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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为执行(1996)闽经终字第112号民事判决,厦门海事法院(下称厦门院)于1997年11月26日向被执行人福建省闽东赛峡海上经济技术协作发展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于1996年12月3日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12月4日未按通知履行,厦门院于12月4日作出了扣押其所属财产,以抵偿欠款的裁定。同日,发布了扣押船舶命令,12月8日将被执行人所属的“闽安8号”轮在辽宁营口港予以扣押。12月17回厦门院书面委托大连市拍卖市场对“闽安8号”轮进行拍卖。嗣后,厦门院为方便拍卖,要求当时正租用该轮的烟台远航船务代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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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背景:2009年5月14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行一庭、二庭56名法官、法警队14名法誓分为5个小组针对53名拒不执行案款的“老赖”进行强制执行。此次行动,执行法官成功找到并带回被执行人25人,顺利执结案款100多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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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这是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迟延履行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执行的基本法律规定。执行实践中,经常出现对这两种执行措施理解和认识不一,难以把握的情况。限于篇幅,本文仅就迟延履行利息的有关问题作粗浅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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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市北法院《司法拘留传唤公告》限期仅剩3天,被执行人6月2日前主动履行义务还可以争取宽大处理……”5月30日起,这个青岛市市北区法院发布的“倒计时”牌便挂在青岛各主要报纸和青岛传媒网的头版显要位置,提醒当事人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6月2日,“大限”已过,清晨5时,市北区法院出动法官、法警和其他工作人员近200人,车辆46部,兵分16路,掀起了岛城有史以来最大的一场执行会战——“惩赖风暴”行动,对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依法强制执行。当天,共有31名被执行人被司法拘留,其中23人被强制执行后交上了共计72.03万元的欠款。中央电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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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结的民商事案件大多存在“执行难”问题,这主要是由被执行人拒不履行造成的。“执行难”反映在债务纠纷案件方面尤为明显。判决生效后,债务人拒不履行,并声称没有偿还能力,无力履行,从而达到逃避执行的目的。实际上,不少有偿还能力的债务人也谎称没有偿还能力,隐匿或转移资产。因此,应分清拒不履行和无力履行的界限,对于当事人拒不履行而又谎称无力履行的行为,采取有力措施予以制裁。判断被执行人是拒不履行还是无力履行的依据要分清拒不履行还是无力履行,关键是看被执行人有无履行能力。这也是执行工作中最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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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在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中,因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而无法执行的,占有相当比例。这部分案件,靠加大执行力度无法解决问题。为此,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往往以“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为主要理由,对这些案件裁定中止或终结执行。笔者认为,对此类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案件, 应实行债权凭证制度,而不应采取一般意义上的中止、终结执行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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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被执行人送达限期履行通知书的做法不妥编辑同志:现在有些法院在执行民事、经济案件的过程中,首先向被执行人送达限期履行通知书,然后在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时强制执行。笔者认为这种做法缺乏法律依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理由:一、对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依据,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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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0条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可见,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后,第一项工作即是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现在我们谈谈执行通知书的几点弊端。一、有损于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和统一性。根据我国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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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被执行人的生活必需品□夏清朝金伟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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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什么研究永正法律关系经济纠纷案件特别是债务案件,经过一、二审再转入执行,往往时过境迁,被执行人发生很大变化,或分立合并,或人去楼空。那么怎样才能执行此类案件呢?这就要充分利用承受法律关系,查找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承受者代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确定的义务,执结案件。民事诉讼法第213条为我们提供了利用承受法律关系执行案件的依据。该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我们将这种被执行人与其权利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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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通知书是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在法定期间内向被执行人发出的、要求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其应履行的法定义务、逾期将承担强制执行后果的一种告示文书。其特征是:第一,时间的特定性。这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发出时间的特定性,其次是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时间的特定性。第二,对象的特定性。执行通知书只能向负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发出。第三,只具有督促作用。其目的是再给被执行人一次自动履行义务的机会,督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第四,它是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前的必经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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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执行难”一直是困扰人民法院的一个突出问题。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却对第三人享有债权的情况,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对第三人(即被执行人的债务人)能否执行缺乏明确的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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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被执行人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原被执行人无力履行自己义务或下落不明,人民法院将原被执行人的义务承受人裁定为被执行人,并由其履行原被执行人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的司法活动.需要变更被执行人的情况在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中经常遇到,但民诉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各地法院对这一活动的认识不一,做法各异,本文拟对这一问题作些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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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是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和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采取法定执行措施,强制具有义务的当事人完成义务,保证实现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法律文书所确定内容的诉讼行为。执行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是法定执行措施的保障措施,是指只有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当出现或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不能履行其义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及其人员依法裁定变更或追加的被执行人履行原被执行人由人民法院裁判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是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由变更或追加的被执行人,不通过开庭…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