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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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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农业在我国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处于重要位置,是我国经济安全发展的重要保障,这就决定了农用地的关键地位。非法占用土地罪犯罪对象的准确定义有利于司法实践中的定罪量刑,贯彻宪法的精神,切实保障土地的量与质。根据《刑法修正案(二)》的规定,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犯罪对象由耕地转化为农用地,扩大了该罪的保护对象。但是有关农用地的具体内涵和外延法律并没有确切而统一的司法解释,加之现实中犯罪方式的新颖性层出不穷,易导致法院在办理该种类案件时不能准确的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因此,对于农用地的认定是从事法律工作必不可少的部分。再有,土地是一个整体,我国对农用地之外的其他种类的土地类型如建设用地、未利用土地等也应加强刑法的保护,根据不同种类土地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确定不同程度的保护强度。  相似文献   

2.
我国刑法对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规定在罪状和刑事责任等方面存在诸多立法缺陷,不利于保护土地资源。建议针对上述缺陷对本罪进行立法重构,设立破坏土地资源罪,重构罪状与刑事责任,以完善我国的土地刑法保护机制。  相似文献   

3.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342条进行了修改,两高也将该条罪名从非法占用耕地罪修改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虽然从立法上有所完善,但在司法实务尚有颇多歧义,也需要从罪状表述方面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4.
赵洪石 《法制与社会》2010,(36):253-254,272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客体是国家土地管理秩序与国家、集体或个人合法的土地权利,客观要件是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相似文献   

5.
当前房地产市场繁荣,随之而来也出现了一批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案例。那么将如何认定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主体要件?如何认定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客观方面要件?如何理解非法征用、占用土地罪罪与非罪的界限?本文将从以上几个角度予以阐述。  相似文献   

6.
高刚 《法制与社会》2010,(36):255-256
我国1997年新修订的《刑法》第342条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规定存在缺陷,从某种程度上制约了对农用地的保护力度。本文指出需要从立法上对该条规定加以完善,以增加其周延性和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7.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了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但刑法实施一年多来,以此两罪追究刑事责任者寥寥无几;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违法犯罪现象却屡禁不止,呈愈演愈烈之势。笔者认为,该条文立法上的缺陷...  相似文献   

8.
本文案例启示:司法公正不仅应定罪准确,还应罪刑相适。刑法修正案(二)设立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然而林地与农田的价值是不同的,不同种类林地的价值也相差悬殊。事实上,立法并没有必要单独规定非法占用林地罪,在规定的情况下,应将林地上面的森林资源作为量刑情节加以考虑,以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  相似文献   

9.
我国先后出台了大量法律、法规,将非法占用农用地和徇私舞弊非法批准征用、占用耕地等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畴。但现实中违法占地、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问题仍然十分严重。本文结合广州市番禺区的实际情况,根据该院办案掌握的情况和办案经验,对如何发挥检察职能,查处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犯罪发表了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10.
康纪田 《行政与法》2014,(4):118-123
非法采矿与侵害矿业环境是孪生关系,山体滑坡、地陷、毁林以及污染水源等损害价值特别巨大。但损害环境从未定罪而仅以非法采矿罪判刑,罪刑不相适应导致违法成本少于非法采矿的收益,催生非法采矿现象蔓延。因此,应认定非法采矿牵连系列矿业环境犯罪形态:毁坏财物罪、污染环境罪、滥伐林木罪以及非法占用耕地罪等。牵连犯罪广泛,不应有统一的处断原则,对于社会危害性较大、牵连关系度松散的非法采矿牵连矿业环境犯罪,应适用数罪并罚原则;对恢复环境、消除危险、填平损失等,还应适用非刑罚措施。  相似文献   

11.
对盗窃在他人保管之下的本人财物行为如何定性,涉及财产罪保护法益范围、盗窃罪故意与非法占有目的内容以及《刑法》第91条第二款的理解等刑法理论问题。合法占有权并非一概都能对抗所有权,对盗窃在他人保管之下的本人财物行为,如果没有索赔或接受赔偿不能构成盗窃罪;反之,如果又进行索赔或接受赔偿的则构成盗窃罪。  相似文献   

12.
陈洪兵 《北方法学》2017,11(2):70-85
近年来持有型犯罪立法呈现迅速扩张的趋势,而持有型犯罪与刑法人权保障机能存在天然紧张关系,在司法上应限制持有型犯罪的适用。除非法持有枪支罪外,不应认为持有型犯罪的正当性根据(处罚根据)在于持有行为本身的抽象性危险,而应认为持有型犯罪属于一种立法推定性规范。处罚吸毒者持有、运输毒品的行为,系变相处罚吸毒行为,有违罪刑法定原则。不应简单地将持有型犯罪看作继续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以外的持有型犯罪,持有期间的法律变更不具有溯及力,追诉期限应从持有之日而非结束持有状态之日起算。主动交代存在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成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自首;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决生效后查明来源的,应当撤销原判决,以所查明的来源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13.
论我国土地刑法规范的缺陷及其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行土地刑法规范存在立法目的以保护人类利益为中心,刑事法网不严密,以及个罪犯罪主体设定不合理、入罪门槛过高、司法认定困难等缺陷,不利于土地资源的保护,应予调整、完善。刑法应承认环境权益的独立性,并将其视为与人类利益并重的法益加以保护;还应对现有罪名的犯罪构成作相关修正。建议增设违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征收不动产罪、破坏土地质量罪等3个新罪名,以弥补刑法保护的漏洞。  相似文献   

14.
关于财产罪保护法益究竟采取所有权说还是占有说,在德日刑法以及我国刑法理论之中均存在较大争议。就一般情形而言,无论采取所有权说或者占有说,对案件的定性并不存在分歧,但是在特定案件中对定罪量刑具有实质性影响。立足于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司法解释的立场,对盗窃罪保护法益应当提倡"新修正的所有权说"。对于司法实践中发生的所有权人擅自处置被公权力机关依法扣押、查封的财物,擅自取回处于他人合法占有之下的财物以及以非法手段侵害他人占有的违禁品、赃物的案件,在"新修正的所有权说"指导下均能得出妥当且统一的结论。  相似文献   

15.
"蛋白粉"、瘦肉精等危害人体健康的添加剂不属于食品,生产销售上述添加剂不能定性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研发、生产、销售危害人体健康的添加剂必须介入他人的有责行为才会发生危害社会结果,不宜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无相应合格产品存在或不属质量不合格的不能定性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绝对不允许买卖产品不宜定性为非法经营罪,即使属于非法经营或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也要达5万元以上才能入罪,无法规制会危害人体健康但数额未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刑法》规定的漏洞导致司法机关选择最相类似罪名定处有破坏罪刑法定原则的危险,故我国《刑法》应增设研发、生产、销售危害人体健康添加剂罪。  相似文献   

16.
强迫职工劳动罪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无刑罚即无犯罪原则,应认为强迫职工劳动罪的犯罪主体是直接责任人员,所谓单罚制在刑法分则中并无体现。暴力、胁迫、殴打、非法拘禁等均是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从立法完善的角度考虑,应规定本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将罪状修改为“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情节严重的……,”并增设转化犯的规定。  相似文献   

17.
目前我国立法机关存在将有关行政法等部门法律直接引向犯罪的趋势。这不仅导致了附属刑法的弱化,甚至使附属刑法的作用被忽视,还对我国司法实务的操作造成了不便,将本不该由刑法规制的行为错误地划分为犯罪。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有学者开始关注我国并不存在的附属刑法。附属刑法本身具有实现维系刑法典稳定、衔接刑法与各部门法、为刑法提供持续性保证的功能。其具有实在内容、又以刑法典为基础和本源,故附属刑法是可以修正刑法典并达到刑法对社会治理作用的有效形式。  相似文献   

18.
毒品犯罪多以行为人非法持有毒品为前提,即持有行为是一个前后可承继性犯罪的中间环节,这就导致非法持有毒品罪与其他毒品犯罪的区分在理论上并非泾渭分明,在实践中也疑难丛出.从非法持有毒品罪之于其他毒品犯罪来看,其属于兜底性罪名,但这并不能意味为其他许多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查证出现困难提供解脱.解决这些问题,须立足于不同犯罪之构成要件的细致分析.只有如此,才能正确解决持有假毒品、吸毒者非法持有毒品以及盗窃、抢夺、抢劫毒品等行为的认定问题,才能处理好非法持有毒品和窝藏毒品行为的竞合问题.  相似文献   

19.
王新 《政法论丛》2021,(1):117-125
鉴于非法集资犯罪所具有的涉众型特征和引发次生风险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这种犯罪目前已经成为我国司法领域打击的重点。尽管我国若干司法解释确立了非法集资犯罪的外延和特征,但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非法集资依托于金融科技的发展和新出现的金融产品,衍生出翻新变化和日趋复杂化的集资犯罪手段,导致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成立的四个特性、集资诈骗罪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刑事政策的把握等关键性问题,在司法操作中存在众多的认定盲区和难点。在维持既有司法解释相对稳定性的前提下,为了明确新型网络非法集资犯罪的法律适用标准,加强案例指导和发挥指导性案例的"轻骑兵"作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发布的两批关于金融犯罪的指导性案例中,均涉及到非法集资犯罪,界定了在打击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如何在形式层面与实质认定方面适用刑事法律规范,同时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问题,从而形成司法解释与指导性案例之静态与动态相结合的司法适用架构。  相似文献   

20.
杜宇 《法律科学》2005,23(6):55-61
习惯法在刑法领域中,具有贯穿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之"横截式"作用与机能.本文的理论目标正在于,开辟和释放习惯法在违法性判断阶段之重要功能.在作者看来,习惯法完全可以作为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发挥作用,法官可以习惯法上之正当性,排除行为之实质违法性.这不但不与罪刑法定原则相违背,而且有利于保障被告人人权;不仅有利于以收缩的实质理性对抗扩张的形式理性,而且也应合了"社会相当性理论"和"社会危害性理论"--这一违法阻却事由的一般基础和实质违法性判断之根本标准.甚至,习惯法的引入,还将有力地深化和拓展我们对于"社会相当性"与"社会危害性"这一范畴的横向理解和空间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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