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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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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死者人身权保护”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民事权利能力,即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问题,实为公民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或身份问题,也就是公民的民事主体地位问题。公民死亡,民事权利能力终止,不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不能继续享有民事权利,这是民法的一个定论。但是,随着司法实践中不断出现的对“死者人身权”的保护,又使人们对这一定论产生了不同的看法。本文试就此问题略谈拙见,以期有所研益。目前,我国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2.
法人行为能力的肿胀与萎缩评析刘庆国,欧世龙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权利能力是法人作为民事权利主体参与民事活动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没有这种资格,法人就不能参加民事活动。法人的行为能力...  相似文献   

3.
略论权利能力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权利能力的规范的目的在于:一个人是否能够作为民事主体在民法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权利能力是作为民事主体的必要条件,只有具有了民事权利能力,才能成为民法上的人,才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才能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  相似文献   

4.
一、民事权利要素上的距离及公证制度的有限性 在司法制度中,公证制度属于以非诉方式来对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潜在民事权利加以现实保护的一种常规法律制度。而民事权利则属于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民事法律规范的规定对于其他特定的或不特定民事主体所享受的法定权利。那么,这种民事权利是否能够直接得到公证制度的法律保护呢?这就需要我们围绕着作为民事权利制度四要素的民事主体、民事交往、法律事实以及民事权利能力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公证制度的本质职能深入地加以分析。  相似文献   

5.
公民,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最普遍的参加者。任何公民参加民事法律活动,都是以民事权利能力为法律依据的。作为公民参加民事活动的基础,民事权利能力历来是民事主体制度的核心内容。但是,长期以来,在人们的观念中,民事权利能力简单、抽象,缺乏实际意义,设有太多的理论和实际价值。从各国民法对于该部分的规定来看,除瑞士等少数几国外,也都是十分简单的。实际上,现代民法中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以及现代民主政治的要求而设立的。它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现代民法的本质属性。鉴于我国现行的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理论比较简单,我觉得有必要对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进行系统的研究。限于篇幅,这里仅就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内涵及特点,阐述一些个人看法。 一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公民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这种资格的存在为公民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权利、承担义务提供了法律依据。只有依法被赋予这种资格,公民才得以成为民事权利主体。因此,它是公民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 在民事理论中,这种得以成为民事权利主体的资格,被称为法律上的人格。因  相似文献   

6.
王洪平 《法学杂志》2016,(12):23-34
在自然人、法人之外,还存在着“第三民事主体”.“其他组织”“非法人团体”“无权利能力社团”等名称都不适于作为第三民事主体的名称.民事责任能力是一种客观的财产能力,与民事主体的主观辨识能力无关.从第三民事主体无独立财产、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角度看,称之为“无责任能力团体”更为恰适.无责任能力团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但却不具有民事责任能力.有自己的名称,并以团体的名义对外实施民事活动,在法律无除外规定的情况下,由其成员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团体,即为无责任能力团体.  相似文献   

7.
民事责任能力范畴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魏盛礼 《法学论坛》2007,22(1):76-81
民事责任能力是民法中的基础性概念.任何法律关系的主体只要具备民事主体资格,该主体即拥有民事责任能力.民事责任能力隐含在民事权利能力之中,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的资格三位一体,构成民事权利能力不可分割的要素.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能力状况,与该主体的民事行为能力和认识能力无关.民事责任能力制度贯穿于合同法、侵权法等民法分则的各个组成部分,将其局限于民法分则的任何一部分都是对民事责任能力的不当割裂.  相似文献   

8.
我国《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至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依此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在其生命存续期间终身事有,未脱离母体的胎儿不能作为民事权利主体。但从社会客观存在来看,公民在出生前就存在某些特定的民事权利,这些特定的权利在公民出生前只是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只有当公民出生时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产生民事权利能力,才能享有、维护和支配,这就是公民先期民事权利。公民的先期民事权利是指公民在出生前,根据法津赋予胎儿享有的利益,于出生后以自己的名义实现民事权利的…  相似文献   

9.
析民事权利和民事权利能力可以适当分离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传统的民法理论认为,民事主体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终止.民事权利必须以民事权利能力为前提,即两者是不可分离的.然而,司法实践中已出现了一些新情况,"不可分离"理论对此已无法解释.我认为,民事权利和民事权力能力可以适当分离.  相似文献   

10.
潘劲松 《法学杂志》2004,25(2):58-60
作为民法重要法律制度的民事责任,包括静态的民事责任和动态的民事责任。它通过敦促民事主体内省、自律以及在民事权利行使发生障碍时,对民事主体施以一定的救助,实现对民事权利的保障,并充分表现在民事立法中。  相似文献   

11.
民事责任立法体例探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它作为保障民事权利实现的法律手段,是民法自身体系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因其体例设备合理与否关系到整个民法体系的合理与完整,笔者认为有深入研讨之必要。一、设立民事责任制度是保障民事权利的自然逻辑现代通说称法律为权利之规定,法律学即权利之学,民法学尤其如此。民事权利与每一个民事主体息息相关,是民事主体赖以存在的基本条件。没有民事权利,民事在体就无法存在。各种市场经济活动是民事主体通过设立民事法律关系而实现的。与民事权利相对应的是民事义务二者相互对…  相似文献   

12.
对《民法通则》中民事能力制度的反思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民事权利能力作为民事主体法律地位的确立标志,是民法对民事主体在现实生活中的作用、价值的确认。民法不应将民事权利能力区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而应树立民事主体权利能力一律平等的观念。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法律行为发生私法上效力的前提条件,而民事责任能力是行为人承担其违法行为和适法有责行为所引起责任的必要前提,但二者在判断标准上有抽象与具体之分,体现着不同的价值理念。总体上,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一般有责任能力,而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并非无责任能力。据此分析,本文对完善《民法通则》民事能力制度提出了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13.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赋予和确定公民和法人享有民事权利和取得民事权利的两种资格。具备这两种资格,就具备了法律上的人格,就能以自己的名义和以自己的行为来参加民事活动,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就这个方面讲,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与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涵义是相同的。  相似文献   

14.
民事权利与民事权利能力不可分孙鹏(一)传统民法理论认为,民事主体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终止。民事权利必须以民事权利能力为前提,两者是不可分离的。然而,近年出台的有关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中出...  相似文献   

15.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客观需要的较完善的民事主体制度,需要对法人的民事能力问题进行更深入的研究。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存在范围限制问题,也不是指法人可以享受权利的范围。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殊性实指其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相比所具有的特点。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同自然人一样,由于其意思能力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应当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法人民事能力宣告制度。这一制度应包括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宣告制度和行为能力宣告制度两大系统。  相似文献   

16.
在民事活动中,公民是民事权利的享有者和民事义务的承担者,是重要的民事主体。因此,正确地认定民事主体资格,关系到该公民能否作为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也直接关系到能否作为诉讼主体进行民事诉讼活动。  相似文献   

17.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或资格。公民作为民事主体,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是他能否亲自参加民事活动的一个根本条件,也是认定公民的民事行为是否有效、确认其民率责任的要素之一。因此,在审判实践中依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  相似文献   

18.
传统民法理论以民事行为能力作为确立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准,并认为非法人团体不具有民事能力,因而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但是,从民事权利能力和意思能力两个角度,可以论证非法人团体具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这样一来,就从传统民法理论出发论证了非法人团体的法律地位,为在我国将来制定的民法典中确立非法人团体的独立民事主体地位扫清了障碍。  相似文献   

19.
法律上的胎儿是指自受孕时开始至出生时为止的胚胎,冷冻胚胎不是胎儿,胎儿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附法定解除条件的性质,在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溯及于受孕时自始不存在.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仅指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的能力,不包括民事义务能力.胎儿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建立胎儿监护制度.胎儿具有当事人能力,可为原告与被告.胎儿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实现由其监护人代为进行.当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已经实现的民事权利应当进行法效回复.  相似文献   

20.
民事权利能力、人格与人格权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民法上的权利能力和人格均是对人的平等地位在同一层面上的抽象表述,是名二而实一的关系。“民事权利能力范围”的提法是不合逻辑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存在受限制的问题。民事权利能力与人格权的有机结合,体现了民法对民事主体形式上和实质上平等的兼顾,是人格平等原则发展的逻辑阶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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