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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追究跨国公司的国际人权责任方面,目前主要有三种规制方式:国家对跨国公司的管制;来自非政府组织和其他国际组织的监督以及跨国公司的自律。但这些途径尚不足以成为跨国公司承担人权责任的有效保障.因而必须采取措施强化跨国公司国际人权责任的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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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国际法规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跨国公司在国际经济的发展中地位日益重要,但是也可能潜在地给国际社会带来灾难,并且已经现实地危害了人权、劳工权和环境等。因此,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积极承担已经成为国际法规制的重要内容。由于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国内法规制总是受制于本国的利益或者缺乏域外效力而显得力不从心,所以,国际社会对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制的共同努力正在积极地约束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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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跨国公司保护人权的社会责任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跨国公司在为社会创造价值的同时,更应该注重社会责任的承担.其中,保护人权的内容又是最受关注和最能为人们所切身感受到的.本文对"跨国公司保护人权的社会责任"作了界定,分析了其原因和形式,针对其缺乏规范性和约束性的特点提出了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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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对经济的促进作用改善了人权享有的条件,但对于跨国公司的活动或工作方法对人权的消极影响却往往被人们所忽视。随着指控跨国公司侵犯人权诉讼的增多以及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被揭露大量从事侵犯人权、违反劳工标准、污染环境的活动或作为政府侵犯人权的同谋,跨国公司与人权的关系开始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相似文献
6.
企业社会责任运动要求公司尤其是跨国公司在参与市场竞争的过程中应承担其应尽的社会责任以保障基本人权和劳工权利。考查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发展及相关国际法律文件的规定、实施及影响,相较于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并非高不可攀的道德苛求,只要我国建立起规范、明确的约束体系,切实实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劳工权益得到切实维护,企业社会责任的标准也就基本达到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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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认为,人权分为国内人权和国际人权,并从五个方面分析了二者的区别;提出主权国家在人权保障上应承担直接的国际义务和间接的国际义务,但对人权的国际义务不宜作扩大解释;最后探讨了国家在人权上的法律义务和道德责任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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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的责任"是一种新的人权保护观念和规范,它要求主权国家必须承担和履行保护其国内人民的重大责任,当一国不能或不愿履行这一责任时,国际社会将有责任介入并采取相应的保护行动。由于"保护的责任"在内涵发展与具体适用等方面存在着不确定性与分歧,为使"保护的责任"得到正确的解释运用,防止其被滥用,应当坚持国际社会的容忍性、多样性,以宽容、多元的人权价值及其相应的国际秩序为基础来指导国内人权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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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全球化促进了跨国公司的发展,跨国公司的发展不仅影响到各国的经济和社会生活,也影响到工会运动。工会在跨国公司的活动面临许多新的问题和困难。跨国公司的工会问题,关系到跨国公司的巨大国际影响力与东道国国家主权的关系,关系到国际人权的保护,涉及到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下,维护跨国企业劳动者的利益,必须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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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瑞雪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4):77-85
传统意义上,人权责任的承担主体是国家,人权理念的最初立意就是预防公权力对公民个人和公民社会的侵犯。然而,随着人权责任的不断深化与拓展,加之国家能力与权利诉求之间存在的紧张关系,在全球化、民营化与社会组织不断发展的大背景下加以考量,人权责任的承担主体也正在迈向多元化,企业人权责任和社会组织人权责任均须加以强调。绝对的国家中心主义在人权义务理论中或已难以为继,应当在并不降低、甚至加强国家责任的同时,将市场与社会的其他主体也纳入关注视野,正视其所应承担的人权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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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法学角度看,跨国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具有正当合理性。然而,跨国公司在我国履行社会责任的现状却令人担忧。为加强对跨国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规制,我国应着力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对此,至少应从明确跨国公司社会责任范围、构建有机联系的法律体系、健全监督机制、设置激励机制等方面入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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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生产守则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跨国公司生产守则是经济全球化的产物,其核心是约束跨国公司的生产经营行为,从而承担社会责任.基于跨国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其所倡导的生产守则必然会与东道国国内法发生联系.同时,生产守则虽然是跨国公司自行制定的规则,国际社会已经开始关注这种规则的法律效力.国际社会通过国际公约的形式制定统一的生产守则已经成为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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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的责任”要求主权国家保护其人民免遭灭绝种族、战争罪、族裔清洗和危害人类罪之害,以及在其他各种情形下承担人权保护责任,当一国不能或不愿履行这一责任时,国际社会将有责任介入并采取相应的保护行动。在国内武装冲突中,容易发生对平民的生命财产以及民用设施的侵害,但是,主权国家应当怎样实施军事行动等行为才能符合人权保护责任的要求,对此,“保护的责任”本身并没有提供明确具体的标准和依据。为防止评估确认上的主观随意性,避免“保护的责任”被滥用成为干涉他国内政的工具,国际社会应当以国际人权法与国际人道法为基本依据,并主要通过对人道法规范在具体情势下的解释适用,来评估确认政府军事行动是否符合人权保护责任上的特定要求,以及是否构成不能或不愿履行“保护的责任”的严重情形,从而确定国际社会是否应当介入以及应采取的适当措施与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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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论述的主题是跨国公司社会责任规范自愿性困境,文中主要介绍了三个典型的规范执行困境童工规范的困境、人权困境、监管者监管的困境,由此对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自愿性困境进行认识和总结。本文认为,要为当前跨国公司社会责任规范的自愿性困境寻找出路,必须要向强制性规范过渡,尽管这个过程并非能够一蹴而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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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人类活动导致的气候变化不仅影响全球生态系统,而且对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在内的各项基本人权的享有和实现构成了严重威胁.在现行多边气候变化体制缺乏损害责任承担机制的情况下,人权法语境下的气候变化损害责任开始进入国际社会的视野.尽管环境损害的人权法救济在实践中已获得了各人权机构的广泛支持,但由于气候变化损害的跨界性和累积性特点,与之相关的人权法责任之构建仍将面临难以逾越的障碍.不过,即便气候变化损害的人权法责任在目前不具有现实可行性,气候变化与人权的挂钩对于多边气候变化体制的发展仍具有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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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的人本化要求国际社会不仅要关注跨国经济交往带来的经济增长和社会福利的增加,而且要关注和解决经济活动所伴生的环保问题和人权问题。现有的多数国际投资条约,无论从实体法还是从程序法视角来考察,都无法适应人本化的需求,也无助于与投资相关的人权、环保等社会价值的实现,因而导致了近年来一系列的相关改革。改变现有投资条约过分偏袒投资者而忽略东道国管辖权及与投资关联的各种社会价值的立法导向,强化投资者的社会责任,给予东道国政府及其国民直接依据国际法追究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权利和机会,将是未来国际投资法革新的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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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在华子公司因拥有法人地位,其法律责任的承担通常是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承担有限责任,但也不排除在特殊情形下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由印度博帕尔案可以看出。在跨国公司子公司从事高污染、高环境风险生产经营行为的情形下,依照有限责任制度则可能给无过错的环境侵权债权人带来极大的不公正,有限责任制度的缺陷与困境尤其凸显。因此,在跨国公司环境责任的追究机制中,合理采纳法人人格否认责任制度是十分必要的,此外,美国在某些环境侵权的特定情形中将母公司纳入责任承担主体的范围,追究跨国公司“整体”责任的做法也值得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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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的人权保障责任与国家人权机构的建立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主权国家日渐向国际社会开放其边界的全球视野中,国家的人权保障责任具有了国际与国内两个维度。在人权普适价值的指引下,人类找到了在谅解、宽容、平等的基础上和平对话、共促社会正义实现的新的可能性。建立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是将这种可能性向现实性推进的重要措施之一。在中国建立国家人权保护机构是我国应履行的大国责任,此机构的建立有利于我国履行人权保障责任、促进人权事业的发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