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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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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杜景林  卢谌 《法商研究》2005,22(2):136-143
由于学者们的努力及其巨大影响,给付不能成为《德国民法典》旧给付障碍法的核心范畴,并在理论和立法上作了精致、细微的划分。2001年《德国债法现代化法》改变了给付不能范畴在《德国民法典》给付障碍法中的体系地位,这对给付义务、对待给付义务、合同效力及法律后果都产生了相当的影响。这需要我们重新认识《德国民法典》新债法中的给付不能范畴,并在制定我国民法典时,对这一既古典又现代的制度作出符合社会生活实际和制度体系要求的分析。  相似文献   

2.
论债权总则给付障碍法的体系进路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卢谌  杜景林 《法律科学》2006,24(1):85-89
给付障碍法,也就是通常所称的债务不履行或者违约,是民法典债法总则中的核心法律制度。传统上一般以障碍原因为给付障碍法律体系的构成进路。积极侵害债权的出现和缔约过失责任范围的扩大则预示了传统进路体系上的断裂和缺陷。而现代意义上的法律效果进路(又称救济进路)正是在这一背景下产生的:无论是当前在国际上采用的《联合国买卖法》或者是《国际商事合同原则》,又抑或是区域性质的《欧洲合同法原则》,又抑或是民族国家的《德国现代化债法》,全部都采取的是这一体系进路。未来的中国民法典也应当采取这一无需再行检验的现代“经典”进路。  相似文献   

3.
杜景林  卢谌 《法学》2005,(4):112-121
20 0 1年的德国债法改革使《德国民法典》中的给付障碍法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动 ,积极侵害债权更是被提升为一个更高位阶的一般性法律原则。而一向作为不成文法律制度在给付障碍法中占据重要位置的积极侵害债权制度本身 ,则被送上了通往法制史的轨道。这是国际法律发展潮流之使然。 2 1世纪的中国民法典应当是科学和先进的 ,因此 ,在给付障碍法的立法上也应当采取统一的基本构成事实 ,这就是义务侵害或者为不履行 ,从而凸显国际脉动的特征  相似文献   

4.
卢谌 《河北法学》2007,25(5):76-80
作为给付障碍的一种特殊形态,一时给付不能应当采取实体法解决进路,而不应当采取诉讼法解决途径.在一时不能期间,债务人的给付义务或者说债权人的履行请求权因抗辩而受到中止,即债务人的给付义务或者说债权人的履行请求权在根本上继续存在.在一时不能的情形,应当采取拟制期间的做法来认定债权人的解除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而不采取不可苛求性之规则.  相似文献   

5.
我国给付不能制度体系之考察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王洪亮 《法律科学》2007,25(5):134-144
我国给付障碍统一构成要件规则来自于德国"不履行"理论,但合同法并未统一法律效果,也未根据法律效果结构请求权基础,履行不能的制度功能并未因为统一构成要件而消失.在履行不能制度功能上,由于免责事由规定过窄,出现了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失衡的情形,而且没有规定对待给付当然消灭规则.在履行不能类型上,没有规定自始不能、部分不能、暂时不能、人身不能等规则,对此需要通过理论继受加以补充,在法律上还要明确经济上不能与情势变更之间的关系.在履行不能与瑕疵担保规则、风险负担规则竞合的情况下,应优先适用瑕疵担保规则、风险负担规则.  相似文献   

6.
劳动给付障碍是由劳动给付不能、劳动给付迟延、劳动给付拒绝、劳动给付不完全和雇主受领劳务迟延等构成的体系。加强劳动给付障碍法的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有助于劳动给付障碍制度的体系化和劳动给付障碍危险分配的科学化,促进劳动者工资权的法律保护。因可归责于劳工之债务不履行行为,劳工应对雇主负损害赔偿责任,但此损害赔偿责任应依法进行限缩,以平衡劳资双方的利益。  相似文献   

7.
物之瑕疵责任可以追溯到古罗马市政官告示,它在德国债法改革之前属于民法典债法分则买卖合同中的特殊规则,作为独立于债法总则部分的一般给付障碍法而存在。这一构建在理论和实践中引起诸多问题,导致了制定法和法律实践之间的巨大鸿沟,因此它不仅受到德国国内学界和司法实务界的广泛诟病,而且也落后于国际买卖法的相关规定。2002年1月1日生效的《债法现代化法》通过引入义务违反和无瑕疵给付义务这两个源自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术语,将物之瑕疵责任纳入到一般给付障碍法之中,买卖合同中涉及物之瑕疵责任的特殊规则几乎完全消失。这一制度安排不仅解决了许多曾经存在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而且展现了德国给付障碍法的国际化趋势。  相似文献   

8.
王洪亮 《法学》2012,(1):104-114
继续履行请求权是给付请求权的一个效力,即诉请执行力,故准确地讲,继续履行请求权不过就是债的强制履行力,而非违约责任,但其具有违约救济的效果。强制履行的规范基础在于契约严守原则,其不仅约束债务人,亦约束债权人,其目的在于增强债的约束力。自债务人角度而言,基于强制履行之规则,债务人必须给付其所负担的标的物,不能通过损害赔偿替代标的物的给付。自债权人角度而言,债权人必须先为强制履行之请求或补救履行之请求,然后才能提起解除或损害赔偿之请求。强制履行力亦有其边界,对此,不仅要在债的层面考虑排除强制履行的事由,还需在合同层面考虑排除强制履行之事由。如在合同情况下,考虑债权人是否积极行使履行请求权以及是否可以以其他交易予以替代等排除事由。  相似文献   

9.
对应于行纪之三人法律关系,在给付障碍的问题上,亦应当区分三个层面,即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之实行行为层面的给付障碍,行纪人与委托人之间之行纪关系层面的给付障碍,以及行纪人与委托人之间之清算了结关系层面的给付障碍。在第一个层面,需要建立第三人损害清算制度,以此突破法律关系相对性的限制;在第二个层面,适用债法的一般性法律制度,通常为行纪法规制的重点;在第三个层面,需要正确认识行纪人的交付义务与佣金请求权和费用偿还请求权之间的法律关系,即交付义务与佣金请求权之间存在关联关系,而与费用偿还请求权则不具有关连性。委托人在主张权利方面,必须注意承认拟制和时效方面的限制。  相似文献   

10.
《北方法学》2021,(6):145-157
发票给付义务经历了公法管制向私法规制的转型,发票给付的公法调整有其固有弊端,无法调适现实中涉发票纠纷的多样性和复杂性,近年来的《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形成的制度自觉为发票的私法规制提供了空间。增值税发票是具有设权属性的有价证券,是民事法保护的客体。发票给付义务是可诉请履行的从给付义务,以合同约定或《民法典》第599条为其请求权基础,可以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但应以税额抗辩为限。在发票所载明的内容中,销售方、品名、金额三个项目涉及税法利益,排除交易双方意思自治的可能,其余内容则允许交易主体自主安排以实现合同利益。发票给付请求权的民法规制应当坚持税收法定主义的优位性,在特殊的交易安排、发票给付障碍下强制履行以及发票作为民事证据的场合需限制民事规则的司法适用。  相似文献   

11.
论在政府绩效评估中引进多元评估主体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丹 《行政与法》2008,(3):14-16
政府绩效评估中引进多元评估主体具有重大意义,它增加了公众和专家的参与,并能促使政府从传统的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责任型和回应型政府的转变。目前的政府绩效评估虽然实行的也是多元评估主体体系,但存在着主体缺位和错位、独立性不够以及主体间的权重比例不够科学等问题。应该在评估主体中进一步增加公众和专家的评估比重,并由第三部门主导政府绩效评估工作,加强信息公开与透明,建立科学的绩效信息系统,以提高政府绩效评估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相似文献   

12.
原则、自由裁量与依法裁判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下载免费PDF全文
陈景辉 《法学研究》2006,(5):121-137
由于原则与强自由裁量的天然关联,基于原则的裁判具有非常强的任意性。如果不对这种自由裁量进行有效的限制,那么原则裁判很容易导向恣意裁判,尤其在同规则矛盾时适用原则的举动将会引发更大的问题。目前限制原则裁判的两个主要条件即穷尽规则和个案裁量,均存在严重的理论困难,这就要求必须寻找全新的限制条件。这些新的条件主要包括:普遍性条件、比例原则以及不得违反法律体系性要求。  相似文献   

13.
王庆军 《行政与法》2005,(2):101-104
不安抗辩权是我国合同法确立的一项全新的合同履行制度,它既借鉴了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规定的精华,也吸收了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的合理性。其构成要件有四条,即要有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具有对价关系的两项债务;合同的履行要有先后顺序;后履行方有不能履行或可能不能履行的法定情形;后履行方不能履行或可能不能履行的法定情形须出现在合同成立后。它的法律效力为中止履行合同,恢复履行或解除合同,但权利人应负有举证责任和通知义务。在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不安抗辩权应注意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债务履行时的证据收集;注意“合理期限”的界定与适用;注意不安抗辩权与违约责任请求权的竞合。  相似文献   

14.
谷佳慧 《河北法学》2020,38(5):79-91
审限是我国司法体系中一项重要的本土化制度。近年来,理论界对审限制度何去何从展开讨论,其历史演变成为重要依据。回溯历史,尤其是清代至今,审限制度受到了古今中西不同法律理念的冲击,历经规则变化:从清代律例中对审限制度进行详尽规定,到民国时期诉讼法典中废除审限而实践中沿用,再到20世纪80年代后立法重新确立审限制度。究其原因,在于审限制度来源自中国传统司法经验,与近现代中国提高诉讼效率的社会诉求相符合,可以保证案件进程;同时审限又是约束司法人员的重要制度--用行政责任来限制司法人员的司法权力,这也是传统中国"治吏"思想在近现代的延续。因此,审限作为一种与中国实际紧密贴合的司法制度,并非是造成今日学术界所争论的积案原因,反而是提升诉讼效率的良方。当下讨论审限制度发展,更需正视其对本土法律资源的重要意义,认识到背后"治吏"思想影响,结合法官责任制改革,从行政责任到司法责任,重新建构新时期的审限制度。  相似文献   

15.
周少华 《法学论坛》2012,(3):105-110
现代法律制度的每一个建构性要素及其运作过程的每一个环节,都表现出很强的技术性特征,这使得法律成为一种典型的社会技术。法律技术铸成了法律的确定性,使法律规范系统化;它划定了行为合法与不法的界限,使人们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更有预期。可以说,技术化是法律理性在形式方面最重要的表现,而实践的特点决定了理性必然是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的统一,作为法律价值的载体和法律目的的支持系统,法律技术本身也是法治的基本条件之一。因此,法律的技术性特征及其意义应当受到重视,法律技术的功能也有待于我们加以深入地研究。  相似文献   

16.
中国现代物流法制环境建设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李学兰 《法学论坛》2004,19(2):55-59
本文分析了中国物流业发展及其法制环境的现状,指出中国物流业正处于从传统物流转向现代物流的过渡时期,良好的物流法制环境对于中国物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制度支持与保护作用。在中国物流业法制建设的过程中,政府的作用举足轻重,物流法制环境建设涉及管理体制、基础设施建设、物流服务、市场准入和市场竞争等诸多方面。中国目前应当着手制定《物流业管理条例》,引导我国物流业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7.
检验检疫是一种重要的涉外行政执法活动,完善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责任制势在必行。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责任制以现代管理学的科学系统理论为指导,以"以人为本"的行政执法理念,以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为基本方式,是质量管理、绩效管理、能级管理"三位一体"综合行政管理体系。它要求完善执法依据的梳理工作、执法权责的规范工作、执法责任的落实工作、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并建立执法责任制信息化平台。  相似文献   

18.
预算监督是现代公共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遏制腐败、增强政府财政透明度的制度条件。目前,我国预算监督体系还存在着不完善的地方,为此,必须以提高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能力和增强审计监督的独立性为要点,构建起立法机关、审计机关和社会力量三重监督相互配合与补充的监督体系。  相似文献   

19.
现代法律援助制度中的国家责任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国家责任的有无是现代法律援助制度与传统法律援助制度相区别的主要标志。现代法律援助制度作为法治社会的一项人权保障制度 ,已经在许多国家的法律甚至宪法或宪法性文件中加以确立。法律援助的国家责任也被规定在一系列国际文件中。我国目前已建立法律援助制度 ,但并未形成现代法律援助制度。在我国向现代法律援助制度方向发展的过程中 ,确立我国法律援助的国家责任尤显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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