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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增加电子签名认证的被信赖度,在未经授权签名的情况下,私钥持有者应享有一定的责任限制。在电子认证业务上,电子认证机构应权衡有效的市场营销与清晰的信息通道之间的成本与收益,如因关联单位、黑客攻击、设备或网络故障等造成的技术故障不宜断然作为电子认证机构的免责理由。面对电子认证机构在纠纷发生时的实际举证优势,有必要出台一套有助于提升用户举证地位的简便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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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满达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6,8(6):3-10
信息通讯技术必须与其他教学方法相结合才能提升法学教育的价值,而教育学在这种资源整合中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评估信息通讯技术的成功与否只能在将其置于教育资源全球化的大环境中时才能实现。互联网对现有法律的影响只能说是一种革新,还称不上是一场横扫法律领域的革命;而且,“网络法”和电子商务法也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或学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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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信息系统安全风险主要有机密性的丧失、完整性的破坏、有效性的损害与归责性的丧失四种类型;某项风险能否被承保,应考察其是否具有偶然性、确定性、可评估性、独立性和可限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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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电子签名不是一种安全的签名手段,面临着各种风险和当事人的抗辩,其安全隐患主要发生在数字签名密钥对和数字签名证书的发放环节及私钥的储存环节。在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认定案件中,需要专门的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机构来弥补法官或仲裁员在计算机与网络专业知识方面的不足以及在技术上提供数据电文和电子签名真实性、完整性和不可否认性的证据。认证机构因自身资质和服务缺陷以及中立性和公信力存疑而不宜作为电子签名的司法鉴定主体。应结合技术层面上的鉴定、检测与法律层面上的假定、推理来认定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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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抢注侵权的认定及争端解决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域名抢注是否构成侵权 ,应视具体情形而定 ;应赋予驰名商标所有权人以排他权 ,同时我国可考虑由司法机关对驰名商标确权 ,但我国域名注册机构以自己的名义预留域名的做法不符合国际惯例 ;由于各国的域名争端解决机制相互歧异并且尚不完善 ,因此有必要推广ICANN“统一域名争端解决政策” ,但该政策应逐渐延伸适用于商标侵权之外的领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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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互联网吸引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法律界,“网络法”也持续升温,被视为是一场横扫法律领域的革命,新的信息技术给传统法律带来了大量无法解决的新的难题。然而,通过对“网络法”的理性、客观地考察,我们不难发现,事实并非如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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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几个问题探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网络商务的出现与发展,必然引发厂商与消费者之间新的利益调整。文章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采用实证分析方法,对影响消费者权益的网络广告问题(包括垃圾广告与虚假广告)、网络合同依据与退货问题及网上付款与安全问题进行了较详尽的评介,并提出了相应的防范对策:网商应遵守“网络礼仪”自律规则、《广告法》应作相应的修改并将ISP纳入媒体经营者范畴、加强数字签名立法及认证机构的配套服务、明确银行网络的赔偿责任、加强国际协作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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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陆,学界对学术著作素有研究型著作(如专著)与教学型著作(如教材)之分。从图书馆学和宣传舆论学角度看,专著是国内外各学科专家所撰写的关于某一学科或特定主题的专门性学术著作,通常属于一派一家之言;而教材一般是对某一学科现有知识和成果进行综合归纳和系统阐述,具有全面、系统、准确的特征,在著作方式上基本上属于编写,即根据现有的文字材料,按照一定的主题思想及体例,加以整理和编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