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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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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诉前财产保全不宜由财产所在地法院受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暗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第31条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根据《意见》之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的受理法院只能是财产所在地法院,但《意见》颁行七年来的实践证明,由财产所在地法院受理诉前保全的作法弊大于利,不适宜于已发生变化的审判实践。笔者认为,诉前财产保全由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民事、经济纠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更…  相似文献   

2.
【裁判摘要】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但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如何判断当事人的申请是否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此并没有作出规定。判断申请人的申请是否存在错误,应当结合具体案情.通过审查申请人是否存在通过保全损害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过错、保全的对象是否属于权属有争议的标的物、被申请人是否存在损失、是否为了保证判决的执行等因素予以考虑.不宜简单地以判决支持的请求额与保全财产数额的差异判断申请人是否有错误。  相似文献   

3.
王正辉 《法制与经济》2013,(10):42-43,45
财产保全制度在保障判决的顺利执行、保证民事裁判的权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财产保全限制他人的财产权利,一旦保全错误,极易导致一方当事人损失。因此,财产保全制度不但给予申请人以权益保障的机会,也限制了保全申请的条件,并赋予被申请人可以在申请人申请保全错误时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文章拟对申请财产保全错误进行类型化分析,从财产保全制度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利益保护和利益平衡的角度出发,对因保全申请错误而造成被申请人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进行研究探讨。  相似文献   

4.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申请人不起诉或者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被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申请人赔偿,也可以在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起的专利权侵权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处理。”  相似文献   

5.
行为保全担保的目的在于保障被申请人的利益,以及避免申请人滥用申请权利,而并非替代申请人的释明责任.担保数额应当相当于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有可能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担保数额可以适当灵活掌握,且不能作为当事人赔偿数额的上限,否则与《民事诉讼法》相冲突.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足以弥补解除保全措施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或者申请人同意的,可以裁定解除保全,但是解除保全措施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害属于金钱难以弥补的除外.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可以高于申请人提供的担保.  相似文献   

6.
在财产保全中,根据物权公示原则可以将被申请人占有的动产推定为其所有而实施保全,但这种“占有推定所有权”不包括“辅助占有”。当案外人以被保全财产为其所有提出异议时,法院对保全异议只能作有限审查。申请人因申请保全错误的民事赔偿责任应符合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在因保全案外人财产而被案外人起诉索赔的纠纷中,如果存在案外人与被申请人人格混同,或案外人帮助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的行为,则申请人可以免责。  相似文献   

7.
为妥善审理生态环境侵权案件,及时有效保护生态环境,维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落实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第一条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申请人合法权益或者生态环境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为由,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禁止令保全措施,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一定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相似文献   

8.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21条增加了诉讼中临时阻断侵害行为的规定.但是,仅仅因为一方的行为给另一方造成损害就准予保全的规定容易导致制度被滥用.立法应当充分认识到不同保全制度的特性以及它们给当事人带来的影响,在此基础上设置不同的审查机制.有关诉讼中临时阻断侵害行为的保全命令,只能在对申请人、被申请人和公共利益等各方利益进行权衡之后才能做出.  相似文献   

9.
完善我国财产保全制度的设想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本文在肯定民诉法规定的财产保全制度的同时,提出了修改、完善这一制度的设想。作者认为: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的管辖权不应受管辖仲裁协议的约束;将申请人提供担保作为法院作出诉前财产保全的先决条件的规定不尽合理;申请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由法院自由裁量;被申请人的一切财产均可成为保全对象;行为也应列为保全的对象。  相似文献   

10.
2013年3月22日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网事审判庭发出了全国首例针对网络侵权的诉前禁令,开始了我国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对行为保全制度的新探索。作为一项临时性救济措施,诉前禁令一方面可以有效地避免申请人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失,另一方面其滥用又是对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在网络侵权案件中,还将影响公民的网络反腐,妨碍公民网络空间言论自由的实现。在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后,如何整合诉前禁令制度,平衡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最大限度地发挥诉前禁令的作用,亟待一套完善的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11.
【裁判摘要】一、对于具有“禁诉令”性质的行为保全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糾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予以审查,重点考察被申请人在域外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执行域外法院判决对中国诉讼的审理和执行是否会产生实质影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符合国际礼让原则等因素。  相似文献   

12.
在民事诉讼中,为了防止将来的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法院有必要依法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保全措施仅为财产保全,没有规定行为保全。虽然行为保全在个别民商事领域内被纳入了立法,但从整个民事诉讼制度来看,其适用范围过于狭窄,这一制度的缺失将使保全制度的功能受到限制,难以满足民事诉讼理论与司法实践发展的需要。因此,我国亟需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行为保全制度。  相似文献   

13.
李维文 《中国律师》2007,(11):78-79
诉讼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使当事人获得相应的司法救济,因此如何保障诉讼的正常进行,保障法院裁判的顺利进行,对法院和当事人而言就具有重要的意义。财产保全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重要诉讼保障制度之一,也是银行贷款清收工作经常应用的重要手段。所谓财产保全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诉讼前或在诉讼过程中,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  相似文献   

14.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和认为必要时采取财产保全的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得以有效的执行,但同时相应的于第95条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对此,在一起民事纠纷的诉讼过程中,法院作了不同的解释。原告方申请财产保全,于是法院冻结了被告的银行帐户,不久,被告以其所有的不动产期权设定担保(该期权价值高于所冻结财产且未设定其它担保)要求法院解除财产保全,但遭到了法院的拒绝。被告方认为有法可依,合情合理,而法院则提出,设定财产保全的目的就在于保障执行,而银行帐户较不动产期权在执行时更具便利性,法院自然选择便于执行的方式。对此,引发了笔者的几点思考。  相似文献   

15.
占善刚 《法学》2023,(10):143-155
保全的必要性为民事保全诉讼程序固有的实体要件,其与被保全的权利共同构成民事保全诉讼程序的审理对象。保全的必要性在立法表达上应依被保全请求权的类型而定。现行《民事诉讼法》区分诉前保全与诉讼中保全就保全的必要性作出的不同规定,是未能厘定保全诉讼程序的目的与性质的错误立法。债权人申请保全应具体陈述构成保全必要性的事实并负有疏明责任。法院审查保全的必要性应首先判断债权人的权利主张是否具有“充足性”,在此基础上还须进一步审查债权人关于保全必要性的主张能否获得大体的确信。我国法院对保全必要性的审查一直处于虚化的状态,这不仅减损了保全诉讼程序固有机能的有效发挥,也不当地侵蚀了债务人的合法利益。  相似文献   

16.
申请人某律师事务所与被申请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因委托代理合同支付代理费纠纷一案,于2003年4月17日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于2003年7月4日作出裁决: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代理费852090.70元,仲裁费3005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之后,被申请人以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程序违法等为主要理由,向某中院提起了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经中院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提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58条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故于2003年9月18日作出裁定驳回被申请人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裁定作出后,被申请人未自觉履行仲裁裁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即于2003年10月10日申请某基层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217条第2款之规定,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经该基层法院执行机构审查认为,仲裁委的裁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依照《民诉法》第217条第2款第4项之规定,于2004年11月18日裁定对该仲裁裁决不予执行。  相似文献   

17.
1996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中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发生错判并已执行,依法应当执行回转的,或者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申请有错误造成财产损失依法应由申请人赔偿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将财产保全的过错责任片面无选择地直接限定于申请人,而排斥了人民法院审查过错的赔偿责任,有部门保护主义之嫌。我们认为,法院对已提出异议的错误财产保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法院对财产保全负有法定的审查义务为维护财产保全的正…  相似文献   

18.
李鑫源 《中国审判》2021,(21):64-65
美国法律中关于财产没收的条款极其复杂,散见于多个不同的条款,并没有统一的规定。归结来看,美国法律制度规定了三种不同类型的财产没收制度,分别是彳政没收、民事没收及刑事没收。根据美国法律制度规定,如果权利申请人对没收标的物不提出抗辩,则由美国联邦执法机关通过行政手段没收财产法院并不介入。  相似文献   

19.
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正确适用王自豪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关于诉前财产保全的规定,是在总结以往民事、经济审判实践经验基础上作出的。该条款规定的内容和应备条件较全面,也比较清楚。但申请人向哪一个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未有明确。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相似文献   

20.
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做出判决以前,因某种原因有可能使将来作出的判决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涉诉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所采取的强制性措施。诉讼保全是在特殊情况下对诉的一种保护制度,只有存在需要保全的特殊情况,如诉讼争议的财产有毁损、丢失等危险,或者有证据表明被申请人有可能采取隐匿、转移、出卖其财产的,当事人才可以提出申请,法院才可以依职权做出裁定。一、存在的问题在审判和执行实践中,我们发现有的法院没有严格执法,按照诉讼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定义和条件,而是滥用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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