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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400条第2款的规定,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其构成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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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某市公安局看守所所长王某,其妻开一超市,因进货需要人力,王某开着一辆警车从看守所内提出四名在押人员,交给其妻看管。自己开车返回单位上班。一名在押人员在装卸货物时脱逃,截止案发时仍未被抓获。[分歧意见]王某构成何罪?有三种观点:观点一:王某的行为构成失职致在押人员脱逃罪。理由是,对在押人员的监管职责本应由看守所来承担,在王某提出在押人员后,监管职责己发生转移,王某应承担对所提在押人员的监管职责。而在装货期间,王某仅让其妻看管,这是导致在押人员脱逃的主要原因。因此,王某具有主观过失,客观上有失职行为,并造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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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刑法规定了私放在押人员罪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私放的对象也由1979年刑法规定的“罪犯”相应地修改为“在押人员”。司法实践中,对如何正确界定刑法第四百条规定的“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以下简称在押人员),认识不一,影响到对该类案件的准确惩处。 对“在押人员”如何界定,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四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监管说”。即“在押人员”指被法院判处自由刑的罪犯,在监狱、看守所等监管改造场所执行刑罚,接受教育和改造的犯人,包括在押解途中的犯人。否则,就不能认定为“在押人员”。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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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0,(5)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1999]158号《关于未被正式录用的司法工作人员受委托执行职务的是否符合犯罪主体要件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未被公安机关正式录用,受委托履行监管职责的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人员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四百条第二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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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因触犯国家的法律,被判处徒刑投入改造后,本应通过法律知识的学习和民警的教育,深挖犯罪根源、认罪服法、踏实改造,争取早日新生,但总有那么一少部分罪犯“贼心不死”,企图以脱逃的方式换取自由。这些罪犯的脱逃,不仅严重地影响了狱内罪犯的改造情绪和监狱正常的监管改造秩序,也给社会带来了更大的危害性,成为危及社会安全与稳定的一大隐患。因此,一旦罪犯发生脱逃,必须及时将其抓获归案。《监狱法》第42条规定:监狱发现在押罪犯脱逃,应当即时将其抓获;不能抓获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追捕,监狱密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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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法》第42条规定:“监狱发现在押罪犯脱逃,应当即时将其抓获,不能即时抓获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追捕,监狱密切配合。”本条规定监狱发现罪犯脱逃由监狱、公安机关负责追捕,这样加大了打击重新犯罪的力度,并且对维护监管改造场所安全及社会稳定具有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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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十七周岁)于2006年4月至5月间,先后三次伙同李某,采取持刀威胁、暴力殴打等手段,强行劫取路人财物,数额较大。赵某于2006年6月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李某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赵某归案后,曾向公安机关反映在逃的同案犯李某居住在本市东丽区大毕庄一带,但由于提供地址不准确,公安机关未能据此抓获李某。2006年10月,正在被羁押的赵某向公安机关提出,其舅舅王某认识人多,有能力打听出李某的下落,要求侦查人员转告王某,帮助抓捕李某,并向公安机关提供了王某的联系电话。后王某经查访,得知李某正在河西区一家超市打工,遂告知公安机关,并提供该超市的地址和联系电话。公安机关根据这一线索于2006年11月抓获李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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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赵某(十七周岁)于2006年4月至5月间,先后三次伙同李某,采取持刀威胁、暴力殴打等手段,强行劫取路人财物,数额较大。赵某于2006年6月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李某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赵某归案后,曾向公安机关反映在逃的同案犯李某居住在天津市东丽区大毕庄一带,但由于提供地址不准确,公安机关未能据此抓获李某。2006年10月,正在被羁押的赵某向公安机关提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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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制定了《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原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和2008年3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徐某非法出售发票的行为跨越《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和《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两个司法解释,且两司法解释对于立案追诉标准并不一致,涉及司法解释溯及力的理解与把握。本文主要讨论连续状态的犯罪跨越数个司法解释如何处理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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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名:吴某故意伤害案[基本案情]吴某,海南屯昌人,2010年4月因非法持有枪支、故意伤害罪被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执行日期为2009年11月11日至2013年11月10日止,2010年5月5日吴某交付执行,2010年7月吴某从省新犯训练调配基地分流到乐东监狱服刑。2011年6月11日下午3时左右,在一监区生产车间,吴因与另一服刑人员赵某在产品质量上产生矛盾,心怀不满,发现罪犯赵某恰好坐在其身后,产生要教训赵某的念头,便用打打回来的开水从赵某头上浇下,随后拿起自己的塑料凳子砸赵某,后被他人制止。赵某体表浅II度热液烫伤,构成轻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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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4年,以高检发21号文下发了《关于调整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侦查分工的通知》明确规定:监所检察部门负责监管场所发生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案件的侦查工作,除虐待被监管人案、私放在押人员案、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继续由监所检察部门负责侦查外,原由反贪贿赂部门和渎职侵权检察部门负责侦查的监管场所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划归监所检察部门负责侦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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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05年12月初,唐某、赵某、陈某、周某将齐某、吕某、曹某砍伤。同月26日晚,齐某、吕某、曹某得知唐某等人在游戏室之后,纠集王某、毛某、蒋某、莫某以报复唐某、赵某、陈某、周某为目的,携带齐某、吕某、曹某准备的刀具坐出租车到唐某等人所在的游戏室,由莫持刀守住门口,齐、吕、曹、王、毛、蒋持刀冲入游戏机厅,向唐、赵、陈、周等人乱砍,致使赵、陈、周被砍成轻伤。[分歧意见]本案中齐某等人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存在以下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齐某等人的行为应以故意伤害定罪论处。第二种意见认为,齐某等人的行为应以寻衅滋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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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20年8月,赵某通过多次尝试后,解出同学高考志愿填报平台的账号密码,恶意修改高考志愿,使最终结果为放弃高考志愿填报。案发后,赵某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对该案如何处理存在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赵某恶意修改他人填报的高考志愿,符合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行为特征,且造成了他人未被录取的严重后果,应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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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劲松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6,9(4):80-87
美国无效辩护制度是一项保障刑事被追诉人获得律师有效辩护和公平审判的制度。律师的失职行为侵害了被追诉人获得有效辩护的权利,此时需要无效辩护制度来承载救济被追诉人权利的功能,美国判断无效辩护的标准兼顾了律师自主辩护与被追诉人权利保护之间的平衡。我国刑事诉讼模式转型后,有必要引入无效辩护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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