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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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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各国的少年法,一般称调整对象为"少年",但也有称为"未成年人"、"青少年"或"儿童",含义均为同一。本文中的少年和未成年人是指相同的概念。少年司法制度1899年诞生于美国的伊利诺斯州,之后,美国各州、世界各国相继建立了少年司法制度。美国建立少年司法制度的初衷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之后少年司法制度也在发展中不断地完善。尽管美国的少年司法制度的历史发展中,出现了这样那样的波折与坎坷,包括废除少年法院的争论风波、80年代出现的对少年的严罚政策,有的学者甚至认为保护未成年人是为了控制未成年人,但是这一切都抹杀不了美国少年司法制度保护未成年人的实质内涵。本文通过对美国少年司法制度及其历史事件的分析,透视其少年司法制度的精髓——未成年人保护。  相似文献   

2.
和谐社会构建中的少年司法制度改革,首先必须明确少年司法的正确理念,并在此理念的指导下,设计出既符合少年司法科学意义、又尊重中国现实的完善的少年司法制度。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应当在“保护少年”的理念指导下,制定一部独立的《少年法》,对少年犯罪、少年不良行为作出实体认定和司法程序适用的规定。  相似文献   

3.
现阶段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中存在着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与普通刑事司法制度区别不明显,忽略未成年人刑事权利外其他合法权益司法救济,对未成年被害人保护力度不够。司法机关与其他未成年保护机构的工作衔接有待于进一步加强等问题。因此有必要围绕上述问题进行反思,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探索构建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具有中国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  相似文献   

4.
我国建立少年司法制度的主要标志有三项:一是建立了少年法庭;二是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三是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程序与未成年人犯罪综合治理方面,形成与完善了有别于成年人司法制度的特色与做法。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存在着理论研究滞后、少年法律体系不完备等缺陷。为此,我国必须制定相关配套的实体法、程序法和处置法。  相似文献   

5.
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从产生至今已有近三十年的发展。[1]在这过程中,各地司法机关始终从国家未来、民族希望的高度,从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出发,探索并建立了一系列独特的工作机制,为涉罪未成年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护,体现了我国少年司法刑罚轻缓化的趋势和"教育、挽救"未成年犯罪人,促使其顺利实现再社会化的价值取向。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案件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使这些创新工作机制最终确立了下来,为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提供了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6.
中国和日本社会制度和法律制度不同 ,因此 ,少年犯罪的定义、统计及少年司法制度也不尽相同。但如何预防少年犯罪 ,如何处理少年犯罪 ,如何科学地建立和运用少年司法制度 ,却是中国、日本及其他国家面临的共同课题。日本在立法和实践上少年司法制度均较完备 ,相对而言 ,中国却需要专门立法 ,进一步使少年司法制度正规化、法制化  相似文献   

7.
未成年人因其身心具有不同于成年人的特点,他们身体稚嫰、心灵幼弱,行为也会表现出异于成人(甚至为成人所不能容忍,如违法、犯罪)的特征,社会对待他们的方式应当以保护、教育为内容,以福利制度及司法制度为载体对他们进行全方位的关怀;在这方面世界上许多国家,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建立了健全的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制度,值得中国借鉴;中国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领域作了一些努力和尝试,取得了很大进步,但和世界水平相比,还有一些差距,理应奋起直追。  相似文献   

8.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是中国少年司法制度的产物 ,它对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上海市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行指定管辖 ,是对少年司法制度改革的一种尝试。这一做法 ,在解决了许多实际困难的同时 ,也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这说明指定管辖并不能彻底解决少年司法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和缺陷。笔者认为 ,要从根本上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 ,首先在宏观方面 ,应建立一个符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司法体系。如成立少年法院、少年检察院。这样 ,全市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集中起来审理 ,可以同时解决在管辖上、定罪量刑等方面…  相似文献   

9.
中国和日本社会制度和法律制度不同 ,因此 ,少年犯罪的定义、统计及少年司法制度也不尽相同。但如何预防少年犯罪 ,如何处理少年犯罪 ,如何科学地建立和运用少年司法制度 ,却是中国、日本及其他国家面临的共同课题。日本从立法和实践上 ,少年司法制度均较完备 ,相对而言 ,中国却需要用专门立法 ,进一步使少年司法制度正规化、法制化。本刊上期发表了本文上半部分 ,此处连载下半部分。  相似文献   

10.
日本自1948年制定新的少年法以来,对该法进行了四次修改,前三次将是否设立检察官参与少年审判制度作为修改的重点内容之一.对建立该制度的构想,社会各界一般给予了否定,认为检察官参与少年审判违背了少年法的理念,将给少年法带来"严罚化"倾向.但面对日益严重的少年犯罪,第三次修改时确立了检察官参与制度.日本检察官参与制度的启示在于:少年审判制度必须以保护少年的健康成长为目标,避免片面追求"严罚化",检察官应当对犯罪少年的保护和教育发挥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11.
未成年犯是罪犯构成中的一个特殊组成部分,我国对未成年犯行刑制度建设十分重视。 对未成年人实施保护是世界上许多国家通行的做法,我国也是如此。新中国成立后半个多世纪的 历程中,在未成年犯行刑制度建设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随着我国未成年人保护事业的迅速发展, 从建设法治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去审视我国的未成年犯行刑制度,需要在未成年犯行刑立 法、教育、回归社会等方面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12.
目前,在审前程序中未成年人应有的诉讼权利与实有的诉讼权利之间存在较大的张力。实有权利的缺失现象,一方面源于作为权利依据的统一立法的缺失,另一方面源于规范内容在司法中的困难。对未成年人诉讼权利进行专属立法,建构专门的司法程序,应成为今后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建设的重点,而保释权、合适成年人在场权、法律帮助权及沉默权是未成年人审前程序权利保障的主要内容。  相似文献   

13.
目前我国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存在着缺乏配套法律规定、忽略合法权益的司法救济、司法机关与其他保护机构衔接不够等问题,因而难以完全实现立法的初衷。为解决问题,应完善少年刑事司法程序,扩大司法保护范围,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建立社会化的保护制度。  相似文献   

14.
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人分开进行。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分开进行"源于未成年人特别、优先保护的需要,是国际准则与国内立法的具体要求,也是基于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实践的考量。美、英、日等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模式对构建我国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体系具有借鉴意义。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分开进行"分为矫正前、矫正过程中和矫正后三个阶段。  相似文献   

15.
少年警务制度是国家对未成年人进行犯罪预防和违法犯罪处置正式机制的第一个环节,对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意义重大。目前,少年警务在运行过程中仍面临着专门机构缺失、警务理念滞后等问题,阻碍了少年警务由局部实践探索向整体制度构建的转型。随着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进入新的阶段,公安机关应当顺应少年司法改革的趋势,从推动专门立法、建设专门队伍、完善犯罪预防职能、落实罪错少年处遇分级四个方面构建我国的少年警务制度。  相似文献   

16.
未成年人财产权保护没有形成统一的立法体制,司法保护不健全,应建立未成年人财产权的统一规制,制定统一的未成年人财产权法规,完善监护制度,设立监护人管理财产的监督制度。落实未成年人财产权的程序法,完善未成年人财产权的特殊立法。  相似文献   

17.
新《刑事诉讼法》增设“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专章,对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改革具有重大的里程碑意义,彰显了国家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重视以及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教育、感化、挽救和改造的方针。然而在立法理念尚须进一步推敲与配套制度缺失等诸多司法环境限制因素的影响下,新刑诉中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相关规定仍有未尽之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立法原则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立法体例相对集中,具有“社会调查”、“附条件不起诉”以及“犯罪记录封存”三大创新性制度。  相似文献   

18.
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且大都属于家庭、社会等外在不良因素的影响,因此,对于这些未成年犯罪人如果一味坚持适用常规的刑事司法程序和处罚结果,往往适得其反,一方面不能满足刑法的预防目的,另一方面也会导致司法效率的低下,与刑法的谦抑性不相符合,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特点在侦查环节对一部分案件进行分流,不失为一种妥当的做法。  相似文献   

19.
Due to the absence of “National Responsibility”, the macro planning, overall layout and collaborative progress of Chinas juvenile justice system have been limited, resulting in incomplete legal system, large regional differences, cooperation barriers between departments and other problems. National responsibility advocates decisive determination and value of policy guidance. It differs from government responsibility and judicial organs responsibility in the aspects of subject, content and way of realizati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national responsibility, we should speed up the progress of establishment of the Law on Child Welfare, perfect the system of child welfare, straighten out the internal rules of the criminal Procedure Law, refine the system of detention education, and coordinate the connection between the criminal law and the criminal Procedure Law and other departments. The funds needed for juvenile justice can be uniformly allocated by the state financial department. The state should coordinately develop the juvenile justice mode and vigorously develop juvenile justice social work organizations and social workers in the mid-western regions. It is necessary to clarify the responsibility distribution between judicial organs and relevant departments, strengthen the role of families and schools, and vigorously promote the coordinated development of public security organs, judicial organs, government departments and juvenile justice social worker organizations.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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