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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审前程序作为一个特定程序在民事纠纷解决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但我国审前程序的立法是滞后的,其缺陷体现在:诉答功能软化,争点无法在审前准备阶段形成;对当事人收集、调查证据缺乏必要的程序保障;举证时限制度有待完善等方面.对此,应明确审前准备程序的主体,建立起结构合理的审前程序;设立诉答程序,完善诉讼失权制度;完善举证时限制度和证据调查制度;建立法官释明权制度.  相似文献   

2.
我国民事诉讼中审判权的主动性主要体现在法院依职权进行的调查取证、必要共同诉讼的当事人追加、法官的释明权及再审程序的启动几个方面。当事人处分权的有限性和公法秩序的要求使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调查取证成为必要,追加当事人则是彻底地、一次性地解决纠纷和当事人适格的要求。随着辩论主义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确立,作为弥补辩论主义缺陷的法官释明权制度应运而生。针对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法院的再审程序启动权应予取消;而法院的调查取证权可以考虑适当扩大,法官的释明权制度应继续丰富和完善。  相似文献   

3.
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增设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用以规制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保护第三人的利益。为了更好地发挥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功能,有效保护案外人的利益,应当在现有条文的基础上对之加以完善。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的适用选择上,应当视案外人的诉讼请求状况决定适用顺序;为了保护案外人的程序利益,应当在起诉条件上作适当放宽;为了有效发挥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作用,在起诉主体方面应当有所突破;出于制度设计的合理性考虑,应当不允许对生效裁定提起撤销之诉,且要限制对特殊类型案件提起撤销之诉;此外,还应当允许当事人就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结果提起上诉。  相似文献   

4.
释明权制度最早起源于德国,在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被称为当事人主义的修正器。释明权体现了民事诉讼的最高价值——公正与效率。释明权既是一个理论上的问题,又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问题。合理限制法官行使释明权的范围,加强当事人的律师代理制度,达致民事诉讼纠纷解决中当事人对抗式辨论与法官行使释明权之间的良性互动。  相似文献   

5.
原告于第二审程序中为诉之追加不仅关涉被告防御权之行使,更关系到审级利益之维护.故立法关于二审中诉之追加应有特别要件之设定以求原、被告利益之衡平.本文在剖析现行立法与司法解释失范的基础上阐释了二审程序中原告追加新诉应具备之特别条件.  相似文献   

6.
诉讼作为一种解决当事人之间纠纷的重要方式,其不仅影响当事人权利行使的范围,也决定着法院审判权作用的边界。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原有法律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快速发展的社会,尤其在现代型纠纷中如何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变得极为重要和紧迫。因而如何扩大当事人诉权行使的范围成为学界与理论界探讨的话题。通过对域外制度的考察和实践发展需要,诉的利益之概念可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一剂良药。本文在厘清诉的利益之内涵与本质基础上分析民事诉讼中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及形成之诉中诉的利益之判断,以为当事人权利之保障和法院审判权作用范围的扩张提供些许助益。  相似文献   

7.
在诉讼过程中,基于明确诉讼方向、防止突袭裁判及彻底解决纠纷等目的,法官应就若干程序性事项对当事人进行释明。在诉讼请求不明确甚至自相矛盾时应进行释明,在当事人不适格时应释明,在法院变更案由时应释明,在原告没有诉的利益时应释明,在例外情况下超请求裁判时也应进行释明。这些释明可让原告及时调整诉的声明,使原告正确列明当事人,使双方当事人就变更后的案由充分争讼,还能避免可能的后续诉讼。如是观之,首例冷冻胚胎案中的释明还有进一步充实之空间。  相似文献   

8.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保险给付请求没有经过理赔无从确定,当事人未经先行向保险人提起索赔而径直提起的诉讼因而不符合给付之诉的要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保险给付之诉。依据索赔-理赔的保险运作模式,应当由当事人先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从而展开理赔程序确定具体的保险给付义务。我国应规定保险索赔前置程序,明确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必须先向保险人索赔(理赔申请),只有当索赔不获满足或有其他争议时才能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9.
《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程序立法,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做出了相关界定,但相对简单、粗放,当事人参与程度极低。审前准备程序需要完善制度保障,包括强制诉答制度、诉讼失权制度、律师强制代理制度等。另外,法官释明对明晰当事人请求的内容及其诉讼目的,促进诉讼适当解决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10.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保险给付请求没有经过理赔无从确定。当事人未经先行向保险人提起索赔而径直提起的诉讼因而不符合给付之诉的要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保险给付之诉。应当认识到理赔程序在确定保险给付之债上的重要意义,依据索赔——理赔的保险运作模式,由当事人先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从而展开理赔程序确定具体的保险给付义务。我国应规定保险索赔前置程序。明确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必须先向保险人索赔(理赔申请),只有当索赔不获满足或有其他争议时才能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11.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保险给付请求没有经过理赔无从确定。当事人未先行向保险人提起索赔而径直提起的诉讼,不符合给付之诉的要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保险给付之诉。应当认识到理赔程序在确定保险给付之债上的重要意义,依据索赔一理赔的保险运作模式,由当事人先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从而展开理赔程序确定具体的保险给付义务。我国应规定保险索赔前置程序,明确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必须先向保险人索赔(理赔申请),只有当索赔不获满足或有其他争议时才能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12.
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在提起再审的主体方面,再审事由的设置、再审时限等方面存在种种弊端,影响了司法独立和程序公正,不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尽快从确立再审之诉制度、改革提起再审主体制度、合理界定再审事由、明确再审时限和次数等方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3.
随着我国逐渐向当事人主导的民事诉讼模式转变,法官释明权问题开始引起人们的注意,但也因此在我国是否应该确立法官释明权制度的问题上引发了很大的争议,本文则认为法官释明权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健全实属大势所趋、非常必要.  相似文献   

14.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26条正式确定了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制度,对当事人、管辖法院、起诉期限等问题进行了规定,形成了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基本轮廓,但该条规定仅是概念意义上的界定,对具体程序规定则付之阙如,导致实务中应如何运作该诉讼制度存在很多盲点。而参与分配制度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的适用将会越来越频繁。本文立足实务,以厘清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运作规则为目的,从立案、审理到判决等方面进行了论证。通过分析,本文认为,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是解决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权利冲突的诉讼程序,属于形成之诉。只有取得执行依据或具有优先受偿权,并被执行机构列入或者准列入分配方案的债权人以及债务人才可以提出本诉,未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可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相似文献   

15.
中间确认在本质上是法院的一种实体性裁决,具有中间性和确认性二个特点,在效力上具有预决效力.法院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属于法官释明权,但已突破了传统释明权的范围.该制度的正当性基础在于理顺诉讼逻辑、提高诉讼效率、体现人文关怀,从而使民事诉讼机制更趋于合理.但其仍然在理论及实践上存在诸多困惑,出路是引入外国法中的中间判决制度以及确立诉之预备合并制度.  相似文献   

16.
诉之利益的探讨,在于通过它建立了一种筛选机制,即当法条有许多解释可能性或无直接依据时,法官需衡量现行环境及各种利益变化,以探求立法者出于今日所可能表示之意思.一方面法官须在既定的法律规则框架之内寻求当事人所主张的权利依据;另一方面,法官又可在社会需求出现新的现实要求而现有的实体法出现权利空白时,在利益衡量基础上运用解释运动来扩充诉讼程序的张口.因此,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把握利益衡量的标准和尺度十分关键.  相似文献   

17.
释明制度的核心是法官的释明权。法院行使释明权在一定程度内是法院的义务,从另一角度看则是权限,如果超过一定的限度则可能违法。在建立和运用释明权时关键是要把握好“度”的问题,否则在审判方式改革的过程中可能重又回到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中。释明权制度反映了在尊重当事人诉权的前提下以审判权给予当事人适度救济的司法理念,在性质上不同于将审判权置于诉权之上的职权干预模式。  相似文献   

18.
论诉的利益之判断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诉讼中诉的利益是指当事人提起的诉应当具有的法院对诉讼请求进行审判的必要性和实效性。对诉的利益之判断,无论对于保障诉权还是防止滥诉都有重要的意义。在其他判决要件具备的情况下,当事人提起的诉有诉的利益,法院必须进行审判,没有诉的利益,法院应当驳回起诉。诉的利益具有抽象性,法院对诉的利益是否存在的判断,应当从原告、国家、被告三者的立场进行考量,并且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的诉的特点甚至个案具体情况来判断。  相似文献   

19.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程序启动方式存在着缺乏相应配套程序、公权力过多介入再审启动以及多元再审启动方式运行混乱等诸多弊端。有必要发挥当事人对再审启动的主导作用,以当事人权利为本位构建民事再审启动制度。鉴于对再审之诉的出发点和制度设计存在的困难的分析,应当将其作为完善再审启动制度的远期目标,以构建当事人的再审启动权作为现阶段的改革方向。在明确再审启动权属性与效力的基础上,结合现行民事诉讼法再审启动程序的框架对其进行具体的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20.
诉的利益是行使诉权发动诉讼的基础和前提。为制止恶意诉讼的发生,必须准确及时识别当事人对其所发动之诉是否存在诉的利益。明确诉的利益的含义和判断基准是有效辨别诉讼是否存在恶意的基础;而正视行政诉讼的特殊性则是判断恶意行政诉讼"诉的利益"的关键。明确诉的利益的识别方法、强化法官的证据调查权力、科学设置当事人的异议程序应是保障恶意行政诉讼中"诉的利益"得以正确及时辨识之机制和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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