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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46 毫秒
1.
一、婚姻效力纠纷处理渠道立法现状 关于婚姻效力纠纷的处理渠道和程序,目前主要由<婚姻法>、行政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分别规定.<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这是关于可撤销婚姻(相对无效)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对撤销胁迫结婚,都有管辖权...  相似文献   

2.
无效婚姻制度的确立无疑是我国婚姻立法上的一大进步,它为我们解决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法律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我国在无效婚姻立法上对于无效婚姻构成的规定还很不完善,对于宣告婚姻无效后的一些法律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我们对婚姻法还要继续全面、深入的进行研究,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婚姻立法作贡献。  相似文献   

3.
王小英 《法学杂志》2012,33(5):146-149
我国《婚姻法》虽然有无效婚姻的规定,但立法上仍然存在一些缺陷,给司法实践解决相关问题造成了困难。例如,对因疾病导致婚姻无效的规定不明确;对无效婚姻的认定缺乏行政救济途径;对当事人提出的婚姻确认之诉实行一审终审,不利于保护其合法权益;受害一方在婚姻被确认无效后得不到相应的民事赔偿等。笔者认为应该对无效婚姻立法进行修改完善:在实体法律上明确、细化不宜结婚的疾病种类及不同疾病禁止结婚的条件,在认定程序上适用二审终审制,在行政救济上赋予婚姻登记机关认定无效婚姻的权力,在民事赔偿上建立无效婚姻受害一方损害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4.
构造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于晶 《河北法学》2000,(4):64-65
违法婚姻在我国长期屡禁不止,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在立法中缺少无效婚姻制度。我国是一个十分重视个人“婚姻史”的国家,划清无效婚姻与合法婚姻和离婚的界限尤为必要。无效婚姻的立法应以保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为宗旨,但同时必须兼顾婚姻的民族性和伦理性。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应包括:无效婚姻的情形;宣告无效婚姻的程序;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无效婚姻的法律责任四方面的内容。  相似文献   

5.
家事法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家庭共同体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三方面的复杂维度构成的价值秩序决定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法律后果的特殊性质。无效婚姻转换为有效婚姻不仅包括当事人已达到法定婚龄的情形,还包括拟制血亲关系解除后,不具有自然血亲关系的平辈兄弟(堂、表)姐妹之间缔结婚姻关系,以及前婚已经消灭,后婚转换为有效婚姻的情形。在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情况下,无过失方请求过失方承担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包括侵权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两方面。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的财产关系原则上属于共同共有,这与离婚的法律后果极为相似。对于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之前当事人一方以夫妻名义对外负债的情形,应当在外观主义下参照适用《民法典》第1064条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范。  相似文献   

6.
我国内地 (以下简称内地 )和澳门婚姻法律都规定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但两地关于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情形、行使请求权的主体和期限以及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等方面 ,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澳门的有些规定 ,对内地有很大的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   

7.
我国婚姻无效制度的确立,填补了我国婚姻法在立法上的空白,是我国法制社会建设的一大进步。婚姻无效是指违反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但是目前我国无效婚姻的法定事由、宣告机关及法律后果等方面的规定还存在缺陷,本文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完善的立法建议:违反结婚禁止性规定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扩大可撤销婚的范围;自始无效婚有溯及力,可撤销婚无溯及力等。  相似文献   

8.
吴国平 《政法学刊》2010,27(1):40-45
我国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相关立法还存在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过于单一、对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没有进行区分等不足,需要通过扩大可撤销婚姻的范围、规定无效婚姻宣告制度、细化行使请求权的主体和期限、区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强化对善意相对人的保护等来进一步加以完善,以适应新时期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需要。  相似文献   

9.
我国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首次确立了无效婚姻制度。这一制度的确立,使我国的婚姻法律制度更加趋于完善,对于保障婚姻的合法成立,预防和减少婚姻纠纷,以及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法律意义。但由于无效婚姻制度在我国立法上是首次确立,对于该制度的理论设计,学界仍然存在着诸多争议,其内容也尚需结合我国国情进行进一步的完善。本文以民法理论为依据,并适当参照和借鉴了国外的相关立法实践,拟对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出若干学理上的具体建议。  相似文献   

10.
贺丹青 《河北法学》2008,26(7):139-144
我国婚姻法修正后确立了无效婚姻制度,在此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和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也相继出台,这是我国婚姻立法的一大进步。但在若干具体制度的设置上尚存在不完善之处。从理论和现实出发,探讨无效婚姻的模式、范围、程序和合法化等法律问题,分析无效婚姻法律规范的冲突,并就无效婚姻立法的协调提出自己的建议。  相似文献   

11.
刘冰 《河北法学》2006,24(6):156-159
婚姻从原始状态起便是世界上最生动的生活内容之一,婚姻制度则是阶级社会中统治阶级对婚姻合法化的确认,在我国悠长的人类文明史中不乏各种具有鲜明民族特色的婚姻制度.有的随着历史的发展已消亡,有的直到今天仍影响着我们.  相似文献   

12.
王玮 《河北法学》2005,23(9):50-52
结婚条件是结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婚姻法中结婚条件更多地强调了社会利益的实现,个人权利保护不够充分。在个人权利保护日益受到重视的今天,我国结婚条件构成的不足愈加显现,主要表现为法律规定态度上的犹疑和贯彻实施过程中的障碍。关注婚姻的特殊性,从实质意义上实现对个人权利的充分保护,达到社会利益和个人权利充分实现的平衡,细化结婚条件,将是解决许多难以解决的婚姻家庭领域问题的关键。  相似文献   

13.
李静芹 《河北法学》2004,22(5):143-146
中国民法典的编纂工作已经全面启动 ,婚姻家庭制度将作为其中的一编。婚姻家庭编的立法体例和内容如何确定 ,直接关系到民法典体系的科学性和制作的完整性。就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立法体例和制度设计提出相应的建议 ,以填补婚姻立法的空白 ,进一步完善婚姻法的各项规定 ,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4.
陈苇  贺海燕 《河北法学》2021,39(1):15-39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编纂,根据加强国家对婚姻家庭的保护、倡导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尊重婚姻家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注重夫妻婚姻家庭地位的平等、注重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贯彻、注意保护婚姻家庭弱者的权益等立法理念,新增或修改补充了24项制度或规则,主要包括:在"一般规定"章中,新增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原则,增设婚姻家庭文明建设的倡导性规定,确立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界定亲属的种类、近亲属和家庭成员的范围;在"结婚"章中,减少禁止结婚和无效婚姻的法定事由,修改补充可撤销婚姻制度,新增重大疾病的如实告知义务、婚姻无效或被撤销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在"家庭关系"章中,新增夫妻家事代理权及其限制规则、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婚内析产规则、亲子关系的确认与否认之诉规则;在"离婚"章中,新增离婚冷静期、婚姻关系解除的时间,补充诉讼离婚准予离婚的法定事由、离婚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规则、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修改离婚经济补偿、离婚经济帮助的适用条件,增加离婚损害赔偿法定事由的兜底条款;在"收养"章中,放宽被收养人的年龄和收养子女的人数限制,修改收养人的条件,增加收养评估规则等。  相似文献   

15.
骗取婚姻证现象与立法缺失的困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尹茂国 《行政与法》2007,(9):109-111
实践中存在骗取婚姻证现象,但我国现行婚姻立法中并无该问题的具体处理规定,从而在实践中造成诸多困惑问题。因此,有必要从完善我国婚姻立法入手,对该现象做出明确而具体的处理规定。  相似文献   

16.
中国同性恋者的婚姻困境——一个法社会学的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下中国的同性恋者面临的更核心的问题还不是同性婚姻问题,而是异性婚姻问题。伴侣婚姻所强调的男女平等、爱情基础对传统婚姻造成了冲击,这一方面淡化了婚姻的生殖养育功能,催生了同性婚姻的诉求;另一方面也使得同性恋者进入异性婚姻的成本加大。事实上像婚姻这样的社会制度完全建立在爱情的基础上是很危险的,即使从可能性上讲也是不现实的。  相似文献   

17.
康娜 《法律科学》2009,(5):104-112
关系契约理论突破了传统契约理论的不足,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去看待婚姻的契约属性,为婚姻关系的基本定位和各项规则的设计提供了理论依据。在关系契约视野下,婚姻立法应该鼓励长期承诺、鼓励奉献和互惠、保护信赖利益、避免机会主义、正视社会规范和关系互动中形成的潜在不平等,适应婚姻关系不断变化的特征,建立调整婚姻的弹性机制。婚姻制度的设计应该协调婚姻中的国家干预和个人自治、兼顾当事人的对立和统一,衡平婚姻中的自由和限制,均衡当事人的利益和损失。  相似文献   

18.
尽管人的进步是和性的解放关联在一起,但是法治意义上的性权利绝不是完全的性自治和性自由,性权利永远都是法律规则与制度下的权利,永远都是与性义务、性责任相对应的权利,它受制于社会规则,来源于社会合作。因此,性的法治是建立在自治基础上对性的法律控制。具体说,这种法律控制体现在婚姻形态的选择、国家对性资源的配置以及国家权力与私人力量的博弈等环节或过程中。  相似文献   

19.
和丽军 《时代法学》2013,11(4):66-75
根据我国《继承法》,不仅丧偶儿媳或女婿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后能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兄弟姐妹间、旧社会形成的一夫多妻家庭中子女与生母以外的父亲的其他配偶间形成扶养关系的,也均互有继承权,该规定直接突破了世界通行的继承权仅在血亲及配偶范围内的传统基础。无论从继承权产生的基础,还是从姻亲继承产生的源流上分析,我国基于赡养扶助行为授予姻亲继承权都是对继承权基础的直接违背,也是对现实生活中民众继承习惯的背离。通过对姻亲的赡养扶助行为与继承权关系的分析,找出合理的路径与渠道对其实施赡养扶助行为后的权益进行补偿,始为正确的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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