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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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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吴岳翔 《中国公证》2013,(10):54-54
一、公证证据保全与法院诉前证据保全的比较与竞合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将诉前法院证据保全制度正式引入,其第81条进行了详细规定。法院证据保全是为了防止将来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灭失或难以取得所采取的诉讼妨碍排除措施.其有利于增强当事人的举证能力,消除证明妨碍.是一种前瞻性的诉讼活动。目前,公证证据保全和法院证据保全并存,利害关系人对二者有选择权。应当尽量鼓励诉讼前证据保全在法院保全之外的领域完成.且实务中也不应否认诉讼中公证保全证据的作用.  相似文献   

2.
我国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使举证原则已由法院职权主义逐步向当事人主义转变,从各地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情况来看,基本上都是由当事人或其所委托的律师自行收集证据,这必然导致律师代理业务中调查取证的工作量大为增加,如果举证不能或举证不充分,则可能导致败诉的结果,由此就对律师取证的效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可见,如何提高律师取证的效力,或者说,如何完善保全证据的法律途径,已经是摆在律师界、公证界的一个共同课题。从司法实践来看,在律师取证中引入公证机制,倡导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是提高律师取证效力从而确保在诉讼活动中更…  相似文献   

3.
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六十五条、第九十二条对证据保全和诉讼保全制度都分别作了规定。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前,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而对一方当事人的财物采取强制措施的一种诉讼制度。这是两种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保全制  相似文献   

4.
张卫平 《法学研究》2011,(1):98-110
公证证明具有约束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效力,法院对公证证明事实的实质审查判断的自由裁量权受到限制或排除,对提出公证证明的当事人而言则具有免证的法律效果。公证证明在证据证明力方面具有优越性。公证证明的效力源于法律上的推定。公证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存在复式证明和单式证明两种形式,无论哪种形式,公证文书都是一种证据,在证据属性上属于书证,且是公文书、报告性文书。应在民事诉讼法中明确将当事人要求确认公证文书真伪的诉讼作为确认之诉加以规定。除涉及公证文书本身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公证证明事项在内容上具有很强主观性以及其他难以通过公证确认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证据以外,其他经公证证明的事项无须质证。  相似文献   

5.
我国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使举证原则已由法院职权主义逐步向当事人主义转变。从各地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情况来看,基本上都是由当事人或其所委托的律师自行收集证据,这必然导致律师代理业务中调查取证的工作量大为增加。如果举证不能或举证不充分,则可能导致败诉的结果。由此就对律师取证的效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可见,如何提高律师取证的效力,或者说,如何完善保全证据的法律途径,已经是摆在律师界、公证界面前的一个共同课题。 从司法实践来看,在律师取证中引入公证机制,倡导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是提 高律师取证效力从而确保在诉讼活…  相似文献   

6.
张卫平 《中外法学》2011,(4):795-807
本文将公证证据保全界定为公证机关实施证据保全的一项专门职能或权能。该项职能与公证机构的证明职能有着密切的联系,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化解纠纷、避免纠纷和诉讼的发生以及公正裁判纠纷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文首先探讨了公证证据保全概念的价值和内涵,然后,又从民事证据、公证和民事诉讼的法理上对公证证据保全中的一些主要问题进行了理论上的探讨,试图深化和提升对公证证据保全制度的理解和认识,以完善公证证据保全规范,并有助于公证证据保全制度的合理运行。  相似文献   

7.
钟琥  樊文 《中国公证》2012,(8):31-34
2002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是我国民事诉讼改革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个司法解释,对于实现民事审判的公正与效率的目标具有十分积极的促进作用。该规定实施十年以来,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诉讼前和诉讼中主动搜集和保全证据的意识和积极性显著提高。公证证据是最优越的证据。在没有相反的有效证据的前提下,法官定案可直接凭公证证据认定事实。保全证据公证业务正是由于其先天的优势性,得到社会特别是律师界的普遍认同,成为大量民事诉讼特别是知识产权诉讼的首选取证方式。  相似文献   

8.
证据保全公证的功能与应用(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三、证据保全公证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证据保全公证必须客观真实地反映证据事实。证据保全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对可能灭失或难以提取的证据加以提取、收存、固定和保管的活动。因此,证据保全公证必须客观、真实地反映被保全的证据事实。所谓证据事实,就是指证据的客观存在,即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独立存在的客观事实。证据保全要加以提取固定、保存的就是独立存在的客观事实。  相似文献   

9.
中国公证协会《关于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中规定: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以及有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监督的活动。近年来,随着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经济活动越来越活跃和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以及民事审判方式、民事诉讼制度的变革,当权益受到侵害或发生意外事件时,当事人常常利用公证手段来保全证据,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全证据公证也成为公证机构的一项重要业务。  相似文献   

10.
长期以来,公证理论界一直延续着这样一种观念,即“诉前证据保全由公证机构办理,诉讼证据保全由人民法院负责”。这种观点是否正确,值得探讨。笔者认为,公证机构不仅能办理诉前证据保全公证,而且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办理诉讼证据保全公证。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  相似文献   

11.
民事证据公证保全的现状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保全证据公证作为公证机构法定业务类型之一,在社会经济发展及人们日常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民事活动当事人适时保全证据不但能预防纠纷、减少争议,还能在纠纷发生、涉及诉讼时为当事人主张权利提供坚实的证据基础。  相似文献   

12.
论建立海事诉前证据保全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论建立海事诉前证据保全制度张湘兰海事诉前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海事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采取措施对该证据在诉讼前加以保护的制度。一、海事诉前证据保全的特点1.它是一种强制性的保全措施。民事诉讼中的保全制度是人民法院依当事人...  相似文献   

13.
雷达 《中国公证》2014,(4):56-58
正尽管保全证据公证是一种诉讼外的保全证据行为,但由于民事诉讼法给予公证证据较高的采信度性,保全证据公证文书往往能在诉讼中起到决定诉讼走向的关键作用。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对公证证据分外重视,一般不会轻易否定公证证据。但是偶尔也会出现了一些公证证据未被法院采纳的案例,其中很大一部分发生在保全证据公证领域,因为此类公证往往就是为诉讼准备的。问题症结在哪?是法院对保全证据公证要求过于苛刻,还是公证机构自身就存在过错?  相似文献   

14.
关于保全证据公证的发展前景 在当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谁主张、谁举证"等审判方式和民事证据制度的改革,公证行业尤其是保全证据公证获得了广阔的业务领域、空间和发展前景.随着经济的发展,经济贸易往来越来越频繁,经济纠纷亦随之增多,当事人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何对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提供有力的证据呢?证据保全公证是当事人较多选择的一种权益保护途径.在涉外经济交往中尤为突出,保全证据公证已在保险、索赔、知识产权的侵权、环境保护、房屋拆迁等方面为当事人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相似文献   

15.
(接上期)1、就总体而言,证据保全类是以写公证活动为主。它通过写以公证员为主体的公证保全活动过程来证明所取证据具备了客观性、真实性的要素。通俗地说其证明方式是所谓的以“我”的生效为先。而合同协议类则以写认定结论为主。它通过认定合同协议本身已具备了生效要素而证明其合法、生效。它的证明方式是以“它”的生效主为。2、这种不同的“我”“它”角度切入的证明方式在格式内容上的具体差别为:(1)证据保全类公证书说明的是公证活动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如保全类公证书在交待公证事项时都会讲明办证的原因、目的。《公证…  相似文献   

16.
办理公证业务时,尤其是保全证据公证,有时需要采取偷拍偷录等秘密方式固定和提取证据。但以此种方式公证书的合法性可能会受到置疑。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收集证据时也会遇到相同的尴尬情况,为此许多国家在立法或司法实践中先后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评判偷拍偷录等秘密方式收集证据的合法性。笔者设想,如果能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运用到公证实践中,也许能很好地解决公证实践中的一些困难。  相似文献   

17.
法院民诉证据保全的职能转移与司法专业分工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王丽 《中国公证》2005,(2):32-34
证据保全,可分为诉前证据保全和诉讼证据保全.本文从我国民事诉讼证据保全的现状入手,提出将法院民诉证据保全的职能转移到公证机构的设想从而实现司法专业的合理分工,同时也有助于"当事人主义"、"司法公正"等民事审判改革目标的实现.  相似文献   

18.
王映明 《中国公证》2005,(10):42-44
近年来,保全证据公证业务发展迅速,越来越多的经过公证保全的证据被运用到了诉讼和仲裁过程中,有些甚至成为决定案件裁决的关键证据.公证保全的证据得到广泛的运用不但极大促进了公证业务的发展,而且也有效提升了公证制度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但随之产生的一个问题在于,随着公证保全的证据越来越多地进入司法审判的领域接受法官的审查、律师的质证,证据本身的质量要求也相应提高.要使公证保全的证据能够满足司法审查的要求,公证员除了要严格依照公证行业内的法律法规进行操作,更要作好接受司法审查的心理准备,以符合诉讼证据规则的标准来要求自身办理的保全证据公证.所以,以下几个问题值得引起注意:  相似文献   

19.
喻怀峰 《法学杂志》2007,28(6):136-138
证据材料保全制度是一种固定和保管证据材料的有效方式.只有当事人或其监护人才有权启动这一特殊的非诉讼程序,法院不应依职权进行证据材料保全.作为向社会提供的一项服务,条件应尽可能放宽.保全机关应以公证机关为主,保全的证据材料不具有公证证明的效力.同时,实施保全措施时应保障当事人的在场权.  相似文献   

20.
网络证据保全的法律探析——以公证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网络的普及,网络跟人们的生活联系越来越密切,网络侵权、网上域名转让、域名抢注、知识产权的保护等纠纷也越来越多。基于网络证据的特性,使得在涉及网络案件时,当事人主要考虑的如何有效地对网络证据进行收集和保全,避免因错失取证时机或取证手段不佳而丧失证据上的优势。现行的网络证据保全公证是随同网络发展而衍生出来的一种新型公证,指的是公证机构根据申请人的合法申请,对与申请人有关的网络证据进行提取和验证,将可能灭失或将来难以取得的电子文件进行确认、保存的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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