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近年来,我国证券投资基金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诸多基金管理人的违规操作行为.证券投资基金治理结构中基金托管人负有保管基金资产并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为进行监督的义务,由于基金托管人的地位不独立、责任承担不明确导致其监督义务在实践中并未完全得到履行.因此,完善我国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机制,将有利于减少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对基金持有人合法利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2.
3.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契约结构设计之检讨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证券投资基金契约结构是证券投资基金法制的核心。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中存在有关基金契约结构的条款相互矛盾, 基金契约订约方间法律责任不明, 基金发起人充当基金契约订约方违反代理法理、并可能损害投资人权益等弊端, 我国基金契约结构设计应在明确投资基金和基金契约独特的法律地位和性质前提下, 通过修改完善相关规定, 采纳三位一体的二元投资基金契约结构模式, 即以基金管理人、托管人为订约方, 投资者为相关受益方的三位一体型态, 从而形成基金管理人、托管人为实质受托人, 受益人为实质委托人的二元结构。 相似文献
4.
5.
论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制度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证券投资基金的本质是信托,它是信托品种的创新。证券投资基金立法的重点是权利义务设计。在进行权利义务设计前,须正确认识三个基本问题:信托契约、基金财产权、主体关系。在此基础上,以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为核心展开,特别强调了经理人将基金资产交由保管人保管的义务,信息披露义务,监督保管人的义务,保管行使与基金资产有关的权利及受益人的受益权。至于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体系设计,考虑到对证券投资基金我国应走先规范再发展的道路,并考虑到证券投资基金立法与证券法、信托法、公司法的衔接,提出了单独制定调整证券投资基金规范的主张。 相似文献
6.
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关系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2条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法,即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基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这一定义,不仅对基金的经济属性进行了概括,而且也基本反映了当事人在基金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在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的构造中,包括三方主体: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其中,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是“永久性的法律关系”,一般随基金的存在而存… 相似文献
7.
《中国法学》2016,(5)
我国养老基金采机构集合型投资,在受托机构及投资管理机构的审慎投资人规则及责任缺失的前提下,受益人及地方政府对养老基金投资风险的承担,为养老基金投资风险规制提供了逆向激励。养老基金的机构集合型投资与受益人自治型投资相比,受益人选择权弱化、投资机构控制权增强、投资过程透明度降低。审慎投资人规则由投资人行为规范到投资风险量化控制的演进,勾勒出养老基金投资风险规制由对受益人的代理投资人的规制,到对集合型投资机构投资行为审慎性的激励的演变。因而我国养老基金投资的法律规则,应重新厘定受托机构及投资管理机构的集合型金融服务机构的法律地位、重构其审慎投资人规则、完善投资风险治理结构及外部监管,为养老基金投资的风险规制及投资安全提供正向激励。 相似文献
8.
在证券投资基金中,投资人将财产委托给基金管理人之后,由于管理人的目的是从中获取最多的管理费,而投资人的目的是从证券投资中获取最大的资金收益,二者在关于财产方面的目标上产生了偏离。因为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在理 相似文献
9.
10.
资产证券化是当今世界蓬勃发展的一种以特定资产支撑证券发行的现代融资新技术。由于资产证券化运作机制的独特性,传统证券信息披露与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在法律体系构建方面有很大的不同,尤其是证券信息披露法定义务主体和法定义务主体构建都大大超越了传统证券信息披露法定义务主体的学理范围。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的重点已经不在传统的证券发行人自身信用方面,而是侧重于支撑发行资产证券的基础资产品质和证券化各个运作环节的信息披露方面,因此传统证券信息披露法定义务主体的理论对资产证券化运作中所包含的特殊法律关系和法定义务主体方面鞭长莫及,本文结合资产证券化特殊运作机理。重点对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法定义务主体理论予以探讨。 相似文献
11.
目前,我国虽就投资基金事务存在一些零星的地方性规定,但仍缺乏规范性及统一性,且据最近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证券法》(草案)获悉:投资基金券不在其规范之列。为保护基金投资人的权益,基金立法刻不容缓。一、基金立法中心:管理人责任主义在基金法律关系中,主要涉及投资人、发起人(或基金公司)、管理人和保管人的权利与义务。那么,在诸多主体中,立法的重心应在何处?我认为,基金立法应在“保护投资人权益”的总原则下,以诸多确立管理人责任中心主义条款予以保障。这是因为:第一,它有利于明确立法的重心。在基金法律关… 相似文献
12.
随着基金规模的迅猛发展,因基金管理人未尽受信义务而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诉求日益增多。基金管理人勤勉尽责应如何认定、管理人义务与投资风险之间的合理边界如何划定,成为审判实践中的焦点。 相似文献
13.
14.
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禁止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立法者认为,证券从业人员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参与股票交易不利于其他投资者。然而,从理论上而言,法律不应因“身份”而设,而应当针对违法行为。从实践上来看,“禁止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之法律规定有效力而无实效。此种法律规定不仅在现行法律规范体系内与更高位阶的法律规范构成矛盾,并且已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情况不相适应。目前,证监会正在进行对《证券法》实施效果的立法后评估,在此过程中,有必要重新审视禁止证券从业人员股票买卖等法律规定的合理性。我国应逐步健全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的内幕交易规制机制,确立利益冲突交易限制机制,建立个人交易报告和信息披露制度,完善行政、民事、刑事的多层次责任追究体系与监管体系,在此前提下,考虑逐步放开或不再禁止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 相似文献
15.
对基金管理人约束机制的若干思考 总被引:5,自引:1,他引:4
为了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 ,保护基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了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并设计了对基金管理人的三层监控体系 ,分析这三层监控体系所存在的问题 ,并就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相似文献
16.
证券投资基金作为一种重要的投资方式正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但相对基金本身的快速发展,作为其重要参与者的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却往往得不到相应的保护。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了各项制度来保障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但仍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本文认为当前可考虑将基金业绩与管理报酬实现捆绑,同时加大对相关责任人的惩罚力度来约束基金管理人,使其遵守信赖义务,并加强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力度,完善基金持有人大会制度,以全面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 相似文献
17.
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陈芳《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出台后,我国开始了证券投资基金的组建工作,基金已成为证券市场上的重要主体。投资基金制度是指依据信托法原理,集中众多中小投资者的零散资金,交由投资经验丰富的专业投资机构进行操作,所得收... 相似文献
18.
本文对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有关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参与的利益冲突交易的规定结合具体的案例作了论述,以契约型基金为中心,着重探讨了基金管理人的忠实义务及利益冲突交易的问题,特别是在公司新股发行及增发、配股时,基金公司与承销商存在关联关系时,如何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不受相关自我交易的损害. 相似文献
19.
对于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我国立法和证券监管机构已经在有关法规、行政规章和自律性规范中对法定信息披露义务和禁止证券市场违规行为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作为投资者权益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只是进行了初步的规定,发展相对滞后,对证券投资者在享有权利及法律救济上受到较大影响。 相似文献
20.
《民法通则》第93条、109条共同规定了无因管理制度,似因两者存在矛盾导致司法不公正,建议第109条应予以废除;关于损害赔偿的义务人应理顺侵害人、受益人、国家的先后顺序;对于赔偿范围应联系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进行界定,并结合国家与社会保障渠道对管理人进行救济,实现两者的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