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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制度价值是该制度存在于民法体系中的理论依据。现有通说"三目的说"系源自日、台旧说,该说存在诸多理论缺陷,且脱离我国当前社会现实,无助于解决社会实际问题。诉讼时效制度的基本价值是合理配置有限的司法资源、确立公权力对私权利提供救济的界限、平衡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基于法制发展程度、权利保护现状等现实因素,我国现阶段诉讼时效制度应兼顾权利人、义务人双方利益大致平衡的前提下,将保护权利人作为首要价值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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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诉讼时效中止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诉讼时效制度是基于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的稳定。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价值取向,对权利人的权利进行限制以督促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的制度。但这种限制使诉讼时效制度可能成为义务人逃避债务的工具.违反依法依约履行义务的诚实信用原则,产生不公平的结果。诉讼时效障碍则是为避免这种可能的不正义而产生的。诉讼时效中止是诉讼时效障碍的重要类别,其使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处于暂停状态,是对诉讼时效制度予以合理限制以实现其正当价值的重要方式。我国关于诉讼时效中止制度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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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体现了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禁止权利的滥用,以维护社会交易秩序,进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价值趋向。此价值趋向具体表现在限定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坚持诉讼时效的法定性,明确法院不得主动援引诉讼时效,放宽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扩张诉讼时效障碍的适用等制度设计上。这与当前司法背景相适应,应当予以肯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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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制度既不是限制权利人行使权利,也不是鼓励义务人不履行义务,而是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促使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我国的行政诉讼法中对于诉讼时效中断的制度几乎是空白,本文从价值层面反思行政诉讼无中断制度的理由,这对于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进一步完善有重大意义,同时能够更好地保护行政诉讼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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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杜江涌在来稿中指出:诉讼时效开始后,权利人不在法定期间行使权利,就要承受时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如果在时效进行期间,非由于权利人原因障碍其行使权利的情况下,继续计算时效时权利人就是不公平的。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就是针时时效进行障碍,而使时效进行对权利人公平发生法律后果的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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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背景下我国民事申诉制度之检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平审判权有三要素构成,即合法的审判组织、正当的审判程序和适用法律的正当性.公民的司法申诉权来源于公平审判权的受侵害事实.公平审判权侵害事实的类型化是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事由的类型化基础.我国公平审判权第三要素——"适用法律的正当性"的保障和救济问题仍未解决.民诉法再审制度修改之后,审查法律、法规正当性的司法主体条件已经具备,适时建构这一制度是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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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实效,实质上是对民事权利予以适当限制的一种法律制度。其意义在于:一是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二是利于人民法院及时正确地处理民事纠纷。本文指出运用和把握好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后果、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诉讼时效的起算以及诉讼时效的中断在司法实务中更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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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以牺牲权利人一定权利为代价,来满足整体社会经济秩序的需要。因此,它是一种维护法律稳定性的手段。但是并非所有的民事权利都适用诉讼时效,如果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过宽,就会造成对权利人的侵害,对经济秩序的破坏,有违立法本意。民事权利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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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又称为消灭时效,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状态持续进行,达到法律规定的期限,发生权利消灭或受限制的法律后果。诉讼时效制度有几大基本问题:适用范围、如何起算、中止中断、时效效果以及时效援用等,这些问题我国立法规定并不全面,有的与大陆法系的通行做法不一致,而学者在探讨时多侧重具体规则的比较研究,较少从诉讼时效制度的存在理由或该制度的功能出发。一项法律制度的功能或价值决定了该制度具体规则的设计,诉讼时效的基本问题均受制于立法规定诉讼时效的制度价值,只有弄清了诉讼时效限制权利的正当理由才能在具体问题上不迷失方向,但各国对诉讼时效的存在理由并非没有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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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中断是权利人主张权利从而阻碍诉讼时效完成的有效手段,其对权利人债权的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司法实践中经常对诉讼时效中断的认定问题产生分歧,为维护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建议今后立法时对该问题加以进一步明确细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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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源危险废物的法律治理必须结合整体性的环境责任,使法律责任与伦理道德责任具有价值层面的一致性.整体性环境责任蕴含了道德基础规范,证成了社会源危险废物法律治理的正当性.治理制度的构建应注重程序的正当性、追求道德共识,使大多数人在情感上接受法律治理规范;治理制度的运行应使常态执法饱含尊重与关怀,逐渐消减违法者的负面情感,最终使得强制性法律责任能够促成人们自愿守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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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为获得法院的保护必须及时行使其权利的法定期间。如果权利人持续地不行使权利,导致诉讼时效届满,人民法院对其权利不再保护。依照民法通说,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于请求权。当知识产权受到侵害时,知识产权入享有的停止侵害请求权和侵害赔偿请求权,在逻辑上也应适用诉讼时效。但是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侵害之诉的诉讼时效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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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制度是民法总则的重要内容.各种时效制度在性质和功能上有同一性,应于总则中统一规定.这也是有立法例的.时效制度的设计,应考虑相互间的协调、衔接.民法总则草案规定了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还应当规定取得时效和权利失效期间.时效制度的构建应注意内部规则的协调.诉讼时效期间是权利人请求法律保护的法定期间,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经受理进入诉讼程序或仲裁程序的,不发生诉讼时效期间的重新开始,而发生诉讼时效期间的终结.权利人保护权利的请求并非全受诉讼时效限制.人身权的保护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权利人请求保护的权利有关基本生存利益以及涉及他人利益的,权利人的请求也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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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取得在理论上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法律制度对此进行了系列安排,然而,这一安排的背后合理的根据如何?事实上,效率的最大化并不是所有权取得制度设计的正当性出发点。而从人的双重本性出发,所有权的取得需要经过法律制度这样一种权威进行确认;而对人"相互合作的社会本性"抑或"有限的利他主义",则不仅法律的强制力须以作用,对人们的道德感召亦颇为重要。道德上的正当性才是财产所有权取得正当性的最优诠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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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实原因。笔者认为,应当在以个人为主体提起债权请求权的法律关系范围中取消诉讼时效制度,主要有如下两个方面的现实原因:(一)在法律适用上存在缺陷。这些缺陷主要有如下四点:1、诉讼时效的法定时间过短。我国现行法律对诉讼时效的法定期间一般规定为2年。这一期间过短,不能对权利人行使权利给予充足的时间予以保护。2、诉讼时效完成的效力采用诉权消灭说。此说认为诉讼时效完成,并不消灭权利人怠于行使的权利本身,而只是消灭权利人的诉权,即请求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诉讼时效完成,也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胜诉权”。但是实际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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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诉讼时效适用的误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诉讼时效是我国民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但在立法上,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仍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导致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不可避免地陷入了理论与实践的误区。本文试就我国民法中诉讼时效的起算标准问题和诉讼时效中止的适用问题略陈管见。 关于诉讼时效的起算标准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应当说,从字面上来看,这种界定是不准确的。诉讼时效是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的一种法律制度,其适用应当考虑当事人行使权利的可能性,在当事人客观上不存在行使权利的可能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