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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2 毫秒
1.
魏东 《法治研究》2014,(9):58-63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在司法认定中应重点围绕着“违反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等诸要素展开刑法解释论分析。基于刑法解释的保守性立场,“违反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中的法律法规,是指调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关系和食品安全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我国现阶段主要是指《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同时还包括《产品质量法》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生产、销售”食品的行为必须以《食品安全法》为依据对其进行实质解释,将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所实施的任何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包括在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是指那些不具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等特点,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和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应依照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所规定的5种情形直接加以认定,但是对于有证据能够确实、充分地证实具体案件中符合该5种情形的某种具体行为并不是“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亦应允许其反驳;同时对于其中的兜底性规定应当按照同类解释原理和具体危险犯理论来解决。  相似文献   

2.
现代食品安全是一个较为复杂的综合性问题。食品安全的内涵主要是指食品的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等活动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和要求,不存在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的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将食品安全的定义为: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  相似文献   

3.
食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安全,就应当立即停止生产。5月26日,国家质检总局就新修订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问题食品的召回程序比2007年实施的规定有所简化。同时,对被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的,也不能重新用于食品生产和销售。对于因为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措施并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但应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相似文献   

4.
在一起食品安全事故中,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加害行为要件为食品有缺陷。而何为缺陷食品,如何界定食品缺陷,我国法律目前并无明确规定。《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食品安全标准。那么,食品缺陷是否可以等同于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呢?或者说,是否可以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判定食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侵权责任?从比较法的角度分析,世界各国关于食品侵权责任或者是产品责任均采用的是产品缺陷作为判定标准。同时,对于产品缺陷的定义和分类历来是各国产品责任法  相似文献   

5.
陈烨 《时代法学》2013,11(1):88-95
我国食品安全法中的食品定义尚不完善。刑法中的"食品"概念亦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进行理解,并根据立法目的对其进行扩大解释。因此,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都属于刑事法律中的食品范围,但保健食品并不等于"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关于"毒胶囊"引发的刑法定性问题则应当依照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相似文献   

6.
沈小军 《法学》2018,(2):182-192
法官通过民事审判,认定经过行政机关确认为安全、适销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现象时有出现。这种行为模糊了司法权与行政权的界限,造成同案异判,对于食品安全的促进作用也极为有限。应严格区分食品安全无关的违规行为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界限,规范惩罚性赔偿适用的条件,一定程度适用行政优先原则,尊重行政机关的专业判断,司法权只在必要时作有限介入处理法律争端等,不失为解决当下问题的良策,还能够推动社会整体食品安全程度的提升。  相似文献   

7.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司法认定解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鉴于刑法的最后保障性特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食品"的概念应有别于《食品安全法》中"食品"的概念,前者的外延要比后者广;非食品原料包括但不限于广义的添加剂;该罪中的"掺"在"生产"和"销售"中有不同的含义,并且表现形态各异;该罪中的"有毒"与"有害"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将二者并举不妥,"有毒、有害"的毒害性来源不一,对于添加物是否有毒、有害应当采用客观标准为主、主观标准为辅的原则,行为人对于添加物是否有毒、有害的主观认识可以通过是否超量、超范围添加等方式来推定。  相似文献   

8.
在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罪与非罪上,犯罪构成是我们应坚持的标准,而《刑法》第13条的“但书”也是一个基本法律依据。就非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而言,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有待立法增设的运输、储存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罪。因危险犯与数额犯的区别而在犯罪阶段形态问题上有区别。就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而言,食品监管滥用职权罪存在着犯罪的阶段形态,而食品监管玩忽职守罪则不存在犯罪的阶段形态。在非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的共同犯罪中。如果犯罪主体是自然人与单位的共同主体,则主从犯的认定要实行“二次认定法”。而在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食品监管滥用职权罪可发生共犯问题,但食品监管玩忽职守罪的共犯问题尚未得到立法认可。非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既有竞合犯和牵连犯的罪数形态,也有数罪的罪数形态。至于食品监管渎职罪,其罪数形态问题因其与相关犯罪的关系而引起,而其共犯形态问题也在一定范围内存在着。  相似文献   

9.
夏勇  江澍 《人民检察》2012,(11):20-23
近年来发生的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案件引起了全社会对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有毒、有害"之含义的思考。应当根据食品标准而非其他标准判断"有毒、有害",但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物质未必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不应忽略第一百四十四条中的"非食品原料"的规定,既生产又销售掺入了有毒、有害食品原料的行为只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相似文献   

10.
【裁判要旨】消费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主张十倍价款赔偿金,不以损害后果为构成要件;销售商的明知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销售商承担不明知的举证责任;对消费者的界定不能限定以个人消费为目的,应当从宽解释;过期食品应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充分保护  相似文献   

11.
关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应当结合食品科学的研究以及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概率、危险程度等因素,将转基因食品、儿童食品等纳入强制责任保险,不能笼统地将所有食品安全责任纳入强制责任保险。对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实行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二元结构。就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而言,强制投保的对象应仅限于生产者,在认定保险人的除外责任时,应正确认定被保险人的“故意”。在食品安全责任自愿保险领域,针对投保率低的现状,应当在税收、食品营销等方面采取相应措施,来推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发展。保险人的保险金给付义务仅限于损害补偿部分,惩罚性赔偿金的目的在于惩罚生产者、销售者,因此不能通过责任保险来分散风险。  相似文献   

12.
民生风险是指包括生产、生活在内的社会活动对民生可能造成危害的风险,规制民生风险的刑法就叫做民生刑法。食品安全问题是民生风险的一项重要内容,包括食品生产制造(包括储存、运输等所有"食品入口"之前的环节)时难以避免的"工艺风险"、对食材配料定位不断变化的"认识风险"及生产和配料中的"人为错误"。其中"人为错误"是行为人能够或应该认识到并加以控制的对食品安全的侵害。而工艺风险和认识风险因难于预测、不易避免,其刑法适用尚待进一步探究,而不能简单地引入"风险"观念,通过加大打击力度、增设新罪来解决。民生风险和民生刑法的概念就避免了"风险"理论对刑法基本底线的违背,较好地把握了理论节度,成为规制食品安全较为合适的刑法指导性理念。  相似文献   

13.
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症结和出路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蒋慧 《法律科学》2011,(6):154-162
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后,各地食品安全事故仍旧频繁发生。食品及食品安全相关基础概念界定不明、监管权限划分不清、安全标准不统一等要害问题在法律出台后仍然没有得到解决。通过对食品及相关概念的重新界定,在立法上区分食品、药品和毒物的概念和标准,着重比较分析了我国与发达国家之间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之差异,重新界定和阐释了监管权限、行业自律、社会及公民监督等重大问题,借助制度经济学及规制博弈理论对我国目前食品安全监管进行评析并提出了一些具体的改良意见。  相似文献   

14.
食品安全监管主体的模式转换与法治化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近年来食品安全形势严峻,导致各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我国政府同样在努力探索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采取独立监管模式和社会性监管模式是近年来各国改革的趋势,我国应当加以借鉴。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职权设定、变更应当法治化,为此需要健全我国的行政组织法。  相似文献   

15.
《食品安全法》立法刍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周愉晴 《河北法学》2005,23(7):103-105
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世界各国人民和政府十分关注的焦点。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也不容乐观。国内现行的《食品卫生法》已不能适应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形势的需要,亟需尽快制定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对《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工作提出了建设性意见。  相似文献   

16.
不断发生的危害公众生命与身体健康的食品卫生事件充分暴露出我国现行食品安全立法不完善、监管责任不明的缺陷,以人权理论与和谐社会理论为指导,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保障人民生存安全的食品安全制度是法学研究面临的紧迫课题。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通过,为食品安全制度的检讨与重构提供了契机,我们应该借鉴外国的先进经验,建立以食品安全基本法为统领的完备法律体系制度,以预防为主的安全体系保障制度,以惩罚性为主旨的严格责任制度,尽最大可能地降低食品安全风险。  相似文献   

17.
食品安全问题具有普遍性,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及相关国际组织的重视。但是,在既有的人权法和国际法文本中均找不到食品安全及食品安全权这样的表述,食品安全权及其保障只在一些国际组织的扩大解释文件及国际软法中存在,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这种状况必须改变。在国内法层面,我国《宪法》中不存在保护民众食品安全权的相关表述,《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中的健康权表述也没有明确提及这种健康权是否包括食品安全权。《食品安全法》虽已经存在并在继续完善中,但是其中也没有提出以保障食品安全权作为其立法宗旨。因为食品安全问题涉及民生、社会稳定,甚至国家安全,宪法和法律必须加以明确。未来有必要对《食品安全法》进行全面整修,以保障民众的食品安全权为根本宗旨,整合食品安全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从而有效威慑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同时为食品安全权被侵害者提供更多更充分的私权保护及更为直接的法律救济路径。  相似文献   

18.
风险与法律:食品安全责任的分配如何可能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现代社会,科技发展引起的食品安全风险日益增多。如何防范风险,确保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健康,构成世界各国政府与公众关注的焦点;随之,法律结构也有了改变。由于风险所带来的不可预知性和不确定性,导致了因果关系链在经验世界中断裂,借助"肇事者原则"来确定过失与肇事者,并据此分配责任以补偿受害者,在举证上也就变得日益艰难。然而,人类要存续,法律要实现预期功能,仍需假定风险是可把握的、可控制的外在客观对象,并添加"预防原则"以重新分配食品安全责任,达到分散风险目的。为此,除了要构建食品安全主体的责任伦理外,还需实现从单纯惩罚机制向责任保险模式的转变。  相似文献   

19.
目前,突出的食品安全问题与政府管理机制的运行缺陷、内在矛盾有着密切关系。政府在管理职能、管理手段、治理过程、信息传播、法规执行上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因此,厘清矛盾关系,找出监管"失灵"的根源,转变监管理念,调整监管行为,提升监管效能,这样,才能提高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公信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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