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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人体容貌是指颜面部皮肤和五官的外露部分,其范围一般是指前额发际下,两耳根前与下颌了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眼眶部、鼻部、口唇、颌部、颧部、颊部、腮腺咬肛L部和耳廓。当人体颖而受到各种伤害,使正常的皮肤。组织、器官发生形态结构改变,并产生难以复原的损伤,致使容貌显著变形、丑陋或者功能障碍,称之为容貌毁损(指构成重伤)。容貌毁损从形态学和功能上可分为:面部五官缺损而致毁容;神经麻痹引起的毁容;骨折畸形愈合所致的毁容和皮肤疤痕所致的毁容。其中,颜面皮肤疤痕所致的毁容,多由于锐器的切割、砍、刺创愈后,亦…  相似文献   

2.
1肢体、周围神经损伤的检验1.1活体检验1.1.1损伤后急性期的检验应注意损伤局部有无软组织损伤及其损伤的形态特征,有无局部压痛及纵向叩击痛,有无骨擦音、假关节畸形或肢体畸形、活动障碍等体征,有无肢体血供障碍,是否伴周围神经损伤症状。应仔细阅读影像学资料,检查骨、关节损伤的性质和程度,观察损伤部位的形态特征等,并注意周围的神经,韧带,肌腱有否损伤。  相似文献   

3.
<正> 人面部外伤后所产生的疤痕组织对容貌有着大小不等的影响,其中包含许多影响因素,如疤痕的长度、色素沉着情况、疤痕所在部位、疤痕性状、疤痕的数量等。单纯以其中一种因素,如疤痕长度作为唯一因素进行容貌毁损评定,往往片面、不科学。  相似文献   

4.
目前,在面部重伤的评定中,根据现行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损伤致使面容受到严重影响的方可定为重伤,但是,有些明显长于5cm的疤痕,多数情况下对面容有一定影响,但未达到严重影响程度。那么,什么情况属于面部受到严重影响,还需要法医鉴定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定,这种判定往往受鉴定人的主观意识、鉴定水平的影响,在鉴定中常引起很大争议。这里,仅对面部软组织损伤导致容貌毁损的科学评定做以下几个方面的分析。1毁人容貌的法医学标准面部受伤后所产生的疤痕组织对容貌有不同的影响,如疤痕的长度,色素沉着的情况,疤痕所在的…  相似文献   

5.
在两院两部颁布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中,对面部损伤的法医学损伤程度鉴定已有相应条款作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在法医临床检案中基本上能做到有章可循、有条可依。根据《标准》可以看出,面部损伤程度的鉴定原则主要依据损伤对面部容貌的毁损程度和对面部器官功能的丧失程度。单纯颜面部创伤的损伤程度鉴定主要依据其对容貌的毁损程度,包括创口的长度和创伤愈合后遗留的疤痕及色素改变的大小(长度和面积)。  相似文献   

6.
在《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中,对于头部、面部及躯干等处的软组织损伤的损伤程度评定都有具体的量的规定,但对于以下几种特殊的损伤在具体损伤程度评定时却缺乏具体的规定。一、特殊损伤案例1人体交界部位损伤例1 某男,23岁,1996年9月被他人用砖头砸伤头面部,查体见:左额顶部发际处见一条长55cm创口,其中创口在头部长25cm,创口在面部长30cm。例2 某男,26岁,1993年3月被人因故用木棍砸伤头面部,查体见:右额顶部发际处见一长80cm创口,其中头顶部创口50cm,额面部创口30cm,其他部位未见损伤。2锐器钝器混合损伤例3 某男,32岁,…  相似文献   

7.
1案例资料 案例12005年3月,李某(女,36岁)因故被人拳击面部,致人工鼻假体断裂,鼻梁塌陷畸形,一侧鼻腔通气不畅。后行手术修复。法医学鉴定参照《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十条第(一)、(二)款之有关规定,其鼻部损伤评定为轻伤。  相似文献   

8.
1案例 某男,59岁,2009年8月23日被人打伤,伤后1 h至医院诊治。入院时主诉:面部、右手、腰背部疼痛。查体:右眼睑青紫肿胀,右眼球结膜下片状出血,右眼外眦皮肤挫裂创长3mm,右眼眶压痛,鼻面部多处皮肤青紫、皮下淤血改变,右手第一掌指关节及大鱼际处肿胀、疼痛并局部畸形,拇指活动受限,腰背部广泛压痛。  相似文献   

9.
一、损伤与感染的概念 在法医学中,损伤是指外界因素作用于机体,引起组织结构的破坏或功能障碍。同时,损伤对人体是一种强烈的外界刺激.其后果除受伤部位出现不同程度和不同类型的组织损害外.对全身和局部都会引起一系列病理生理上的变化,这反映了人体对外界刺激的反应。  相似文献   

10.
面部损伤是否构成容貌毁损,主要是对面部疤痕的认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关于面部损伤属于重伤的评定主要依据疤痕大小、导致器官功能障碍程度、通过的器官、特殊疤痕4个方面综合评定[1,2]。用多元回归分析和数量代理理论来鉴定,也是参照上...  相似文献   

11.
在命案及伤害案(事)件现场勘验检查中,常见人体损伤部位多为可塑性的软组织体,偶有硬骨质部位受损伤,但由于人体皮肤的衬垫作用,多数反映不出铁锤、棍棒、刀斧等诸类造型凶器的局部细微特征,人体骨质上形成的砍切擦划痕迹的检验和利用较为少见。本文介绍砍刀在人体骨胫骨上所形成的擦划痕迹,希望有所借鉴。  相似文献   

12.
鼻骨骨折的法医学鉴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赵小林 《中国法医学杂志》2010,25(4):293-293,296,I0002
鼻部是人体面部最突出的部位,且鼻骨较为薄弱,在受到外力尤其是钝性暴力冲击时很容易发生各种类型的鼻骨骨折,而目前国家的相关鉴定标准对不同类型的鼻骨骨折又没有很准确的说明,尤其是对双侧鼻骨骨折及明显错位、成角畸形没有明确的解释,由此经常给法医鉴定带来很多争议。笔者希望本文能对鼻骨骨折准确的法医鉴定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  相似文献   

13.
夏文涛  朱广友  范利华  程亦斌 《法医学杂志》2006,22(3):239-240,F0003
1面部软组织损伤1.1面部软组织创《人体轻微伤的鉴定》第3.4条、《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十四条,都是关于面部软组织创的规定。面部软组织创的性质、长度对于损伤程度的鉴定至关重要,因此有必要对于软组织创的检验进行规范。1.1.1面部软组织创的检验在观察创口时,应当着重  相似文献   

14.
在法医学鉴定工作中,经常会遇到一个伤者身上同时有多处损伤或者多种损伤,这时的鉴定就不能仅采取简单相加的办法,而应根据各有关标准规定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采用累积法进行鉴定。1在损伤程度鉴定中的应用由于各处损伤对人体健康的影响程度不同,因此,我国的有关人体损伤鉴定标准对各部位创伤制定了不同的标准。例如头部、面部、颈部、躯干和肢体的软组织创伤就制定了不同的标准,同样长度的创伤,在不同的部位就可能构成不同等级的损伤。而在实践中又常常见到有的受伤者身上不同部位有多处损伤,有的甚至是不同性质的损伤(指钝器…  相似文献   

15.
活体损伤的长度、面积测量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活体损伤的长度、面积测量屈建业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13003)《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11条、第16条,《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5条、第6条、第14条、第15条,对损伤所致的创口及其愈后疤痕、损伤所致的面部色素沉着或组织缺损的长度、面积等...  相似文献   

16.
头面部不规则部位损伤面积测量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头面部不规则部位损伤面积测量宋宪锋方法取一细丝网,其每一网格面积为4mm2为宜,将丝网消毒后贴于损伤处,固定后拍照。在照片上计数损伤部位所占据的网格,凡不满一格者均以半格计,则得出损伤部位的面积。例:耳廓缺损面积测量。将丝网贴于耳廓上拍照,在照片上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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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部损伤是否构成容貌毁损,主要是对面部疤痕的认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关于面部损伤属于重伤的评定主要依据疤痕大小、导致器官功能障碍程度、通过的器官、特殊疤痕4个方面综合评定[1,2].用多元回归分析和数量代理理论来鉴定,也是参照上述因素对疤痕进行评定[3].由此可见,对面部疤痕的评定就是对上述4项基本指标进行定量,将主观因素转化为相对客观的数量化指标,从而评定伤情.我们通过实践制定面部疤痕计分评定标准,并对面部损伤案例进行比较观察.  相似文献   

18.
损伤与特异性感染并存的司法鉴定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一、损伤与感染的概念在法医学中,损伤是指外界因素作用于机体,引起组织结构的破坏或功能障碍。同时,损伤对人体是一种强烈的外界刺激,其后果除受伤部位出现不同程度和不同类型的组织损害外,对全身和局部都会引起一系列病理生理上的变化,这反映了人体对外界刺激的反应。感染,是  相似文献   

19.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对毁人容貌作了若干具体规定,但是在实践中,对于是否构成毁容,仍棘手。笔者试就所涉及的问题作一探讨。一、毁人容貌的法律概念及其理解我国刑法第134、135条及第85条规定:毁人容貌属重伤。按此理解,尚未构成重伤的容貌损害,不能沿用“毁容”一词,以避免造成混乱,这一点已在我国《人体轻伤标准(试行)》中得到了证实。所谓“毁”其意为“毁损、毁坏、破坏”之意,而“容貌”一词,笔者查阅有关资料,均无确切定义。据辞源解释,容貌为仪容面貌。新华字典解释为仪容、相貌,貌为面貌、外表、样子。说明容貌不单…  相似文献   

20.
面部损伤后残留瘢痕的情况在法医学损伤程度鉴定中比较常见,虽然现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以下简称《重标》)、《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轻标》)及《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对其损伤程度分别进行了规定,但在损伤程度的鉴定中,仍有一些问题值得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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