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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对立案、侦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具体表现为:依法纠正公安机关该立案不立案和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以及立而不侦、侦而不结等问题;同时还依法纠正漏逮漏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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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立案监督工作的不断深入发展,检察机关开展刑事立案监督手段不足的问题日趋明显,其中检察机关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后,公安机关立而不侦、侦而不结的“消极侦查”现象较为严重,检察机关如何应对,将直接影响到刑事立案监督的法律效果。为此,应从完善立法、强化工作措施两方面入手。(一)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消极侦查”行为,根据目前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除了发《纠正违法通知书》外,没有其他更加强有力的办法,使检察院行使立案监督权时显得软弱无力。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对人民检察院的刑事立案监督作了规定,《人民检察院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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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近年来,随着刑事立案监督工作力度不断加大,检察机关纠正了一批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的案件,刑事立案监督工作取得了明显的进展。但从实效上来看,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仍然面临诸多问题,较突出的有两个方面:一、侦查机关立而不侦、侦而不结的的现象依然存在实践中,检察机关监督立案后,侦查机关仍存在立而不侦、侦而不结的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因为有关立案监督的规定缺乏保障性措施。检察机关监督立案后,侦查机关出于认识上不同等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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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监督工作是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三项职责中重要的一项内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工作包括两部分:一是监督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未立案侦查的案件;二是监督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案件。司法实践中,侦查监督部门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未立案侦查的案件监督力度较大,而办理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案件较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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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活动中,依法对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诉讼监督职责。笔者结合近年来我院立案监督工作开展情况,特别是既注重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也注重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监督,逐步建立起较规范的监督程序和监督机制,谈一下对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体会和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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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的立案活动是否合法实施法律监督,是修订后的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近几年来,我院的立案监督工作,主要是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已逐步建立起规范的监督程序和监督机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案件的监督,则因缺乏操作规程,形成了立案监督中的盲区。而公安机关盲目立案和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情况并不鲜见,因此,应当逐步建立及时发现和有效监督的操作规程,以全面履行立案监督职责。一、当前公安机关存在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问题的主要表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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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刑事立案监督的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立案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实施的监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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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和完善刑事立案监督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立案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以及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法律监督。刑事立案监督是检察机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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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是我国宪法所确立的法律监督机关,然而现行刑诉法对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能不能充分体现和有效保障,这不利于防止和纠正刑事诉讼中的违法行为,修改刑诉法应当注意解决这个问题。一是应当根据宪法的规定,在刑诉法总则中确立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从而为具体的监督制度奠定基础。二是应当确立检察机关的通知立案权。为了防止对刑事案件当立不立或以罚代刑降格处理,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人民检察院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有权通知公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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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侦查监督工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关于侦查监督工作,刑诉法在一些条文中分别作了规定。刑诉法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7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同时,第137条规定了审查起诉环节检察机关必须查明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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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监督专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以纠正其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违法问题。刑事诉讼法虽然明确赋予了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权,但从几年来刑事立案监督司法实践来看,由于刑事立案监督立法条文先天性的缺陷和不足,致使检察机关在具体操作时难以达到预期的法律效果,需要从立法角度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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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把立案纳入监督范围,建立双重制约机制 一是应当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将受、立案登记表报送同级检察机关,把侦查监督工作推进到诉讼的最初阶级;二是自受、立案之初即将案件侦查的一切活动置于检察机关监督之下,这样可以制止该立案而不立案查处,已到立案标准而以罚代刑的种种弊端发生。 二、把强制措施纳入监督范围 公安机关在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同时报告同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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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和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最近几年检察改革的重头戏。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人民监督员有两大职责:一是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拟撤销案件、拟不起诉的"三类案件"进行监督。二是对"五种情形"提出纠正意见,即有权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超期羁押;违法搜查、扣押、冻结;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等"五种情形",提出纠正意见。如何办理"五种情形"监督案件,笔者谈点粗浅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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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刑事立案监督与刑事侦查监督两个方面考察了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法律监督问题,指出刑事立案监督的范围过窄,立案监督中的某些缺陷对保障人权有所妨碍,这就影响到了立案监督目的的实现。为了保证立案活动的准确与合法,使无罪者不被非法追诉,刑事诉讼法仅仅规定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加以监督是不够的,而是应将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情况纳入立案监督的范围。除赋予检察机关立案备案权外,还应赋予检察机关审批权、复查权、销案权、纠错权,以强化检察权的行使。目前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法律监督是"柔性监督"多,"刚性监督"少,这是监督不力、监督偏软、监督无效的直接原因。这一现象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并切实加以改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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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监督是检察机关对刑事立案主体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以及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法律监督。刑事立案监督对保障侦查主体依法规范行使刑事案件立案权,减少和遏制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等具有重要的作用。本文拟对中国现行刑事立法确立的立案监督法律制度及有关问题进行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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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侦控结构采用侦查监督方式的主要弊端刑事诉讼侦控结构采用侦查监督方式存在以下主要弊端:1.应立案而不立案难以防止和纠正。刑诉法第87条增设的通知立案规定,仍然难以防止和纠正公安机关应立案而不立案的情况。(1)人民检察院难以发现应立案而不立案的案件线索。(2)有司法解释不符合立法愿意,制约了通知立案工作的开展。两院三部一委联合制定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发出《通知立案书》时,“应当将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这种“证明”要求与刑诉法规定明显不符,限制了通知立案权的行使。(3)通知立案被视为立案监督的措施和手段,而不是被当作立案环节的指令,当公安机关拒不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或者接到立案通知后坚持不立案时,通知立案程序便形同虚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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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立案管辖的权限分工是非常明确的,界定也是非常严格的,在理论上不存在管辖权交叉和代侦问题。那么在实践当中,是否存在应当由且必须由某一司法机关直接侦查其他司法机关所管辖的案件的情况呢?即是否存在着并案侦查问题?回答是肯定的。例如,公安机关在办理一起盗窃案件过程中,其办案人有私放犯罪嫌疑人涉嫌佝私舞弊行为,检察机关要想查明该公安执法人员是否构成河私舞弊罪,就必须先查清盗窃案件的事实,只有当盗窃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且应受刑罚处罚,而公安机关却不立案,或者虽已立案,但拖延不办或不予侦查,或有以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