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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通过定量分析对以英文、法文、德文、日文和俄文撰写的专利申请及公开专利文件进行了周密的调查和研究,凋研对象还包括德国和日本的实用新型申请。目前,全世界向各国专利局或国际专利组织每年递交的专利申请大约100万件。按规定,专利申请文件须用有关国家专利局或国际专利组织指定的官方语言撰写。通常,每个国家专利局均规定了自己的官方语言。但是,国际专利组织及某些国家的专利局则不然,譬如欧洲专利局将英文、法文和德文这三种语言定为官方语言,专利合作条约(PCT)将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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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欧洲专利申请程序中关于修改的时机与方式的规定有较大的调整,主要有两大调整趋势:一是出于程序节约的考虑,取消了原本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后仍有一次主动修改的机会,只保留了收到检索报告后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收到前的至少一次主动修改的机会,且强调必须对检索报告的意见进行回应;二是对进入欧洲阶段的PCT申请程序中修改的时机与方式进行了细化确认,从而试图强化PCT体系、增加PCT途径吸引力.此外,最新相关调整对进入欧洲阶段的PCT申请实行新的检索程序,从而使得其国际阶段中“根据申请人自身意愿”进行的修改在进入欧洲阶段后可能被真正接受继而顺利在后续授权程序中接受审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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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合作条约大会(PCT Assembly)2002年度会议通过了简化国际专利申请制度的多项措施.这些措施包括加强国际检索和初步审查制度、引进一种新的确定专利指定国的制度以及削减以电子形式提出国际申请的费用.专利合作条约大会是专利合作条约(the 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简称PCT)的管理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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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专利局(EPO)于2014年11月1日起对进入欧洲阶段的PCT申请实行新的检索程序,从而使这些申请享受与普通欧洲专利申请同等的检索服务:(1)在国际阶段未选择EPO作为国际检索单位(ISA)的情况下,在欧洲阶段未被ISA检索的权利要求可在不提出分案申请的情况下享受EPO的检索服务;(2)在国际阶段选择EPO作为ISA的情况下,在欧洲阶段未被ISA检索的权利要求仍有机会享受EPO的检索服务。 相似文献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40条规定:“专利局收到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不再进行实质审查,即行公告,并通知申请人。”这就是说专利局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只进行形式审查,不进行实质审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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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商业方法成为《欧洲专利公约》意义下"发明"的决定性要素是具备"技术性"。对"技术性"含义的不同理解导致欧盟内部在商业方法专利审查标准上出现分歧。欧洲专利局主张降低客体审查的要求,并主要通过创造性审查来保证商业方法专利的"技术性";英国与德国坚持在客体审查阶段完成对商业方法"技术性"的考察,但具体方法不同。欧盟整体上仍坚持对商业方法专利的授权设立较高门槛。我国专利行政部门应坚持对商业方法申请进行客体审查,并在创造性审查中借鉴欧洲专利局的成熟经验。 相似文献
8.
我国的专利有三种类型: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一项发明创造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审查后,才能确定是否授予专利权.我国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均采用先申请原则,对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实行形式审查,对发明专利实行早期公开和延迟审查制.即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过形式审查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作出授予或不授予专利权的决定,而对于发明专利申请,不仅要进行形式审查,而且要将其申请文件公开后再进行实质审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经实质审查后才作出是否授予专利权的决定.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申请人对发明专利申请文件的公开方式有一定的选择权.本文就申请人怎样选择发明专利申请的公开方式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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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1月1日,我国正式成为《专利合作条约》(PCT)成员国,中国专利局成为PCT的受理局、指定局和选定局,并同时成为PCT联盟指定的第八个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审单位。自此,不仅标志着我国专利制度向国际化方向迈出了重要的一步,而且亦标志着我局专利文献工作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成为国际上专利文献工作能够支持PCT申请案审查检索的少数国家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