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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28 毫秒
1.
1993年以来我国《公司法》虽经过多次修订、修改,但其体系结构并没有发生实质的变化。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公司法》最初是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而参酌各国公司立法经验,整合了有限责任公司法规范和股份公司法规范,采取“统分结合”的方式,形成了现行法上的规范体系。这一体系对法律解释和法律适用产生了困扰。各国现代公司法体系是19世纪自由竞争和工业经济的产物,是为大型公开公司的需求而设计的。多数国家以公开公司为基础,以封闭公司为例外,建立了公司法的体系,在立法形式上,采取这两类公司的分别立法或统一立法的模式。近年来,以英国和日本为代表的国家进行了公司法的改革,转变了原有的观念,以中小企业和封闭公司为基础构建一般规范,对公开公司作出例外规定或就某一事项作出单独规定。我国《公司法》的修订应顺应当代知识经济和数字经济的要求,在坚持现行法上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统合于一部公司法典的基本模式的同时,建立从公司设立、存续到消灭等的同一事项中以具有封闭性质的中小公司为定位建立基础规范,对具有公开性质的大公司作例外或单独规范,以利于公司法的解释和适用。  相似文献   

2.
我国现行《公司法》并没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司法解散制度,以致大股东滥权或公司事务陷于僵局时,小股东的权利无法得到充分救济。通过对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分析和对国外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立法经验的借鉴,以赋予股东公司解散请求权为核心,从请求权主体、请求解散的法定事由、其它替代性的救济措施、特别清算程序和公告程序五个方面提出构建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司法解散制度的立法构想。  相似文献   

3.
沈贵明 《法学》2012,(12):111-118
公司法是规范基本商事主体的主要法律。公司立法对基本商事主体规范的方式不同,反映了不同的公司法理念,同时也深刻影响了商事主体体系的构建。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对此分别采用了合并式立法模式和分离式立法模式,前者充满"责任形式"和"社团性"核心特征,后者凸显"独立人格"和"财产运作方式"核心理念。我国公司立法模式别具一格,尚存淡化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各自不同的核心特质之缺憾。为完善基本商事主体的规范,我国公司立法应当坚持分离式立法模式,重新审视公司运作的法理基础,突出不同种类公司的核心特征,注重疏通不同种类的公司之间及其与合伙企业之间转换的法律路径。  相似文献   

4.
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转让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有限责任公司在诸种公司类型中是出现的最晚的一种公司类型,并以其规模小、人数少、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等特点成为目前世界上数量最多的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本质上是资合性公司,但它的建立又以股东间的信赖为基础,具有一定的人合性色彩,股东之间的信用联系和股东的稳定对其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各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转让都无一例外地作出了比较严格的规定,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自由转让迥然有别。我国《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转让问题也作出了相应规定,本文谨结合其它国家及地区公司法的规定,对以下几个…  相似文献   

5.
公司法立法结构关乎公司法的立法质量、成本以及公司运行效率。我国采用统一公司法的立法模式,以有限责任公司为目标公司,并以股份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衍生品。这种立法结构扭曲了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相互关系,造成了在法律解释和适用上的诸多困难。在未来修改公司法时,我国应以股份有限公司为目标公司,以有限责任公司为其例外,重新构建公司法的结构。  相似文献   

6.
刘燕 《法学研究》2014,36(5):32-56
从商业实践的视角观察公司法资本制度的逻辑与演进,有助于理解全球性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不同路径以及我国2013年改革的争议。法律对公司资本的约束起源于描述股东出资设立公司的过程,揭示资合公司的起点与治理架构的基点。公司实体的持续存在催生了"资本维持"的初始观念,"有限责任"的外部性则最终塑造出法定资本制的核心规则。但法定资本制简单而朴素的逻辑难以适应变化多端的商业实践,由此见证了会计、估值、债务契约、证券监管等辅佐、分担或替代了法定资本制的部分功能。法定资本制改革具有内在动力。改革抛弃了传统而僵化的"法定资本"概念,将资本制度的重心从债权人利益保护转移到股东权益的合理配置。我国公司法在规则层面实现了资本制度的现代化,但与之对应的商业理性与行为模式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相关配套制度和商业实践来弥补认缴登记制立法的疏漏。  相似文献   

7.
《公司法》在一人公司立法上有重大创新。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新的形式一人公司类型,对国有独资公司的规范作了相应修订,使得一人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组织机构适合股东一人的实际需要,又在债权人权益维护方面做了严格规范。规定了不同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形成制度,对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作了进一步阐释,确立了独特的直索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8.
公司越权行为日益受到各国法律界的重视 ,关于此问题的理论与司法实践也在发生重大变化。我国目前尚无明确具体的立法规定越权行为的效力 ,同时也缺乏相应的救济制度和配套的程序保障。因此在探讨公司的权利能力受目的上的限制法理基础上 ,结合国外立法、司法实践 ,来完善我国有关公司越权行为的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9.
王保树 《中国法学》2012,(1):106-116
现行公司法上,公司法律形态存在着结构性问题。有限责任公司虽属封闭公司,但没有涵盖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而股份有限公司却容纳了公开公司和封闭性的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这种结构导致了封闭公司适用不同规则,公开性股份有限公司、封闭性股份有限公司适用同样的规则。公司法改革的取向是整合封闭公司资源,重塑有限责任公司形态,涵盖所有封闭公司,并使股份有限公司仅具有公开公司特点,不再涵盖发起设立的公司。在此基础上,同一法律形态的公司适用同样的规则,以利公司法现代化。同时,实现公司法体系一元化,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并轨,这是重塑有限责任公司形态的应有内涵。  相似文献   

10.
世界各国一直都在努力进行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的探讨与改革。其关键问题就在于有限责任公司与封闭性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我们有必要借鉴英美公司法上公开公司与封闭公司的概念,结合我的国情,重新定义股份公司。这样,我国的公司法上的股份公司与有限公司的区别就将突出,二者的定位各得其所,共同构成一个公司类型划分科学、合理的公司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11.
《公司法》现行立法常与公司运营和证券市场发展以及与司法和执法发生冲突。应当从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制度改造、公司治理结构、组织机关的完善、大小股东平衡机制与股份退出、股权继承机制、董事权利与忠实、注意、信义的结合、承认一人公司等方面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进行重新审视和构造。  相似文献   

12.
我国的公司治理立法呈现出割裂性、矛盾性与过渡性的特征,问题并不在于立法模式的选择,而在于立法体例的设计不当。目前的最佳解决途径是改变既有的公司立法体例,抛弃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传统分类,将公司分为开放型公司和封闭型公司来有针对性地设计公司治理制度。规则应进一步细化,仅仅对开放型公司强制规定公司内部治理制度,对封闭型公司则赋予更多的自主权,由股东在章程中自由进行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通过立法体例的改革和规则的细化来满足私法对自由价值的追求和商主体对成本的控制,保障公司营利性目标的实现。  相似文献   

13.
Current enthusiasm for the 'enterprise culture' results in strong support for easy access to limited liability forms of business organisation. This has manifested itself in the creation of new limited liability vehicles such as the LLC and the LLP. The UK Company Law Review is examining ways of enhancing the attractiveness of the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to small business owners. This article examines the claims made for the 'efficiency' of limited liability and the applicability of these claims to small firms. It raises the importance of taking into account public policy issues beyond economic efficiency when considering the degree of risk taking and shifting to be encouraged. The article concludes that, although it is difficult to find rational methods of restricting access to limited liability, it does not follow that limited liability should be positively encouraged for all small firms. It is important to signal the limitations of limited liability.  相似文献   

14.
我国目前不应当引入美国式的有限责任公司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顾敏康 《时代法学》2008,6(4):112-116
美国式的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介于公司与非公司间的特别经营组织,在美国只有短暂的发展历史。这种公司形式与我国的有限责任公司相比,具有很大的差异性。也正因为如此,贸然引入此种特别的经营组织可能会冲击我国现有的有限责任公司,也会对我国现有公司制度产生不利的影响。  相似文献   

15.
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的改革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王保树 《现代法学》2005,27(1):39-45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资合性、人合性与封闭性;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的改革应坚持适应性和引导性两大目标,任何有限责任公司法的改革都不是在消灭实质意义的有限责任公司,在不同的国情下,可能有限责任公司的名字在变化,而它固有的特性则越改革越凸现出来。  相似文献   

16.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其组建、运作过程中存在一些特殊问题 ,这些问题在现行法律、法规中虽有相关规定 ,但很不完善。本文针对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外资股的股权比例、组织机构、股东权的保护等亟待解决的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7.
论资本监管与公司治理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公司作为独立交易主体的法律安排所产生的矛盾及其在控制条件下引发的公司与社会间的利益冲突 ,决定了公司治理问题的产生及内容。因此 ,在公司法意义上 ,公司治理的范畴不局限于公司机构的调整和改革 ,还应包括公司资本监管体系的改革和完善。这不仅具有理论意义 ,而且作为一种制度安排 ,资本监管在公司法框架内 ,为第三人、公司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了介入或影响公司治理的法律途径 ,从法律技术上解决了多边治理的制度安排问题  相似文献   

18.
蒋大兴 《现代法学》2013,35(1):71-84
在中国目前法律实践中,有限公司如欲成为上市公司或行使公开融资的权利,需先透过"公司改制"环节,成为股份公司,再以股份公司身份申请公开发行。显然,目前公开融资的权利是根据企业组织形态来进行配置的。可是,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很少仔细去思考——企业公开融资的权利到底应当如何配置?在中国,有限公司占据公司数量的绝对多数,目前盛行的"先改制,后发行上市"的法律安排,存在诸如"引发上市包装"、"导致纠纷隐藏"、"引发PE腐败"、"不当增加企业融资成本"等弊端。"改制上市"并未有效地改观公司治理,反而无谓地增加了企业融资困扰,影响了企业的公平发展权。无论是从资金融出方还是融入方观察,公司组织形态都不是配置融资权利的核心要素,融资权利的配置应当交给投资者,主要根据是否有"合适的项目"去判断。现行的企业改制发行方案,无疑在一定程度上隐藏了企业真实状况,极易推动形成"融资骗局"。因此,应当修改《公司法》、《证券法》相关规定,摒弃改制上市的习规,让有限公司乃至合伙企业等各种企业组织形式可以直接公开发行上市,在公开发行成功之后,直接变更/转换为股份公司。根据"好项目",而非"好的公司组织形态"配置融资权利,可以节省企业融资成本,加快融资过程,公平地实现"企业的发展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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