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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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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民法调整对象学说史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法调整对象,就是指民法这一法律部门所要规范的社会关系。民法调整对象问题,一直是民法学界讨论比较热烈的课题,不仅在我国民法学界,在前苏联以及受前苏联影响的其他国家也不例外。民法调整对象之学说在新中国六十余年的发展演变有其历史背景,反映了社会变迁和民法理念的进步。  相似文献   

2.
《民法通则》采纳"平等主体关系说"厘定民法的调整对象,混淆了事实与规范,将本是规范状态的平等视为调整对象事实层面的规定性,不仅存在因果倒置的逻辑错误,淡化民法对平等的追求,而且不能完成对民法调整对象的界定,并蜕变为法院逃避裁判责任的规范基础。"平等主体关系说"之所以成为《民法通则》的现实选择,渊源于彰显民法独立性的历史需要。事易时移,我国未来《民法典》关于调整对象条款的抉择应向区分公、私法的逻辑回归,采取确立其他法部门调整对象之负面清单的立法模式,《民法典》不再设置调整对象条款,或对调整对象作空洞化处理,从中抽离平等主体等实质内涵,落实民法的本位法地位。  相似文献   

3.
我国民法的对象范围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民法尚未颁布。研究和讨论有关民法调整的对象范围,民法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所占的地位和作用等问题,对创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型的社会主义民法,对我国法制建设,都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民法的对象范围和本质特征民法作为一个很重要的基本法律部门,是以调整财产关系为对象,并以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和物质利益上等价有偿为原则划定自己所调整的对象范围,从而形成民法固有的本质特征。换句话说,民法只调整民事主体之间在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础上产生的物质  相似文献   

4.
沈丹 《法制与社会》2014,(9):269+271-269,271
不同的社会关系有不同的部门法调整,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首先,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其次,民法调整两大社会关系:一是财产关系;二是人身关系。民法为什么调整财产关系这并不是本文所要论述的,但是我们知道,从本质上来说,民法就是把一定社会里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直接上升为法律规范。然而,民法为什么调整人身关系是本文所要论述的,通过对民法的概念、性质以及人身关系的概念、特点等的理解来探讨民法调整人身关系的必要性和特点。  相似文献   

5.
我国民法及前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阵营的民法在调整对象的确立及流变上,与大陆法系资本主义国家民法相比呈现出特殊意蕴,但是这绝不意味着后者的民法没有调整对象。法律调整对象包括民法调整对象这种法学用语,本身并不具有严格的规范性功能或意义,民法调整对象作为揭示民法与社会之间关联的一个学术范畴,它处于民法本体论的视域之内,即民法调整对象理论承载着关于民法本体的相关知识。民法与民法调整对象在属性上表现为形式与内容的关系。就民法调整对象的形态而言,可分为应然层面与实然层面。在国家正式制度层面民事立法所体现的民法调整对象系属实然层面。从民法调整对象的研究方法来划分,可以区分为宏观研究与微观研究、静态研究与动态研究、对内研究与对外研究。  相似文献   

6.
“民法通则”调整对象问题从民法的主要调整对象及其性质(即适用民法规范的那些社会关系的根本属性)来看,中国民法是以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的一种部门法,这里所说的社会主义商品关系是指以公有制为基础、在价值规律直接或间接支配之下,以市场为媒介的经济关系。民法规范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反映商品生产在其几千年的全部发展时期内的一般条件和一般特征。  相似文献   

7.
税法不同于民法和其他经济法,主要表现在: (1)调整社会关系的主体不同。税法虽然也同民法一样是调整以商品生产、流通为中心的财产关系,但税法是以国家政权为一方权利主体,直接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法律规定纳税是纳税人对国家应尽的义务,还规定了应纳税的数额,具有强制性和固定性。税法所调整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是一种平等关系。而民法是调整以商品生产、流通为中心的财产关系和与之相联系的人身非财产关系的基本准则。它所调整的当事人双方的关系是平等关系。 (2)调整的原则不同。税法要体现统筹兼顾、合理负担的原则。要根据需要与可能,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利  相似文献   

8.
自党的十四大提出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经济法学的研究取得了长足的进展。长期以来人们争论不休的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问题以及与民法的边界问题变得明朗化了: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经济法调整国家经济管理关系。有人形象地说:民法是“市场之手”有  相似文献   

9.
对4大洲、20个国家和地区的学者提出的33种民法调整对象定义进行研究,可以把它们分为老平行线说、新平行线说和折扇骨说三种主流类型,外加一种杂说类型。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的民法调整对象定义属于老平行线说中的德国式变造,这一定义由于无视公法性的人格法在民法中的存在而显得不足。为此,可以将我国的民法调整对象定义为:民法确定人、财产并调整人之间的关系,此等人之间的关系包括亲属关系、继承关系、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债权关系。  相似文献   

10.
本文从分析现阶段我国社会各种经济关系的性质入手,对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进行了探讨。文章认为,民法只能调整与价值规律的直接作用相联系,具有当事人双方自主平等以及等价有偿特点的商品经济关系;而基于国家组织经济的职能所产生的经济关系,包括计划管理关系和经济合同关系等等,应该由经济法调整;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则由劳动法调整。公民个人生活资料的继承关系和某些人身关系也属民法调整的范围。  相似文献   

11.
于天娇 《行政与法》2008,(4):127-128,F0003
前苏联时期,私法自治原则基于特定的理论基础,于民事立法中出现了制度性缺失,进而影响了当时民事立法基本制度的面貌。这一特定时期发生的这一法律现象,对于丰富私法自治原则的理解提供了一个极具理论意义的解读标本,并对我国的民法现代化具有启示作用。  相似文献   

12.
林娇 《行政与法》2008,(6):124-126
前苏联时期,私法自治这一重要的民法基本原则遭到了根本否定。而前苏联解体后,在新颁布实施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中,则对这一原则又给予了重新肯定,使其得以实现回归。本文拟对其私法自治原则回归的理论准备、精神内核以及回归后的司法尝试活动进行探讨,以期拓展对俄罗斯民事立法的理论认识。  相似文献   

13.
雷磊 《中国法学》2020,(1):5-25
法的一般理论作为法学研究的独立分支起源于19世纪中后叶的德国,并在英美和其他国家得到广泛扩散和发展。在前苏联,经过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改造,它从一种分析法理论转型为一种社会法理论。中国法理学界对于法的一般理论的继受与发展经过了上个世纪50年代至60年代初对苏联学说的全面继受、80年代初至90年代末期的反思与突破,以及90年代末至今的开放与创新三个阶段,并逐步让位于法哲学和其他交叉学科的研究范式。以法律关系学说的变迁为线索进行梳理总结,可以发现,中国的法的一般理论研究与中国法治实践和法学进步的历史进程休戚相关,在总体框架上深受"苏联学说+民法原型"模式的影响,在研究方法上从采取单一进路开始显现出多种方法合力的端倪。法的一般理论远远没有成为"历史的遗迹",深化对它的研究应成为未来中国法理学的重要着力点。  相似文献   

14.
苏式民法调整对象定义的沉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在27个苏-俄密切联系国的范围内考察了苏式民法调整对象理论的流变。首先考察了在苏-俄产生的3个民法调整对象定义:不对称平行线说、商品经济说和新平行线说;然后考察了它们在东欧剧变后在苏联密切联系国的流变情况,分为继受、改造、更新、放弃规定4种情形。最后提出了中国应采用新平行线说的建议,并介绍了作者对《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2条第1款的理解与俄国学者的理解的分歧。  相似文献   

15.
民事法律行为虽已成我国民商法领域重要成果,但也生发出诸多理论与实践上的问题和逻辑矛盾。我国学界有人认为民事法律行为的矛盾源于前苏联民法,一些权威性民法著作主张将"民事法律行为"恢复至德国"法律行为"。但是在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商法理论体系中,似乎不应当非此即彼,而应当在剔除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合法这一不合理因素的基础上,坚守民事法律行为在民商法领域的应有地位,且应进一步改变将其局限于民事法律关系原因层面的民事法律事实中的行为,借鉴和吸收我国法理学界的研究成果,将其界定为"由民法规范的、具有民事法律意义和效果的行为";其形式类型上应当从现在"民事法律事实"中的行为拓展至民事法律关系要素客体方面的行为和民事法律关系要素内容中的民事权利行为和民事义务行为,以致包括民事违法行为和民事责任行为。  相似文献   

16.
王明锁 《北方法学》2013,7(1):31-42
在目前我国不少权威性民法学理论著作中,民事法律行为颇受非议,或干脆被废止不用。罗马法体系中由于民法地位显赫,以致民法与罗马法同义、与法学同称,在《德国民法典》中创造发明并直接使用法律行为概念,有其历史缘由与合理性。而在我国,民事法律行为业已成为法律行为在民商法领域中的重要类型化成果,不应当将其恢复到德日民法中的法律行为并与我国法理学中的法律行为概念相混淆,似应在坚守民事法律行为成果及其科学特色的基础上,对其来源于前苏联民法理论学术争议中的"法律行为必须合法"的这一不合理因素进行剔除,并使之改进发展为更加科学合理且具中国民商法理论特色的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相似文献   

17.
At a moment when the European Union and globalisation are, in their different contexts, bringing systems of traditional law (like the Common Law), whose texts are presented as monuments to historical legal cultures, into confrontation with systems of written law which claim to be rational embodiments of universal principles of liberal justice, how might we remember Jeremy Bentham, the pioneer of the critique of the former in the name of the latter? This essay in ‘law-and-literature’ looks at the relation between memory, fiction and writing in both the Common Law and in the two last projects for which the radical legal positivist sought to be remembered: the Constitutional Code for the Use of All Nations and All Governments Professing Liberal Opinions (1830) and Auto-Icon: Or, Farther Uses of the Dead to the Living (published posthumously in 1842). By examining Bentham’s linguistic theory and practice, the article raises questions about the relations between the ‘law’ of writing and the writing of law.  相似文献   

18.
私法概念的界定应当从研究市民社会的理论入手,并以家庭、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这三者的关系为基础。根据法律的调整对象是否为国家统治关系,可科学地界定私法。这种界定同时也实现了私法观念的革命,产生了新的私法观。对于今日中国的民法法典化而言,这种新的私法观有助于将未来的民法典建成宏伟大厦,而不是将其弄成"三根棒棒";对于民法的理论研究而言,这种新的私法观有助于丰富现有的民法理论,使其更加充实和丰满。  相似文献   

19.
张力 《河北法学》2007,25(3):65-71
前苏联,继而是俄罗斯民法中所采用的"公民"概念,并不是其民法学对政治概念的误用,出于其民族传统中对自然人的民法身份与政治身份的关联性考虑,俄罗斯民法中的"公民"包含了私法上的人以及作为隐含条件的公共领域中的人,这两重含义,期望通过唤起个人在维护自身利益方面的公共责任感,来维护社会总的安全,这体现了其民法的民族性取向与社会化价值,对确立现代民法的发展方向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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