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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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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程序正义概念与标准的再认识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程序正义是一种法律理念 ,即任何法律决定必须经过正当的程序 ,而这种程序的正当性体现为特定的主体根据法律规定和法律授权所作出的与程序有关的行为。程序正义的标准最值得注意的是程序规范的严格遵守和主体评价两个方面。既不能以实体的正义作为参照去评判程序的正义 ,也不能以程序的正义作为基准去决定实体的正义 ,实质正义才是唯一的选择。  相似文献   

2.
柏拉图的国家起源论是一种带有心理色彩的互助论,即我们每个人都有自己的需要,而这种需要又不能做到不求他人而自足。柏拉图把正义看作是国家的出发点与归宿,是国家的最高原则并且认为正义的统治是由哲学王掌握的贤人政治,而正义又是道德的基本要素,当柏拉图的哲学王的政治理想与现实严重冲突时,他转而寻求第二种最佳的选择——法律。他仍然使法律与道德紧密相连,并赋予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  相似文献   

3.
论作为第三种规范的法律正义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将法、正义、法律正义视为同一事物的意念 ,是一个需待澄清的误解性意念。法、正义、法律正义不仅有重合会通的一面 ,更有各自的界限。法是一种常见的制度规范 ,正义是一种高层次伦理规范 ,而法律正义则是融合了法和正义两种要素的第三种规范。法律正义也是一种正义 ,是正义中的基本正义、有形正义和正义中的强者。法律正义也是一种法律规范 ,是高层次法律规范 ,是区别于恶法劣法的良规良法 ,是理想和现实相结合的法律规范。明辨三者的界限 ,方能洞知法有良恶优劣的分别 ,完整地认知法的面貌 ,倾力于建设以良法美制为基础的现代法治国家  相似文献   

4.
<正> 法制心理学认为,除一些病理状态外,人之行为总是被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制约、支配、指导和驱动着。这就是本文试图对拒绝作证进行心理评析的基础。拒绝作证心理既不同于作证之心理,也不同于作伪证之心理.拒绝作证心理活动的归结点,只是要把法律需要再现的事实永远埋藏在自己心中。拒绝作证具有作证之心理基础,却不具备作证之心理起因,对它来说:法律活动与己无关,事不关己可以高高挂起;也似乎法律的力量软弱苍白:金钱的诱惑、暴力的胁迫也似乎不能冲垮理智的防线,突破法律的禁忌“作伪证”;也许正是由于正义和非正义两种力量在内心冲突势均力敌,谁也战胜不了谁,  相似文献   

5.
发表在"华东政法学报"第三期的杨兆龙先生的"法律的阶级性和继承性"一文,有不少值得讨论的问题.杨先生从法律规范的本身来分析其阶级性,把它大别为四类,即:正义的、不正义的、有反抗性的、不一定表现出具体的阶级性的,他说:"法律中有许多规范的阶级性不表现在规范的本身,而表现在谁运用它们或用它们来对付谁的","法律也有反映不同阶级的立场的",有的"却反映着被统治阶级的阶级性",因而认定"法律的继承  相似文献   

6.
国家司法考试与法官职业阶层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米健 《比较法研究》2002,(2):120-123
一、法官的社会地位与职业目的 在任何一个法治社会中,一旦以立法体现的实体正义和立法设定的程序正义确立之后,完成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有机结合,实现两者追求的共同目的,最终实现法律正义和法律秩序的重大社会职责就要通过司法来完成,进一步说,就要由法官来完成.事实上,法律正义的诠释者、实现者、维护者和宣扬者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是法官,尽管我们不能因此忽视其他法律工作者在法律实现方面的作用.  相似文献   

7.
法律不确定性引出的冲突与补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郑晓东  蔡晓洪 《河北法学》2001,19(4):158-160
法律具有不确定性,决定了法律只能形而上地追求形式正义①,而法律的终极目标是实现实质正义。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的实现有待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介入,完成静态规则到动态事实的转变。中国的具体国情和法官素质决定了我国尚不能大量运用法官自由裁量权。因此,我国现阶段应主要借助于法律涵量较小的司法解释作为法官裁判的依据,以实现法律的实质正义目标。  相似文献   

8.
吴鹏祎 《法制与社会》2010,(30):293-293
法律正义在中外自古都是一个高度抽象、有着丰富涵义的词汇,它以一定的法律价值给予说明。"正义"虽然也是法律的价值,但它是对作为正义标准的法律价值进行辩证综合后的抽象性价值。与作为法律正义标准的各个法律价值相比,"正义"是更高层次的价值。法学界通常把法律的正义价值与作为法律正义标准的各个法律价值作同位概念看待,这是一种概念使用上的逻辑错误,"公平"与"正义"并用就是如此。  相似文献   

9.
司法实务表明,由于语言表述的局限性,立法者预见未来的有限性以及制定法本身所固有的不周延性,制定法的诸多阙漏愈加受到人们的关注,所谓制定法规则的绝对确定性、普适性、稳定性显然是不存在的。由此,导致法——特别是私法,不能化约为纯粹的形式合法性,并且它也并不总是等同于正义,从而使形式合法性与个案正义要求之间的内在冲突不可避免。因此,个案正义的需求必须通过相应的司法制度并融入法律体系之中,才能使法律的严格、僵化得以有效缓解,才能使司法受众更可能现实地接近司法正义,也才能在实质意义上实现法律的目的、意义和价值。鉴于此…  相似文献   

10.
论法律正义的成因和实现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周旺生 《法学评论》2004,22(1):36-41
法律正义的主要成因在于法需要有正义的进入 ,需要以正义作为一种基本的价值目标 ,以导引法和法治在其基本路向上达致比较理想的境况 ,使社会主体从法律秩序中获得正当利益。而法一经以正义为基本价值目标 ,其本身转化为法律正义 ,法的规格和精神品格便也因之而升华。正义是检视或评判法之良恶优劣的无以阙失的标准。正义之中包含大量具有普遍真理意义的规范。在法中摒弃或作贱正义 ,便会使法沦为恶法或劣法。正义观念是促进法的进步性的变革的经常性力量。正义也是法之阙失的一个重要弥补力量。法律正义注重以富有理性的方式实现其价值 ,注重建立富有理性的社会制度特别是社会资源配置制度 ,注重在权利义务分配机制、经济机会、社会生存和发展条件方面确立、维护并保障实行正义的制度。这是正义的主题 ,也是实现法律正义的主题。法治如若漠视以社会正义或分配正义为其精神中枢 ,就易于甚至必然会蜕变为精巧的、层次更高的专制暴政。实现法律正义价值 ,也需要注重形成和实施合乎理性的补偿制度和处罚制度。法律正义的实现 ,在中国与法治国家之建设有着无可阻碍的关联。这种关联首先渊源于法和正义的天然联系。现代法治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正义之治 ,就是以充分体现正义的良法美制所实行的治理。  相似文献   

11.
迈向民主与法治的国度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由20世纪末中国社会兴起的法治运动所引发的学术争论,其深层的问题在于如何认识诸如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自由等价值的本质属性,也在于如何认识诸如法律、制度等“人类设计物”的本质属性,即将它们看作是一种纯然的主观理性、理想和应然价值,还是将它们看作是既包含理性,也包含经验;既包含理想,也包含现实的融二者于一体的产物。该文作者持后一种观点,并对此进行了分析和阐发①  相似文献   

12.
司法人员手中的权杖是国家和人民赋予的特殊权力,是公平和正义的象征。权杖为谁而执,关系到法律的公正和尊严,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也关系到党和政府能否与人民群众保持水乳交融的鱼水之情。  相似文献   

13.
程骞  徐亚文 《北方法学》2015,9(1):132-140
在治理结构的变迁中农村获致司法正义遭遇了困境。这包括司法服务能力虚浮、政权"内卷化"和存在治理真空、农村法律精英缺失,以及现代法律制度挤压传统治理规则等。从法律赋能的角度理解,农村获致司法正义实现的重要障碍在于农民法律权能的流失。因此实现农村的获致司法正义,不能仅靠法律制度和法律设施的建设,更需要对农民进行法律赋能。尊重非正式制度、发展替代性争端解决机制、培养农村社区法工等都是可行举措。  相似文献   

14.
一、正确理解和把握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用以调节人们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体系。道德是评价人们思想和行为的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诚实与虚伪等一系列观点、原则,依靠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的力量来维持的一种规范体系。法律与道德不能混淆和相互取代,更不能割裂和相互对立。法律规范必须以道德为基础,建立在一定的价值标准之上;而道德规范,在一定的条件下,也可能提升为法律制度,以强化其规范的力度。法制是硬约束,法律规范对人们权利义务的规定是…  相似文献   

15.
刘海燕 《中国法律》2008,(1):43-44,110-112
法治是良法之治,良法有赖于科学、民主的立法。由於法律的灵魂是正义,法律的价值也是正义,因此立法就是分配正义的艺术。只有从立法上实现正义的公正分配,法律才能承载起实现正义的目标。当下,社会关系的复杂化。社会分工的专业化。法律调整对象的多样化,对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提出了新的挑战。  相似文献   

16.
杨雨菁 《法制与社会》2012,(36):288-289
正义与法律是法律思想上的一个基本问题.古往今来,对于正义问题的回答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在不同的语境正义有着不同的内涵.相应地,司法正义这一司法制度的伦理,它也有其相对性和有限性.如果说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一种均码的司法正义,那么对于一些倾向性的司法制度或者说差别的司法制度,是不是可以称之为差别的司法正义.差别司法正义在促进社会福利方面也能发挥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17.
人际同构:正义观念的衍更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江山 《现代法学》2001,23(4):9-31
正义是法律的内在根据和法上之法 ,正义也是弥久常新的人类精神现象。当今世 ,人与自然、生态、环境的冲突已危机四伏 ,必得有全新的法律制度和观念形态为之救济 ,而正义理念的再诠释 ,则是这种法律和观念所必不可少的根据。本文认为 ,旧有的正义理念的核心是“分” ,具体有分构的正义、分配的正义、交易的正义、合作有效性的正义 ,它们只能满足人域内部的秩序和公正需求 ;新兴的正义理念将缔造“人际”秩序的公平、合理 ,其核心是“合” ,它包括摄取的正义、多样性与复杂化的正义、同构守衡的正义、互养循环的正义。法律的进化取决于正义精神的进化 ,故弘扬一种人在与自在共享的正义理念 ,将是这个世界的福祉。  相似文献   

18.
法律正义与法律价值之关系辨正   总被引:2,自引:2,他引:0  
法律正义在中外自古都是一个高度抽象、有着丰富涵义的词汇,它以一定的法律价值给予说明."正义"虽然也是法律的价值,但它是对作为正义标准的法律价值进行辩证综合后的抽象性价值.与作为法律正义标准的各个法律价值相比,"正义"是更高层次的价值.法学界通常把法律的正义价值与作为法律正义标准的各个法律价值作同位概念看待,这是一种概念使用上的逻辑错误,"公平"与"正义"并用就是如此."公平正义"虽然在概念使用上没有逻辑错误,但这容易导致唯"公平"才"正义"的误读.  相似文献   

19.
律师的作用,不单单在于为其当事人就特定案件提供法律服务,而在于通过运用其法律知识,能促进社会的普遍正义。《律师法》的第1条、第2条明确指出。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4条第2款也指出:“律师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可见,律师应是正义、法治、公德的侍者.而不能因为金钱等原因而蜕变为当事人的“服务生”。  相似文献   

20.
正义是法律所追求的重要价值目标之一,对正义之分以及其相互关系也是法学界历来所探究的热点问题。程序定义与实体正义具有必然因果联系。也就是说,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实体正义,程序正义是维护并验证实体正义的必要条件。本文认为不管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何者为先,法律建立的目标是为了达致整个社会的正义,那么为了达到社会正义有时应牺牲个体正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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