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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这一规定无疑对检察机关自侦部门提出了较高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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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2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传唤、拘传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规则》第138条电明确规定“一次传唤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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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这就意味着检察机关一旦传唤或拘传犯罪嫌疑人后 ,必须在十二小时内突破案件 ,否则 ,案件就很可能“流产”。刑诉法修改实施三年多来 ,这一规定已家喻户晓 ,犯罪嫌疑人被检察机关传唤后怀着侥幸心理拒供的情况也不断增多 ,其中以“沉默”的方式对抗讯问 ,以拖延时间的较常见。如何讯问才能“撬开”保持沉默的犯罪嫌疑人“金口” ,已是目前亟待研究的问题 ,我院近三年来共侦破了60余件贪污贿赂大要案 ,基本上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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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由于刑诉法严格限制了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的持续时间,检察机关在查处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时,便“借用”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时间来延长自己的办案时间。我们认为这种“惜时间办案”的做法不可取。第一,“惜时间办案”规进了法律,具有违法性。“惜时间办案”规避法律规定,以纪检、监察部门谈话的名义限制、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显然是变相地拘禁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纪检监察部门是党委和政府的纪律检查部门,不具备实施强制措施的主体资格。这种以谈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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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服传唤时限局限的对策乔振国修改后的刑诉法明确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增加这一条款,对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是一个巨大进步,同时也给侦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对于贪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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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立案查处案件,常常是“中心开花”,持久作战,突破被告人的心理防线后再向纵深发展。然而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此提出了新的要求。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第九十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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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传唤、拘传持续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刑诉法的这一规定对检察机关侦查部门是十分严峻的考验,对侦查人员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院今年一至四月所立案的15件经济罪案基本上都是在十二小时内突破的a我们的实践证明:突破案件的基础在于扎实的初查,在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基本证据后,讯问的技巧和方法是在十二小时内突破案件的关键。其次,灵活地执行刑诉法的这一规定,是弥补不能在十二小时内突破案件的有效途径,具体做法是:一、加大讯问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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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体强制措施法律监督的不足(一)拘传拘传适用中存在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羁押犯罪嫌疑人的问题.现行法律规定一次拘传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而对跨地区拘传时间及连续传唤、拘传的时间间隔没有明确规定,以致实践中出现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羁押犯罪嫌疑人,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现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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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具体强制措施法律监督的不足(一)拘传拘传适用中存在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羁押犯罪嫌疑人的问题。现行法律规定一次拘传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而对跨地区拘传时间及连续传唤、拘传的时间间隔没有明确规定,以致实践中出现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羁押犯罪嫌疑人,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现象。(二)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1.取保候审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一是适用标准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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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新形势下的贪污贿赂犯罪侦查策略刘铁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从有利于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做出了律师可以在侦查阶段介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对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的新规定,这对贪污贿赂犯罪侦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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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一些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由于在12小时内难以突破案件,就采取与纪检、监察机关“联合”办案的方法,“借”其“两规”、“两指”规定,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持续时间超过12小时的做法不妥。理由是: 第一,党纪、政纪案件嫌疑人与犯罪嫌疑人相比,其性质较轻。既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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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这一规定给案件的侦破增添了难度,更对侦查人员综合素质尤其是预审能力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侦查人员如何提高12小时内突破案件的技能,如果抓住审讯时机,利用环境创造合适的审讯氛围,提高审讯过程中驾驭双方互动关系的能力,是审讯实践中值得探讨的问题。本文从时机属性角度,对如何把握传讯过程中的时机,提高“12小时”讯问成功率作一初步探讨,以抛砖引玉。一、时机的内涵与属性时机首先表现为事物发展和变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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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我国的司法制度和刑事司法活动产生了广泛的影响,也对检察工作提高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其中“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的规定,对反贪侦查工作提出了严峻挑战。为了开展反贪侦查工作,在如何积极做好初查工作,并在初查的基础上及时立案,实现向侦查的转换,是反贪工作中的一个重要课题。笔者对此略作论述,以期抛砖引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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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程序合法是全面审查的基础对于一审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的审查,重点是审查《刑事诉讼法》对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程序规定是否落到实处。例如,在侦查阶段有权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对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个小时;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罪的根据;在审查起诉阶段有权聘请委托辩护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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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海安县检察院在办理自侦案件过程中,严格遵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切实转变侦查思路,积极探索十二小时内突破案件的新途径和新方法,取得显著成效。2001年1至12月,该院在十二小时内成功突破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41件,占立案总数的93%。我们的主要做法是:一、解放思想,坚定信心,牢固树立依法独立行使侦查权的思想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后,对传唤、拘传作出了不得超过十二小时的规定,使突破案件的难度加大,有的检察院便希望依赖纪委的“两规”突破案件。对此,海安县检察院领导清醒地认识到,检察机关依赖“两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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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口供收集体现了改善犯罪嫌疑人诉讼主体地位的考虑,如限定了传唤、拘传的时间、地点,赋予犯罪嫌疑人在被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聘请律师帮助的权利。然而,由于我国口供收集制度在立法指导思想和价值选择上过分强调国家利益和实体公正,轻视个人权利和程序公正,过分强调犯罪控制和诉讼效率,忽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和对公正程序的追求,造成口供收集过程中人权保障机制的不健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