相对优势地位—判定是否存在滥用行为”这一分析路径,结合互联网平台市场的竞争特性,综合考量行为的违法性。  相似文献   

19.
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方小敏 《法学》2005,(2):87-96
行政垄断是我国《反垄断法》立法过程中颇有争议的难题。以往对该问题的研究仅局限于将其视为我国反垄断法特有的问题 ,事实上 ,反对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是各国反垄断法都可能面临的任务 ,更是经济体制转轨国家反垄断法的重要任务和特色。文章在深入剖析反垄断法对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规范的必要性、合理性的基础上 ,就我国反垄断法如何规范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提出了具体的、可操作性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20.
《北方法学》2021,(3):71-86
反垄断法以保护自由竞争为立法目的,以竞争损害为垄断行为构成要件。因此,判断垄断行为的评判标准应该是相关行为是否损害竞争。我国反垄断实践中,各方在论证或认定RPM等纵向限制违法时,高度强调此类行为限制经销商自由。这一标准与缔约自由的民法基本制度相冲突,无法解释众多现有反垄断实践,导致反垄断法内部逻辑混乱,因此不符合良好理论的评价标准。限制经销商自由与真正的竞争损害并不存在密切对应关系,反而存在明显冲突,因此亦不能以限制经销商自由作为竞争损害的替代指标。我国反垄断执法的理性化要求放弃这一标准,明确转向竞争损害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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