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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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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国际立法方面,《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国际公约》及其三个议定书共同构筑了国际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赔偿法律制度。但是其中油污损害赔偿的范围在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本文对船舶油污损害索赔中比例最大的清污费用进行分析,通过介绍国际公约的具体规定和实践中的做法,同时借鉴比较成熟的美国《1990年油污法》的规定,最终对清污费用可获赔偿的范围做一个界定。  相似文献   

2.
船舶油污损害责任及赔偿问题长期困扰国际海运界。近三十年来,在各国及有关国际组织的不懈努力下,通过了影响深远的(196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InternationalConventiononCivilLiabilityforOilPollutionDamage,1969)及其后的一系列议定书和其它一些公约,形成了一  相似文献   

3.
国际油污赔偿基金会及其处理油污损害索赔的实践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基金会的由来及其组织机构到目前为止,已有74个国家参加了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以下简称责任公约),49个国家参加了1971年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以下简称基金公约)。这两个公约在统一各国有关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方面,发挥了十分积极的作用。早在1969年通过责任公约时,人们已经注意到该公约有关船东赔偿责任的规定并非尽善尽美。船东认为赔偿限额太高,不少沿  相似文献   

4.
胡天琪 《法制与社会》2013,(18):250-251,256
众所周之,我国领海面积广阔,在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战略中,对海洋和内陆水域的环境保护已成为重中之重。但近年来,船舶油污事故发生率逐年增高,不仅给我国自然环境造成了极大的污染,也给我国整体社会经济带来损失。适应我国国情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应体现的法律原则有五项,即预防为主、赔偿为辅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双重赔偿原则,强制保险原则以及限额赔偿原则。  相似文献   

5.
一直以来,中国学界和司法实践中普遍接受和遵循《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船舶所有人责任专属制度,将船舶油污民事责任主体限定为船舶所有人。然而,船舶油污民事责任主体是否具有扩张性,即是否可以及于船舶所有人以外的当事方却鲜有讨论。针对船舶油污民事责任主体的扩张性,通过对国外立法、司法实践中相关案例及理论基础进行详细分析,并结合中国目前船舶油污事故发生的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可以认为扩张船舶油污民事责任主体在中国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相似文献   

6.
张子伟 《法制与社会》2012,(18):293-294
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主体涉及的法律问题有很多,也产生了很多争议,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今年发布并生效后,有必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船舶碰撞造成油污损害民事赔偿的责任主体进行重新厘定,有助于定纷止争.  相似文献   

7.
目前我国虽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规范船舶油污损害强制保险制度,但是该法的内容并不完善,针对受害人对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等重要内容并没有进行实体法规定,立法上的缺失导致在船舶油污损害保险赔偿领域理论上存在争议,法官审理案件也出现了实践上的困难,有可能出现案件相似判决不同的现象。文章通过对《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以及英美国内法与中国现有法律的对比,一方面肯定我国船舶油污损害强制保险制度的先进之处,另一方面对其不足提出改进的建议,对现存争议提出笔者的观点,以期完善我国船舶油污损害强制保险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8.
船舶油污造成的经济损失大多属于纯经济损失。通常表现为受害者因污染遭受的利润损失和收入损失,受害者主要分布在渔业、旅游业及相关产业。还有少量是与港口和航运相关的。1992年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第1条第6款将污染损害定义为:"由于船舶泄漏或排放石油.而在船舶之外因污染而造成的损失和损害,  相似文献   

9.
从美国墨西哥湾"深水地平线"溢油事故以及"深水地平线"所有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出发,简要介绍海洋石油开发装置及其技术特点,分析美国有关海洋石油开发装置的司法实践,并通过阐述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研究报告和希腊最高法院的裁决,提出有必要就海洋石油开发油污责任问题建立统一的国际公约,或者将海洋石油开发装置解释为船舶,以使其可以享受责任限制。  相似文献   

10.
霍艳伟 《法制与社会》2010,(31):258-259
"21世纪是海洋的世纪"逐渐成为人们的共识。然而对海洋资源与环境的严重威胁之一——船舶油污损害,已引起国际社会的高度重视,当发生事故造成污染损害时,具体应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在我国国内立法中存在冲突。本文将根据国际公约、美国法和我国国内立法的规定,介绍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主体的问题,并对我国国内立法提出了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11.
油污损害赔偿中非漏油方的责任主体地位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应用侵权法中的归责原则和连带责任理论,对两船碰撞一船漏油时非漏油方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存在的三种不同观点及案例进行了分析;基于民法中的补充责任原则和实证的方法,提出不论非漏油方对船舶碰撞的发生是否有过错,应当由漏油方首先对油污受害人承担责任,只有在漏油方不能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时,非漏油方才承担补充责任,以此保障油污受害人得到充分赔偿。对完善我国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立法及海事司法实践有参考、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   

12.
刘力菲  刘腾 《行政与法》2013,(6):103-108
发生在2011年的渤海湾溢油事故,暴露出我国油污损害赔偿制度的严重缺陷。本文在分析国际公约、国内立法及钻井平台法律属性的基础上,对钻井平台油污损害赔偿的立法完善提出建议:在立法形式上,应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在其确立的框架下制定具体规范钻井平台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问题的《油污法》;在制度内容上,应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建立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和损害赔偿基金制度,并通过保障受害者的知情权等为其民事求偿提供支持。  相似文献   

13.
在船舶油污损害赔偿领域设置保险和保证赔偿制度是保护受害人充分赔偿的需要,也是特殊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发展的必然。船舶油污责任保险具有适用范围特定性以及保险的强制性等特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公约体系确立了受害人对油污责任保险人或保证人的直接诉讼制度,但有着特定的适用范围,并赋予了保险人较为宽泛的抗辩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借鉴国际公约,确立了受害人对油污责任保险人的诉讼制度,但由于缺乏配套制度,实践中该制度的适用比较混乱。建议中国建立以油污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为核心的船舶油污责任制度,明定责任保险人直接被诉的情形,以及在直接被诉情形下的抗辩事由,同时明确责任保险人承担责任的形式等。  相似文献   

14.
论船舶承租人的油污损害赔偿责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艾素君 《河北法学》2005,23(3):72-77
按照油污损害赔偿民事责任公约的规定,船舶所有人对船舶溢油而产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承租人 无需承担责任。但是,公约并不禁止船东在承担了责任之后再依据租船合同和相关国内法的规定向承租人追偿。 1990年美国油污法扩大了责任主体的范围,依照该法,不仅船舶所有人,而且船舶承租人和船舶经营人也要承担 责任。可以说,前者是承租人的一种间接责任,而后者则是一种直接责任。这两种责任的性质、基础有所不同,责 任人是否可以享受责任限制也有所区别。  相似文献   

15.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中的诉讼主体问题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重点讨论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中经常遇到的两个关键性问题,即谁有权利代表国家提出请求?谁有责任对污染损害进行赔偿?认为在通常情况下只有海洋主管部门有权代表国家提出污染损害赔偿请求,而赔偿主体则通常不仅包括实际漏油船,还应包括货主。  相似文献   

16.
一直以来,航运界和司法界都留传着船级社免责的惯例,然而近年来数起大型船舶油类泄漏造成灾难性生态污染事件的发生,却让国际各界对此免责传统及该传统依据的抗辩理由产生质疑。从船级社第三方责任的历史沿革出发,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中船级社不承担第三方责任的抗辩理由加以详细剖析,并结合船级社的法律地位和性质以及目前有关的立法现状,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案件中船级社承担第三方责任的发展趋势做出预测并提出相应建议,以期对各船级社尤其是中国船级社做出警示和启迪。  相似文献   

17.
This article studies the deterrent effect of the specific liability and compensation regime defined by the CLC and FUND conventions in the field of marine oil pollution, taking into account its voluntary nature. The discussion is based on a model derived from the economic analysis of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agreements, applied to the case of oil pollution damage compensation. We analyse the conditions under which a FUND-like international compensation scheme is self-enforcing. We then discuss the overall impact of a self-enforcing international compensation regime in terms of accidental oil pollution prevention. We show in particular that the deterrent effect of such a compensation regime is a negative function of (i) the number of countries at stake in the field of oil pollution and (ii) the level of financial caps limiting the compensation for damage.  相似文献   

18.
简单介绍国际社会关于油轮溢油、燃油溢油及运输有毒有害物质致海洋污染损害的民事责任与赔偿方面的立法努力以及区域性组织等加强船源污染刑事责任方面的立法,认为对海洋污染实行更苛刻的民事责任制度,设立更高的赔偿责任限额或者干脆取消限额,进行更多的刑事立法等是不可取的,指出规制海洋污染必须体现国际性,并最大限度地避免区域性立法。  相似文献   

19.
论环境损害赔偿的社会化机制 --以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为例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王晓丽 《法学论坛》2005,20(5):49-52
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可以分散环境风险,使企业避免因污染损害事故而遭受重大损失;有助于环境污染受害人获得及时和充分的赔偿;同时也可以通过保险公司对企业的排污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西方国家实行的几种环境责任保险模式各有其特点,我国应该借鉴国外经验,并立足于现实国情,建立以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环境损害赔偿法和环境损害救济基金为组成要素的环境损害赔偿社会化机制的完整体系.  相似文献   

20.
渤海油田漏油事故法律问题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渤海油田漏油事故造成了极为严重的环境污染,对海洋生态环境、海洋资源均产生严重影响。在此事件中,海洋局并未及时主动公开这一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件,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而事故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清理油污、赔偿海洋生态损害、渔业资源损害、渔民损失等,海洋局和渔业部门可代表国家对事故责任人提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亦应追究事故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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