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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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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害人承诺,源于经承诺的行为不违法的法律格言。在我国刑法典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而是作为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加以研究的。在彰显法治与民主的今天,体现人民自主决定权的被害人承诺,有进一步深入探讨的价值和意义。所以,本文拟从被害人承诺的主体、主观方面、客体限制、时间限制和社会相当性的要求等五个方面来阐述其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2.
被害人承诺研究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刘守芬  陈新旺 《法学论坛》2003,18(5):13-19,32
从法谚“得到承诺的行为不违法”演化出了被害人承诺问题。从我国刑事法理论研究的现状来看 ,对被害人承诺的研究是不充分的 ,盖因在《刑法》中并未明文规定被害人之承诺。但是研究被害人承诺 ,知晓被害人承诺的刑事法依据、被害人承诺的构成 ,对于正确理解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 ,以及讨论现实中的治疗行为、安乐死等问题会起到帮助作用。  相似文献   

3.
古罗马著名法学家乌尔比安的《学说汇纂》第47卷中写到:"以被害人意志所产生的,不是不法。"这就是被害人承诺理论的启始,这句法谚再后来被总结为"得到承诺的行为不违法"的经典刑法名言。在现实生活中,客观存在着被害人承诺的现象。受害人的承诺对于行为人责任承担具有重要的意义,其减少行为人行为可责性,甚至可以排除行为的违法性。在各国刑法理论当中,一般经被害人承诺的行为被当作违法阻却事由,由于少数国家在立法上明确规定了被害人的承诺,所以把它当作法定的正当化事由。对大多数国家的立法来说,并没有确定的被害人承诺相关的法律规定,而是在理论上作为超法规的正当化事由。我国的现行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对于经受害人承诺的行为是否属于违法阻却事由,但在司法实践中已有所运用,因此,对被害人承诺问题进行探讨有助于刑事立法和司法的健全。  相似文献   

4.
在刑法理论上被害人承诺是一个超法规的排除犯罪事由,在法律实务中,经被害人承诺实施的行为有多种法律效果,犯罪性的排除不是必然结论。本文论述了被害人承诺的概念,分析了经被害人承诺的行为的各种法律效果,对其排除犯罪性的理论根据进行了阐述,重点讨论了排除犯罪性的条件,希望能够对刑事司法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5.
在刑法理论上被害人承诺是一个超法规的排除犯罪事由,在法律实务中,经被害人承诺实施的行为有多种法律效果,犯罪性的排除不是必然结论。本文论述了被害人承诺的概念,分析了经被害人承诺的行为的各种法律效果,对其排除犯罪性的理论根据进行了阐述,重点讨论了排除犯罪性的条件,希望能够对刑事司法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6.
田国宝 《法学评论》2004,22(3):133-138
在刑法学中 ,基于推定承诺的行为 ,是指行为时虽然没有被害人的承诺 ,但为救助被害人的紧急事项 ,可以推定如果被害人知道行为时的紧急情况就会当然作出承诺 ,而法律上认可基于对被害人意思的推定而实施的行为。基于推定承诺的行为的正当性根据是“法益衡量”原则 ,即对被害人较小利益的损害能产生保护被害人较大利益的效果。基于推定承诺的行为的成立条件是行为的实施必须同时具备如下三要素 :前提条件 (情势紧急 )、实质条件 (被害人承诺的当然可能性 )、补充条件 (行为的社会相当性 )。  相似文献   

7.
被害人承诺是指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但由于被害人承诺放弃该利益而可能得到刑法宽容的行为。作为行为正当化理论之一,其包含着重要的刑法价值,它对实现人的自主处分权最大化的同时又不违背刑法正义起到了关键的作用,因此在世界各国刑法中都得到了普遍的认同和深入的研究,但是我国刑法理论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尚不充分。本文从宏观角度对被害人承诺制度加以阐述,从而对该问题作初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   

8.
被害人承诺理论是来自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的"对意欲者不产生侵害"之理论,即行为人意欲侵害某种法益时,如果这种侵害行为及其产生的结果是被害人所追求的,那么行为人的行为就不是对被害人的侵害。现在的被害人承诺,是指被害人同意他人对自己可以支配之权益进行处置或侵害。[1]许多国家已将被害人承诺作为违法阻却事由在刑法中加以规定,然而我国刑法中并没有明文规定,只是对其进行学术性研究。文章将通过外国刑法对于被害人承诺的相关规定来简要分析一下被害人承诺是什么。  相似文献   

9.
刑法中有关被害人承诺的理论,一直可以追溯到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在《法说汇纂》第47卷中写下的一句话:“以被害人的意志所发生的东西,不是不法的”(Nulla iniuria est,quae in volentem fiat)。后来又演变为得到承诺的行为不违法的法律格言,直译为“对意欲者不产生侵害”、“对知情者且意欲者不产生侵害”:即行为人实施某种侵害行为时.如果该行为及其产生的结果正是被害人所意欲的行为与结果,那幺,对被害人不产生侵害的问题。换言之,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得到了被害人的承诺,那么,该行为不违法。  相似文献   

10.
在刑法理论以及司法实践中,被害人承诺都有其独特的地位和作用。本文对被害人承诺之特殊形式——推定承诺进行阐述,主要明确推定承诺存在的要件。基于推定承诺的行为并没有得到被害人现实的承诺,则其成立必然受到严格的限制。只有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阻却行为的违法性,成为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  相似文献   

11.
被害人承诺探究——民权刑法视域中的利益衡量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肖敏 《政治与法律》2007,(4):119-124
刑法意义的被害人承诺是构建于以民权刑法为基石的利益衡量说之上的。被害人承诺是适格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可支配权益范围内于适宜之时间所做出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害人承诺具有阻却违法性之刑法效果,而被害人承诺过当可减少行为违法性。  相似文献   

12.
王坚清 《法制与社会》2011,(15):254-256
被害人承诺是一种合法化事由,虽然我国刑法对此并无明文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实际确立了被害人承诺阻却行为违法性的规则。理论上,被害人承诺要求被害人主观必须具有做出承诺的自愿性,然而在实践中存在一种较为特殊的被害人承诺,即被害人基于一种法益被侵害的恐惧,而"自愿"作出的对另一种法益的被害人承诺。本文通过对三个虚构案例的分析,着重对这种非完全自愿下的被害人承诺进行初步的研究探讨。  相似文献   

13.
被害人承诺的理论定位与司法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中所规定的正当行为仅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情形,立法者并未将被害人承诺列入其中,所以,被害人承诺在理论上被视为是一种超法规的正当化事由。经由被害人同意的行为排除犯罪的理论基础在于被害人的自由决定权和刑法的谦抑性。当然,司法实践中,并非所有经被害人承诺的行为均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只有同时具备主体、主观、法益、时间和目的等要件的承诺才可以排除其社会危害性而不被认为是犯罪。  相似文献   

14.
被害人承诺作为排除行为犯罪性的正当化事由已得到大多数刑法学者的认同。各国刑法通说认为,对被害人的法益有处分权是承诺得以成立的前提。我国刑法理论普遍认为,财产、名誉、秘密、自由等是个人承诺的权益范围,而身体和生命等方面的权益不能承诺。因此,学界以及社会各界针对安乐死问题展开了广泛的争论,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支持与反对的意见相持不下。本文从刑法中的被害人承诺视角对安乐死问题做简要的论述。  相似文献   

15.
我国法律虽承认被害人当事人的主体地位,但没有赋予其相应的诉讼权利,尤其是没有赋予被害人上诉权。法学理论界对被害人是否应该拥有上诉权,见仁见智。我们认为应从我国被害人上诉权的理论研究和立法现状出发,结合被害人上诉权的价值,在立法上赋予被害人上诉权。  相似文献   

16.
犯罪是犯罪人与被害人行为互动的结果,被害人在犯罪事件中的过错影响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大小。我国刑法中虽没被害人过错的概念,但其精神在刑事立法和司法中亦有所体现。被害人过错影响量刑的法理依据可以从自我答责理论和期待可能性理论中寻求,为了完善法律体系,实现公平和正义,我国应当进一步完善被害人过错影响量刑的刑事立法。  相似文献   

17.
被害人同意包括被害人合意和被害人承诺两种形态。在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上,围绕被害人承诺的体系性定位,存在排除构成要件符合性还是排除违法性之争。被害人承诺属于利益阙如而非利益冲突的情形。如果客观归属属于构成要件阶层,意味着构成要件阶层可以做价值判断以出罪,被害人承诺也应是排除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内容。依照被害人承诺排除构成要件、结束犯罪审查后,并不妨碍法官根据其他法律宣告行为合法。一元论和二元论在实践效果上都是出罪,只是二元论肯定了构成要件符合性,出罪在后。在四要件犯罪构成论中,被害人承诺是阻却犯罪构成的事由。  相似文献   

18.
刑法中有关被害人承诺的理论,一直可以追溯到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在《法说汇纂》第47卷中写下的一句话:“以被害人的意志所发生的东西,不是不法的”(Nulla iniuria est,quae in volentem fiat)。后来又演变为得到承诺的行为不违法的法律格言,直译为“对意欲者不产生侵害”、“对  相似文献   

19.
我国刑法总则未对被害人承诺作出规定,司法适用中对于涉及被害人承诺案件的认定,需要根据被害人承诺的理论基础与各国立法比较及被害人承诺的构成要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具体作出分析。"事后承诺的概念在刑法理论中一直被仅仅理解成"事后宽恕",过于限缩了"事后承诺"的涵义,有"名不副实"之嫌,应当对"事后承诺"之内涵与外延作出重新审视与修正。  相似文献   

20.
陈璇 《法学研究》2023,(3):168-187
被害人自陷风险并不是一个仅涉及刑事可罚性的单纯部门法问题。以“仿共犯”模式为代表的单一刑法思维,一方面将“行为人—行为人”责任划分模式错误地套用于“行为人—被害人”责任分配问题,另一方面拘泥于被害人自陷风险在界分罪与非罪方面的功能,却忽视了其在初级规范层面的意义。被害人自陷风险问题的分析框架,由法律性质和法律责任两个层面构成。在法律性质层面,首先,从权利分配格局的视角出发,某些自陷风险的情形足以直接否定注意义务违反性;其次,在确定行为人违反了注意义务的情况下,需进一步考察能否根据被害人承诺例外地阻却过失行为的违法性。在法律责任层面,既可能因为“被害人过错”而降低甚至排除行为人行为的刑事可罚性,也可能借由“过失相抵”而减轻行为人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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