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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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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认为,首先,公司作为独立交易主体的制度安排所产生的基本矛盾,决定了政府对公司的监管,而公司法中有关资本的强制性规范是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次,公司作为独立交易主体的制度安排所导致的交易责任制度的非均衡,并由此产生公司对资本监管规则的客观需求,是资本监管的基础;再次,资本监管规则以公司法中的强制性规范为其表现形式,与由生存条件决定的立法者的意志具有密切联系。  相似文献   

2.
万国华  原俊婧 《河北法学》2007,25(4):120-125
公司僵局是公司尤其是封闭型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固有矛盾与公司法上的制度安排结合作用的产物.公司僵局破坏了股东将资本投入公司时所持有的"合理预期",法律救济有助于僵局的尽快打破,也有助于公司治理的改善,但同时又会对公司治理带来一些不利的影响,如何平衡的确是一个难题.新《公司法》虽改变了原有对公司僵局的解决无法可依的状况,使公司治理机制富有较大弹性,但有关公司僵局破解之制度设计仍有过于简单或僵化之嫌,不能满足我国公司治理实践日益发展的需要.  相似文献   

3.
彭真明  常健 《法商研究》2005,22(4):37-46
当前,《公司法》的修改,在价值取向上,不能过分强调自由或强制,应两者兼顾。授权资本制和折中资本制虽然具有较多的优点,但需要有一系列配套的制度作保障,在我国现行的法制环境下,公司立法不宜采用授权或折中资本制,而应对现行的法定资本制作适当的修改。独立董事制度与我国现行公司治理结构存在冲突,在我国现有的经济土壤之中并不适宜生长,提高监事会的法律地位、扩大监事会的职权,才是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监督机制改革的发展方向。《公司法》的修改应将公司立法与国有企业改革立法分别进行,还原公司法的私法性与中立性。修改后的《公司法》应规定一人公司,取消国有独资公司。  相似文献   

4.
新修订的《公司法》于2014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有关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的改革被认为对公司法上的资本三原则产生了重大冲击,并由此产生对股东的出资责任、公司的责任财产范围等问题的激烈争论。笔者认为,公司资本制度从行政管制、股东权利义务、债权人保护的三个不同维度观察,有不同的法律意义。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的改革系行政机关对公司资本的行政管制的放松,而未改变股东的民事责任,认缴制仅系放宽了股东缴纳出资的时间,并未免除其出资责任。注册资本的行政管制、行政审核虽有重大变革,但股东以其出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这一公司法的基本财产责任基石并未改变。故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的改革并未对公司及股东的财产责任造成根本上的冲击。  相似文献   

5.
中国公司法在理念和制度上都应进行根本的变革与重构。公司法的修改在制度模式上应采用公司本位、公司自治的公司法制度模式。公司法修改应与证券法、三资企业法、破产法等法律的修改协调联动进行。公司法中应构建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投资者权益保护、关联交易规制、公司诉讼等公司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6.
公司承包经营在性质上属于狭义的委任经营,其中的权利义务安排对经营者人力资本与企业资本的合作具有独特的价值。公司承包经营并不影响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治理机制目的的实现。作为一种特殊经营方式,公司承包经营合同在现有公司法律框架下有广阔的存在空间,并且无损于他人利益,其效力应得到法律的认可。法律应对合同主体、适用范围以及承包费的支付等事项进行明确规定,为当事人的公司承包活动提供明确指引。  相似文献   

7.
石少侠 《法人》2004,(9):117-119
在股东与公司的财产权性质问题上放弃"双重所有权说",谨慎对待一人公司,在公司资本制度方面明确采用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定资本制,在公司治理结构上维持双轨制,构成了此次公司法修改的四大支柱  相似文献   

8.
时晋 《法学杂志》2012,33(7):157-160
欧盟统一公司立法创设了超国家层面的商事主体——欧洲公司和欧洲私人公司;资本制度更自由,公司治理更灵活,促进了各成员国公司法制度的趋同。统一公司立法也受制于各国的法律传统、利益集团和路径依赖等因素。欧盟成员国包括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其公司立法的成果与争议,反映了两大法系公司法制度融合与竞争的发展趋势,值得在我国《公司法》修改完善中加以借鉴。  相似文献   

9.
浅析债权出资的法理基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容缨 《政法学刊》2007,24(4):80-84
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是2005年版公司法最重要的内容之一,新修订的公司法在出资形式制度上对债权作为出资物采取了宽容的态度。需要重构公司法立法理念,建立起包括债权出资在内的灵活的股东出资形式制度以及比制度建立更为重要的制度实行问题。  相似文献   

10.
论我国公司制度实践的深层障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制度的形成及其功能的发挥依赖其产生和发展的环境。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我国的公司制度进行了大规模的改革。然而,我国当今的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公司制度实践存在着良好公司法律传统缺失、公司异化、国家立场错位、法院能力不足等深层障碍。如果不改变这些阻碍公司制度良性发展的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修订和新的公司制度的安排将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制度的作用将难以发挥。  相似文献   

11.
《公司法》现行立法常与公司运营和证券市场发展以及与司法和执法发生冲突。应当从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制度改造、公司治理结构、组织机关的完善、大小股东平衡机制与股份退出、股权继承机制、董事权利与忠实、注意、信义的结合、承认一人公司等方面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进行重新审视和构造。  相似文献   

12.
中国的公司治理及其转型期的改革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中国的公司治理经历了前公司治理时期、公司治理的准备期以及公司治理的转型期等几个时期。中国影响公司治理环境的根本原因是 :政府权力过大 ,市场体制不完善。中国公司治理环境变革的下一步目标是完成由政府为中心向市场为中心的转型。这一变革的过程也是中国市场经济的完善过程  相似文献   

13.
刘燕 《法学研究》2014,36(5):32-56
从商业实践的视角观察公司法资本制度的逻辑与演进,有助于理解全球性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不同路径以及我国2013年改革的争议。法律对公司资本的约束起源于描述股东出资设立公司的过程,揭示资合公司的起点与治理架构的基点。公司实体的持续存在催生了"资本维持"的初始观念,"有限责任"的外部性则最终塑造出法定资本制的核心规则。但法定资本制简单而朴素的逻辑难以适应变化多端的商业实践,由此见证了会计、估值、债务契约、证券监管等辅佐、分担或替代了法定资本制的部分功能。法定资本制改革具有内在动力。改革抛弃了传统而僵化的"法定资本"概念,将资本制度的重心从债权人利益保护转移到股东权益的合理配置。我国公司法在规则层面实现了资本制度的现代化,但与之对应的商业理性与行为模式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相关配套制度和商业实践来弥补认缴登记制立法的疏漏。  相似文献   

14.
蒋大兴 《现代法学》2013,35(1):71-84
在中国目前法律实践中,有限公司如欲成为上市公司或行使公开融资的权利,需先透过"公司改制"环节,成为股份公司,再以股份公司身份申请公开发行。显然,目前公开融资的权利是根据企业组织形态来进行配置的。可是,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很少仔细去思考——企业公开融资的权利到底应当如何配置?在中国,有限公司占据公司数量的绝对多数,目前盛行的"先改制,后发行上市"的法律安排,存在诸如"引发上市包装"、"导致纠纷隐藏"、"引发PE腐败"、"不当增加企业融资成本"等弊端。"改制上市"并未有效地改观公司治理,反而无谓地增加了企业融资困扰,影响了企业的公平发展权。无论是从资金融出方还是融入方观察,公司组织形态都不是配置融资权利的核心要素,融资权利的配置应当交给投资者,主要根据是否有"合适的项目"去判断。现行的企业改制发行方案,无疑在一定程度上隐藏了企业真实状况,极易推动形成"融资骗局"。因此,应当修改《公司法》、《证券法》相关规定,摒弃改制上市的习规,让有限公司乃至合伙企业等各种企业组织形式可以直接公开发行上市,在公开发行成功之后,直接变更/转换为股份公司。根据"好项目",而非"好的公司组织形态"配置融资权利,可以节省企业融资成本,加快融资过程,公平地实现"企业的发展权"。  相似文献   

15.
With respect to the current amendments to the Company Law, a balance shall be reached between the freedom and compulsion. In the current legal environment of China, it is improper for corporate legislation to adopt the authorized or eclectic capital system, and adequate amendments shall be made to the existing statutory capital system. The independent director regime conflicts with the current corporate governance structure. On the contrary, the enhancement of the legal status of the board of supervisors and the expansion of its authority are the ongoing direction in the reform of the supervisory mechanism in the corporate governance structure of China. The amendments to the Company Law shall separate the corporate legislation and the ruling of state-owned enterprises reform, hence enabling the corporate law back to the nature of private law and neutrality. The Company Law shall be amended to provide for one-person companies and eliminate wholly state-owned companies.  相似文献   

16.
With respect to the current amendments to the Company Law, a balance shall be reached between the freedom and compulsion. In the current legal environment of China, it is improper for corporate legislation to adopt the authorized or eclectic capital system, and adequate amendments shall be made to the existing statutory capital system. The independent director regime conflicts with the current corporate governance structure. On the contrary, the enhancement of the legal status of the board of supervisors and the expansion of its authority are the ongoing direction in the reform of the supervisory mechanism in the corporate governance structure of China. The amendments to the Company Law shall separate the corporate legislation and the ruling of state-owned enterprises reform, hence enabling the corporate law back to the nature of private law and neutrality. The Company Law shall be amended to provide for one-person companies and eliminate wholly state-owned companies.  相似文献   

17.
一人公司对传统公司法的冲击   总被引:52,自引:0,他引:52  
朱慈蕴 《中国法学》2002,(1):103-113
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许多国家顺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先后在公司法中确立了一人公司的合法地位。但是,一人公司的出现与发展,对传统的公司社团性理念以及公司法律制度产生了极大的冲击,使人们不得不重新思考公司制度的本质特征。本文认为,传统的公司理念对公司立法承认一人公司不利,应强调公司的本质特征为“公司是独立于其出资人的法人”,而不在于其社团性。但我们必须正视一人公司的弊端,因为一人股东确实打破了复数股东的相互制衡性。因此,应在公司法确立一人公司的合法地位同时,强化对一人公司运行机制的平衡控制。如强化公司资本制度,严格资本充实规则;在公司登记中强化公示主义与要式主义的适用;在法定的有限范围内对一人股东适用无限责任;特定场合下适用揭开公司面纱的制度等。  相似文献   

18.
母子公司相互持股异于一般公司间的相互持股,其对传统公司法基本原则与具体制度产生了一定的冲击并导致了一系列法律问题。我国时下的公司法修改应秉承公司法的基本精神,原则上允许母子公司相互持股,但相应地,可以规定对母公司的直索责任并限制子公司反向持股的表决权。  相似文献   

19.
吴凤君 《行政与法》2007,(6):119-121
2005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案正式在立法上承认了一人公司的合法地位。一人公司对公司外部债权人存在着巨大风险,其极易成为股东欺诈债权人的工具。针对中国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债权人保护的规定应该作如下制度安排:完善资本制度,强化资本充实和资本不变原则;健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保护债权人的知情权,披露一人公司的必要信息。  相似文献   

20.
樊纪伟 《华中电力》2022,(1):96-110
自公司诞生以来,公司这一组织形式就受到各国商业实践和立法的特别重视。各国商事立法均对公司类型加以规定,并分门别类地对公司设立、股东权利、公司治理等进行相应规范。虽然商事逻辑的共通性拉近了各国立法上的公司类型,但各国在公司法定类型及相应公司规制上的差异仍旧鲜明。这也反映在我国学界对公司法定类型的争议上。我国公司法定类型改革应坚持本土商业实践逻辑,并确保改革成本最小化。由此,保留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并按公司规模大小进一步区分出大型公司与小型公司,就成为理性选择的结果。具体而言,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增设大型公司,明确大型公司认定标准,并在公司机关设置、财务会计制度等方面给予相对严格的例外规定;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增设小型公司,对其赋予更加灵活、便捷的自治,并将上市公司扩增为公众公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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