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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原告: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被告:张某基本案情:被告张某于2011年4月23日入职某公司从事资材管理工作,并于2011年5月1日与某公司签订期限自2011年5月1日起至2014年4月30日止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某公司未与被告张某续订劳动合同。2015年2月17日,被告张某因个人原因离职。之后被告张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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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基本案情:2009年12月14日,被告陈某某入职原告公司景观规划部门,岗位是高级建筑师,双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诉讼中,原告称2014年2月18日公司召开中国区管理层会议,因被告所在的部门业务量不饱和、公司收入持续下降故决定对被告所在的景观规划业务员工的工作时间进行调整,执行每周工作三天,休息两天的工作制,员工工资按照实际工作时间计算。2014年5月30日,医院为被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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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上诉人:杨某被上诉人:某咨询公司基本案情:杨某主张其于2014年9月初就入职某咨询公司一事与某咨询公司进行协商,双方于2014年9月12日达成协议;某咨询公司分别于2014年9月12日、9月15日以电子邮件方式给其发送员工入职通知书,并确定以9月15日的入职通知书为准;2014年9月16日某咨询公司人事经理韩某以短信形式通知其取消了对杨某的录用。杨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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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基本案情:2007年8月,冯某入职某证券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原告的工作岗位为被告公司投资银行总部二分部,具体工作内容与投资银行相关。2011年1月冯某与证券公司签订了《保荐代表人聘用协议书》,约定聘用期为3年,且如冯某3年内离职则需赔偿证券公司100万元。冯某2011年3月31日注册为保荐代表人,2011年8月,冯某向证券公司领导提出离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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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雷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3)
一、案精简介1995年IO月18日,原告某服装有限公司取得A公司申调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汇票金额为人民币60万元,该汇票经B银行承兑,到期日为1996年4月16日。原告取得该汇票后即将其交由并委托第三人共信息产业公司办理贴现以实现资金效能。第三人经努力未果,随与被告某水产总汇联系并获得给予帮助的承诺。1995年10月22日至同年10月23日,第三人之法定代表人与被告某水产总汇负责人共同到被告工商银行某支行处协商贴现事宜,被告工商银行某支行对第三人手中的汇票进行查验及查询后,表示同意予以贴现。1995年10月24日,上述三方当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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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云 《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1):45-46
1997年3月11日,被告某贸易公司(简称贸易公司)向原告城市信用合作社(简称城信社)提出30万元的借款申请,由被告某实业公司(简称实业公司)自愿为贸易公司借款担保。并于同日向城信社出具了贷款担保书,该担保书承诺:根据城信社与贸易公司在1997年3月11日签订的NO:1233060号贷款合同,向借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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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军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4):101-102
2005年3月12日,家住威海市的邹某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2004年1月,被告孙某因做生意急用钱向其借款人民币20000元,被告在收到该笔借款后出具了收条;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在庭审中,邹某向法院提交了被告书写的收条,收条上载明:“今收到人民币20000元整。2004.1.13。孙某。”孙某辩称,自己从未向原告借款,反而是原告曾向其借款20000元。后原告还款时,因以前打过的借条丢失,所以向原告出具了这张收款收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有向法院提供证据的义务。因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故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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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原告:贾学才。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分行。原告贾学才诉称,其于2009年3月31日查询存款余额时,发现32227元不翼而飞,即与被告银行联系,银行提供的账户明细查询清单反映原告存款共32302.47元被他人在省外分十次取走了32227元,账户余额仅为75.47元。原告要求取回其存款32227元,但被告表示原告的存款已被犯罪分子取走,待公安机关破案后才能处理。原告认为,犯罪分子窃取的是银行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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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晨曦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2,27(5)
一、案情介绍原告刘某以电子邮件途径分别于2009年1月9日、13日向北京市卫生局提出获取"关于医院等在为用人单位入职体检中不得检查乙肝表面抗原的相关规定"的政府信息申请,均未果。随后原告以被告拒绝履行提供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为由诉至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庭审中,原告当庭在其电脑中展示了在上述H期向被告发送的两份电子邮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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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光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3):55-56
2004年7月29日,原告刘某因生殖器官不适到被告某市中医院泌尿科就诊。接诊的孟医生为原告做了体征检查,并要求原告进行尿道分泌物常规、尿液常规、尿道分泌物培养(衣原体和支原体)检验。2004年7月31日,原告自孟医生处看到其衣原体检验为阳性、支原体检验为阴性的报告单。孟医生根据其检查和检验结果,诊断原告患有尿道炎,并为原告开具处方,每日输液治疗,共花费医疗费3462.3元。原告在第一次庭审中,自认其不适症状于2004年8月2日至3日消失。2004年8月9日,原告从由某(原为被告处医生,被告称由某因不能胜任工作,于2004年9月初将其辞退)处得知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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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1月17日,原告许某到某超市购物时,将手提包按规定存放在超市设立的存包处,得到编号为“超市277”的取包牌。原告买完商品后到取包处取包,发现包已被别人取走。2002年12月3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因超市管理人员的疏忽,将原告的包错发给别人,致使原告在包内的银行储蓄卡“长城借记卡”上的31400元和1000元消费卡在当天被他人提走或消费,造成原告经济损失32400元,要求被告超市赔偿该经济损失。原告认为,被告为保护自己商品的安全,在原告进入超市购物时强令将包留下存放,双方建立的是一个消费合同关系,被告因其过错造成原告损失理应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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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一审原告):黄某某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某贸易有限公司
黄某某诉称于2009年7月至2014年9月期间在贸易有限公司任值班员,每天工作17小时,每月工资800元。因双方为劳动法律所规定的适合主体,在公司的管理下从事公司安排的有报酬劳动,提供的劳动是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双方应属于劳动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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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光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3):49-51
[简要案情]原告:威海市某化工涂料厂被告:威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某分局第三人:威海市某化纺有限公司1999年8月6日,被告工商行政管理局某分局做出威工商检处字(1999)第2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原告在生产紫外光固化UV系列涂料(以下简称地板漆)时侵犯第三人的商业秘密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5条之规定,责令原告停止侵犯行为并处罚款16万元。原告不服被告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故诉至法院。原告诉称,原告责任人王某某原系第三人威海市某化纺有限公司的技术副厂长属实,但第三人地板漆的生产技术在王某某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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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中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1):54-56
一、案情介绍原告某水电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水科院) ,被告天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海公司)。1996年11月29日水科院与天海公司签定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 ,约定将水科院的科技综合楼五层东部的十三间房屋租给被告天海公司作办公用房 ,总建筑面积为389.32平方米 ,租金每天每平方米为人民币4.2元。租期自1996年12月1日至1999年11月30日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因天海公司要求减少租赁面积 ,双方于1998年8月12日签定了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协议书 ,结清房租余款78558.86元 ,并同意重新签定租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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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简介:上诉人(原审原告):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某2009年11月11日,于某到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岗位为质检员,月工资为150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自2010年4月起,于某的月工资增至1700元。2010年10月26日,于某以工资太低为由申请离职,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其离职,但未与于某结清2010年9月和10月的工资。后于某向当地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工资2700元、加班费10656元、经济补偿金3400元、因违反约定试用期规定应支付100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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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学生在校受到意外伤害的报道不断见诸报端.2001年6月26日山东省费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学生伤害赔偿案件,该案基本情况如下:2000年12月30日,费县某小学学生朱某和其他同学在校园里玩石子时,同班同学李某将飞镖抛向空中,朱某抬头向天空看时,正巧被飞镖刺中右眼.后经治疗,共花费医药费1万余元.法院审理认为,朱某受伤是在其上学期间,学校在安全教育、管理上存有失误和过失,对原告朱某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学校要赔偿原告医疗费、伤残补助费等9297.98元,其余由被告之家长承担.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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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政法学院学报》1986,(1)
被告广东阳江县外经委进出口贸易公司申领兔毛出口指标的批文后,与原告广东恩平县朗底区农工商联合公司签订“联合经营兔毛出口协议”,协议规定:原告恩平朗底农工商联合公司提供符合出口标准的兔毛三十吨,被告阳江外经委进出口贸易公司出具出口指标批文及办理出口手续,不论盈亏与否,阳江外经委贸易公司都可获“利润”人民币三十九万元,并均预收十一万七千元。后因原告恩平方面无兔毛出口,要求退回预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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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基本案情:张某,菲律宾籍,2010年1月4日入A公司工作(以下简称公司),担任某部门总监一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0年1月4日至2013年1月3日,合同期限为3年。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为125000元/月(税前),后经过调整为127511元,同时,劳动合同约定可给予报销的福利费用,即生活津贴标准为740000元/年,后经过调整标准提高至69281元/月。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