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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刑法第386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第382条的规定处罚。而第382条第1款第3项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那么受贿人受贿后将财物退还行贿人,是否属于“积极退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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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6,(3)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审判工作实际,现对审理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件适用缓刑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情节较轻,能主动坦白,积极退赃,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适用缓刑。 二、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一万元以上,除具有投案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等法定减轻情节的之外,一般不适用缓刑。 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数额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用刑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减轻处罚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的,一般不适用缓刑。对其中犯罪情节较轻,积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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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83条第4款规定: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第386条规定对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第383条的规定处罚。从上述二条款可以看出:撇开情节轻重,贪污、受贿罪的立案数额标准为5000元。然而在实践操作中,一些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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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全国人大常委会1988年1月21日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2条第(4)款规定:“个人贪污数额不满2000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于这一规定,一些检察机关在认识、理解和适用上尚不一致,主要有两种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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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隐瞒境外存款罪是纯正的不作为犯,境外存款如来自于被告人的贪污、受贿所得,其隐瞒境外存款的行为应与贪污、受贿罪实行数罪并罚。在隐瞒境外存款行为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行为重叠的情况下,即被告人境外存款数额巨大,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且不能说明该存款来源合法的,不属于想象竞合犯.而应认定构成隐瞒境外存款罪一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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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第9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或者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决定》第1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犯本决定第9条之罪的,依照《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的规定处罚。那么,《决定》中所规定的受贿罪,与《补充规定》中所规定的受贿罪有什么区别?对《决定》第9条和第12条应如何理解和运用?这是当前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仅就《决定》中受贿罪的问题谈些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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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对受贿犯罪的处刑标准集中于全国人大常委会1988年颁布的《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下称《补充规定》)这一单行刑事法规之中。该法规对受贿罪的处刑规定有以下几个特点:(1)能适用的刑罚种类较多,包括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以及罚金、没收财产等;(2)根据受贿的具体数额规定不同的量刑幅度;(3)对法人犯受贿罪一律采用两罚制,并且对法人的处罚限于罚金;(4)规定了索贿的从重处罚的情节;(5)对在执行具有公共权力性质的管理活动中利用职务而受贿的“公务受贿罪”与在经济往来或营利性服务领域中收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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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9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或者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该决定第1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犯本决定第9条之罪的,依照《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计《补充规定》)的规定处罚。那么,《决定》中所规定的受贿罪与计D充规定仲所规定的受贿罪有什么区别?对《决定嘴9条和第12条应如何理解和运用?这是当前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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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挪用公款不退还的理解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在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明确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退还的,以贪污论处。现行刑法对此情形作了修改,即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这就表明今后对这种情形不再以贪污罪认定,而是直接定为挪用公款罪,作为挪用公款罪的重罪情节。但对此处“不退还”之含义,法无新的规定及解释。1989年“两高”在《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中,对“不退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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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2年9月4日通过的《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5条第1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采取对所生产或者经营的商品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处骗取税款五倍以下的罚金,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补充规定》增设的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罪这一新罪名,是对我国刑法的补充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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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略罪的补充规定》和《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是刑法施行以来,继《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之后,针对近几年经济领域里的犯罪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在总结了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刑法有关条款的进一步修改和补充。这两个补充规定的颁行,在立法上对严惩贪污、行贿、受贿、走私等犯罪作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下面谈谈个人学习的初步体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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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三条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退还的,以贪污论处。”在审判实践中,对怎样认定以贪污论处的挪用公款数额,意见不尽相同,主要分歧在于如何确定挪用的公款是否已经退还。大体上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已退还的挪用款数额只包括挪用人主动退还的公款数额,被司法机关搜查缴获的公款数额,不能视为退还的数额,应以贪污论处;另一种意见则认为退还的公款数额既包括挪用人和其家属退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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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湘潭市国土局原局长郑朝明贪污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郑朝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郑朝明受贿所得赃款依法予以没收,由收缴单位上缴国库;被告人郑朝明贪污公款2.9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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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6,(3)
为依法惩治非法从国外、境外进口有害废物,危害我国环境,威胁人民身体健康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对审理有关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问题解释如下: 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的,应当以走私罪定罪处罚。个人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不满20吨或者危险废物不满10吨的,依照《补充规定》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罚;个人走私禁止进口的废物20吨以上不满50吨或者危险废物10吨以上不满30吨的,依照《补充规定》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罚;个人走私禁止进口的废物50吨以上不满200吨或者危险废物30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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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3,(4)
被告人徐中和,男,56岁,原系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政府市长,1991年2月7日被逮捕。 被告人范干朝,男,40岁,原系河南省平顶山市煤炭工业总公司副总经理,1991年6月9日被逮捕。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徐中和犯受贿、贪污罪,被告人范干朝犯贪污、受贿、行贿、挪用公款罪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查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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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偷税罪评判标准的再分析(以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为对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刑法》对偷税罪的认定标准我国《刑法》第201条规定,“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