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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共有是财产的一种不正常之状态,且有悖于物尽其用,共有始终属于一种暂时状态。共有物分割请求权的性质应为形成权而非请求权。分割请求权既基于共有关系而生,故不得罹于消灭时效。共有物之分割,是各共有人间以其应有部分相互移转交换。各共有人应按其应有部分,对于其他共有人因分割而取得之物,负与出卖人相同之瑕疵担保责任。  相似文献   

2.
民事诉讼标的是指法院予以审理和裁判的对象。我国的民事诉讼标的理论吸收大陆法系诉讼标的理论基础,形成民事纠纷说、新二分支说、分别识别说与为实践部门普遍接纳的旧实体法说等诸学说。其争议焦点主要围绕给付之诉的诉讼标的识别标准进行。从利于诉讼实践的角度出发,仍应坚持实体法学说,但诉讼标的的识别要以原告向法院提出的实体法律关系或请求权为准,未向或未能向法院提出的实体法律关系或请求权不能作为识别依据。  相似文献   

3.
台湾地区公益团体提起不作为之诉制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台湾地区"消费者保护法"和"民事诉讼法"对公益团体提起不作为之诉的程序作了规定,以维护不特定多数人的集合性利益和社会公益。对于该类诉讼的性质,存在着法定诉讼担当说与团体之固有权利说的争论,诉讼标的之界定、重复起诉行为与既判力范围之认定,以及处分权主义与辩论主义之限制等问题,因采法定诉讼担当说还是固有权利说而有所不同。这些规定及其理论探讨对于我国构建团体不作为之诉制度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4.
物权请求权发轫于罗马法的诉权,以对物之诉和对人之诉存在于罗马法.尽管物权请求权承继罗马诉权的程序功能,且得诉权之行使方可实现,但是物权请求权非因之而附着于诉权,而是独立于诉权,发展为横跨实体权利与诉讼程序之间的桥梁,为物权的顺利实现提供服务和保障.但物权请求权不附属于物权,也非物权的效力所致,它是异于物权的.在物权存续期间,于一物的同一类型的物权请求权因同质的侵害行为会反复出现,但基于物权请求权的相对性和相对人的变化,此时的物权请求权与彼时的物权请求权并非同质,物权请求权是一种相对独立于物权的请求权.正是基于物权请求权的此等属性,物权请求权才可能成为诉讼时效的客体.  相似文献   

5.
传统诉讼标的的理论也称旧实体法说,认为诉讼标的是原告在诉讼中所提出的具体实体法上的权利主张或法律关系;判断诉讼标的标准是原告在实体法上享有的请求权数.一个法律要件产生一个请求权,如果同一民事法律事实符合多个法律构成要件则形成多个请求权.诉讼标的作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支柱,决定了民事诉讼中的一系列具体问题的设置.民事公...  相似文献   

6.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当事人制度。本文从诉的角度对此方面加以思考 ,并提出自己的观点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之诉的存在是他参加本诉的合理依据。本文论点 :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之诉的存在是他参加诉讼的合理依据 ,主张建立相应的诉讼合并制度。  相似文献   

7.
遗嘱人因遗赠物毁损、灭失、被征收或丧失占有而对他人取得赔偿金请求权、保险金请求权、补偿金请求权等权利时,法律推定遗嘱人有以该权利而为遗赠之意思。遗嘱人倘因遗赠物与他人之物附合、混合或加工而取得添附物之所有权或共有权时,推定以其所取得之权利为遗赠。遗赠物上附有抵押权、质权等担保物权,遗嘱人因遗赠物毁损、灭失等所取得的赔偿金请求权、保险金请求权等权利上同时存在担保物权物上代位与遗赠物上代位时,担保物权物上代位优先于遗赠物上代位。  相似文献   

8.
传统旧实体法学说在给付之诉诉讼标的的识别问题上存在理论缺陷,之后出现的各种识别学说也无法自圆其说。因此,有必要对各种流派学说进行述评与反思,找到较佳的解决路径。决不能因为旧实体法学说存在一点理论缺陷就抛弃其整个理论,而应通过修正民事实体法来解决来源于民事实体法上的请求权竞合而导致的旧实体法学说的缺陷。  相似文献   

9.
破产撤销权利人可以直接向相对人主张行使撤销权,追回财产,但如果相对人不予认可,撤销权利人便可以诉讼的方式行使之,此种方式可谓撤销权诉讼。我国《破产法》规定撤销权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从诉的形态来认识,破产撤销权诉讼为形成之诉和给付之诉的结合。从诉讼的构造来看,管理人基于其独立的地位和权利行使主体的身份应为诉讼的原告;相对人或受益人为行为的实质对象,所以应为诉讼中的被告;债务人与可撤销行为存在利益牵连关系,应为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同时破产撤销权行使后,产生可撤销行为自始无效,财产返还、回归债务人财产和相对人或受益人原权利义务恢复的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10.
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立法规定存在许多缺陷,主要表现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不明确,参诉依据具有模糊性,参诉方式存在被动性。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存在诸多问题的根本原因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权利缺乏程序保障。保障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权利并建立辅助参加制度应当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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