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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统一论”是科学的经济法基础理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纵向经济关系和横向的经济关系是相互联系的,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各国都开始注意把国家调节手段和市场调节手段科学地协调和结合起来运用,从发展趋势看,二者的结合会越来越紧密,因此社会生活中,出现了大量具有纵横统一性质的经济关系。这正是经济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产生和发展的经济基础。由此,“纵横统一论”正是经济法学的科学的基础理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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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形势下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民法通则》颁布以后,经济法和民法之间的界限已经从立法上作了原则划分,尽管现在的认识还不很一致,但是,两者之间的界限毕竟是比较清楚了,遗留下来的问题就是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关系问题。特别是王汉斌同志在关于民法通则草案的说明中说:“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即横向的财产、经济关系。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国家和企业之间以及企业内部等纵向经济关系或者行政管理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主要由有关经济法、行政法调整,民法基本上不作规定。”这段话把纵向经济关系划给了经济法和行政法两个部门去调整,而又没有对它们之间的分工作具体的划分,这就等于留下了一个没有解决的课题,促使人们去作新的探索和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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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问题,是经济法理论研究中的一个核心的和必须认真解决的问题。一、争论仍然很大。有的同志认为,由于《民法通则》的颁布,经济法与民法的调整对象之争,就可以告一段落了。实际情况并不是这样。据我所知,目前,我国法学界对经济法和民法的调整对象问题,仍然存在着很大的争论。首先,对这个问题要不要争论,就有不同的认识:有的同志认为,民法通则已经明确了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以此类推,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就只能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了。从而认为,没有必要再对经济法和民法的调整对象进行讨论,否则,就是与现行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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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初学民法课程的青年,很想知道如何掌握学好民法的要领,根据我多年从事民法学教学的体会,谈几点意见,供同学们参考。一、充分认识学好民法与律师工作的关系民法是国家重要的基本法律之一,依照《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规范涉及到每一个公民和所有社会组织,公民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法人的生产经营、日常的经济活动,都与民法有关。随着在全民中普及法律常识,公民、法人的法制观念不断增强,人们开始懂得并敢于通过诉讼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近几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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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调整对象理论的回顾、评析与展望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经济法调整对象理论的回顾、评析与展望刘国欢一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十多年来,我国经济法学界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形成了各种各样的观点和流派。(一)"纵横统一论"是80年代初在我国影响最大的一种观点。他们主张经济法调整纵向经济关系(或称国民经济管理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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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1986,(4)
中华律师函授中心民法是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法律部门,民法学在法学领域中居于显著地位,这是由于民法调整的对象和人民生活异常密切的缘故。现在《中华全国律师函授中心》学员对怎样才能学好民法提出了问题,我作为一名民法教师就此问题谈几点认识: 一、正确认识民法的内容。民法调整的对象是什么,哪些问题属于民法的范围?这样的问题必须首先明确,它是学习钻研民法的前提条件。不久以前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可以明确:(一)我国民法中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不仅有公民,也包括法人;(二)参与民事法律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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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主体”民法调整对象限制语研究综述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可见对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加了“平等主体”的限制语。对民法学界关于这一限制语存在的当否问题的证成研究和证伪研究两方面进行疏理,进而启发学人的思考,显得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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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主体和民事诉讼主体的分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因而公民和法人是基本的民事主体,只有公民和法人才能以民事主体身份从事民事活动,并承担民事责任,非法人组织不能单独构成民事主体并最终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只能附属于公民和法人两大类主体,如非法人组织中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最终由企业法人承担其所负民事责任,非法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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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确认公民民事主体资格,是民法通则的一项重要任务。民事主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民事权利的享有者与民事义务的承担者。民法也正是为了确认和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一定的社会关系应运而生的,故各国民法典都把确认民事主体作为自己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民法总则之首。公民是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主要承担者之一,在民事主体制度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关于公民的主体资格,我国历来的宪法均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如何把宪法原则具体贯彻到民事关系之中,那就需要民法通则对公民主体资格作出具体规定。过去由于我们没有制定民法,以致公民的主体资格只有原则规定而无具体依据。这种状况不仅对人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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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关经济法的著作和教材中,未见有人提到过“经济管理权”这样的概念,有些著作在论述经济法律关系中经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时,虽然提到了经济职权问题(其中含有经济管理权的某些因素),但并没有把它作为经济法的一个特有范畴提到应有的地位。经济法学是一门新兴学科,它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适应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的要求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从三中全会开始到1986年4月《民法通则》颁布以前,是经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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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正>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率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它不是立法者随心所欲的任意规定,而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制度以及经济体制和经济政策,在法律上的集中反映。因此,我国民法基本原则,集中体现了我国民法的社会主义性质,与一切剥削阶级的民法划清了界限。同时,我国民法基本原则,集中体现了我国民法所具有的中国特色,使我国民法区别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法。我国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是我国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本质特征的集中反映。按照民法通则第2条的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中主要是在社会主义的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中所发生的商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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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的民法著作和立法文件使用了“民事关系”的概念。一般认为它是指民法调整的对象,即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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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问题的提出 经济法规范的存在和发展是一个现实,而经济法学的重要任务之一便是为其存在提供理论解释。中国经济法学界经过改革开放以来近二十年的探索及讨论,并伴随着宏观经济改革及理论的演变,现在终于就经济法的定位问题及功能模式方面基本上在如下方面达成了一致: 基本上否定横向经济关系由经济法调整。 都普遍认可国家(或政府)干预应为经济法调整的共同特征。 国家对经济干预的主要目的应在于为弥补市场机制的固有缺陷。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