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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范量刑,减少量刑的失衡是刑法领域的一个世界性难题。有鉴于此,我们对刑事审判实践中为适用缓刑降格量刑裁量现象进行了实证分析,并提出了解决方法:规制缓刑罪名、确立量刑分格刑、试行量刑偏离“说明制度”,力图对量刑制度的改革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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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为了避免量刑失衡问题(有媒体称之为同案不同刑,笔者认为,该说法不准确),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法院研制了一套规范化量刑软件系统(有媒体称之为“电脑量刑”法律软件,笔者认为,该说法不准确),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有观点认为,这是在搞花架子,法官永远是量刑的主体,电脑量刑只不过提高效率而已。也有观点认为,推行这套电脑量刑可以解决量刑失衡问题,避免同样一个案子由不同法官来审,结果完全不同等弊病。笔者认为,对于研发和应用规范化量刑软件系统的事情,应当抓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法院研制和应用该软件系统的实质,辩证地看待它对刑事审判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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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程序是实现量刑公正的程序进路,将量刑纳入庭审程序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刑事诉讼法继承了大陆法系传统,将定罪和量刑混合在一起,这在某种程度上导致了重定罪轻量刑的认识误区。英美法系国家独立的量刑程序对我国量刑庭审程序的建构具有一定借鉴意义,但在我国现有司法资源基础上,构建相对独立的量刑庭审程序才是理性的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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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活动有四个特点:拘役刑判罚较轻且不同月数刑期对应的均衡性不一致,拘役刑期对罚金刑的判处具有决定性影响,缓刑裁量活动相对更具规范性,酒精含量是量刑的核心考察要素。整体来看,对量刑活动具有现实影响力的因素较少,不同犯罪行为对应的量刑结果差异不大。原因在于结果意义上看本罪社会危害性轻微,刑法规范供给的量刑资源不充足,以及直接彰显驾驶行为危险性的证据材料匮乏。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规范量刑活动:一是以非绝对化的酒精含量标准搭配不同违章行为建构基本的量刑框架;二是通过“但书”“不起诉”“免罚”“缓刑”和“实刑”构筑具有实质差异性的量刑体系;三是通过刑事诉讼标准全面规范行政人员的证据搜集活动以保证量刑活动的公正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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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辩论”是指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应当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设立相对独立的量刑审理程序。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由审判长引导公诉人、被告人及辩护人针对影响量刑的法定或酌定量刑情节进行举证、质证,使法庭全面掌握相关量刑情节。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可以对量刑提出建议.细化量刑幅度:被告人及辩护人针对量刑建议作出相应答辩。双方对量刑情况展开的辩论供合议庭量刑时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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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刑法理论研究的深入和刑法现代化的发展,量刑的内涵也随之发生诸多变化。其中,量刑之“量”并非只是“量化”,而是“裁量”;量刑之“刑”并非只是“刑罚”,而是“刑事责任”;量刑之“过程”并非只是宣告刑的裁量,而是宣告刑等(如处断刑、执行刑、免刑)的裁量。这些变化,既是刑法现代化在量刑问题上的客观反映,也是量刑规范化的现代科学基础。在当前量刑规范化探索中,量刑基准等的正当性问题之所以遭受普遍质疑,在很大程度上就缘于对以上变化的弱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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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和逐步完善,人们的法律意识或权利意识有了较大提高,对司法公正中的量刑公正问题也越来越关注。人们在追求量刑公正时,不仅要求量刑结果公正,而且要求量刑活动本身是公开、公正的。基于此,继人民法院“二五改革纲要”中提出要制订“犯罪的指导意见,健全和完善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之后,人民法院“三五改革纲要”中更进一步提出要“规范自由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研究制定《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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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刑法科学研究、刑法教学和刑事审判实践中,关于刑罚量刑的问题,还没有完全肃清剥削阶级国家刑罚量刑原则的影响。特别是在林彪、“四人帮”横行时期,大搞封建法西斯专政,沿用了封建社会、帝国主义的刑罚量刑原则的反动理论,残酷地迫害革命干部和革命群众。为了划清我们社会主义中国和剥削阶级国家刑罚量刑一般原则的界限,肃清其流毒,有必要对剥削阶级国家刑罚量刑的原则作一番简要的剖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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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作为检察机关公诉权的一部分,既要体现公诉职能,又不能逾越“量刑建议权而非决定权”的界限.越俎代庖妨碍法院的量刑工作。因此,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具体运用量刑建议权,也是需要重点研究的内容。本文认为,检察机关在提出量刑建议权时.应当恪守以下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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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将贪污、受贿罪的量刑标准由“数额”修改为“数额与情节”,并不能有效解决贪污、受贿罪量刑存在的问题。量刑的一元绝对标准、多元可选择标准和多元并合标准均存在问题。坚持定量与自由裁量并行的双轨制量刑模式,能充分体现量刑的原则性与灵活性、刚性与弹性,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与量刑公正。运用双轨制量刑时应做到:正确认识情节标准在量刑中的地位;全面考虑各种量刑情节;准确理解不同情节的适用范畴;合理把握不同数额与情节对量刑的加功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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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受“重定罪、轻量刑”、“重实体、轻程序”等传统刑事司法观念的影响,审判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对定罪问题较为重视,定罪要经过严格的审理程序并在控辩各方的参与下进行,而量刑问题则没有得到应有的关注,往往是由法官或合议庭在办公室或合议室进行“后台处理”,由此导致量刑结果的公正性受到质疑。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在“二五改革纲要”中提出要“健全和完善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以此为契机,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开始对量刑程序问题进行探索,并出台了量刑程序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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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情节分为法定量刑情节、酌定量刑情节和政策性量刑情节。政策性量刑情节在量刑体系中也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所谓政策性量刑情节,有学者认为:“是指党和国家根据特定历史时期的具体需要,通过刑事政策的形式规定的影响刑罚适用的一定的事实因素。”(蒋明《量刑情节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6月第1版P168)“宽严相济”就是我们党和国家在当前的重要刑事司法政策。笔者认为,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不仅是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的一项重要措施,亦是司法理念进步的体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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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保障量刑公正,我国制定了量刑指导意见、量刑程序指导意见,通过统一细化常见犯罪的法定刑幅度、量化常见量刑情节、统一量刑方法,从实体、程序和量刑技术等层面保障量刑的公正。上述保障机制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量刑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但同时也凸显了在保障公正量刑方面观念上存在认识误区、制度设计方面存在偏差和缺失。我国应从观念、量刑制度和量刑技术等几个层面着手完善公正量刑保障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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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界和司法实务中对《刑事诉讼法》第201条特别是对其中“一般应当采纳量刑建议”的理解和适用存在三个认识误区:一是把检察机关起诉的“认罪认罚案件”一概当作人民法院应当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包括应当适用“一般应当采纳”规定的案件;二是把人民法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除法定五种除外情形“一般应当采纳”量刑建议的规定理解为“应当采纳”;三是把人民法院不采纳量刑建议当作“适用法律错误”,甚至提出抗诉。以上观点存在明显错误。首先,检察机关起诉的“认罪认罚案件”,并不能一概成为人民法院应当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包括适用“一般应当采纳”条款的案件。起诉的案件一旦存在法定五种除外情形,便不可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不再涉及适用“一般应当采纳指控罪名和量刑建议”与否的问题。其次,即使是不存在法定五种除外情形的“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可不采纳量刑建议,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最后,人民法院对量刑建议采纳与否属于依法行使司法裁量权的范畴,即使人民法院不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确属不当,也不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而应当以“量刑错误”依法提出抗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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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国外刑事证明标准相比,我国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存在过于理想化的“客观真实”,缺乏操作性等弊端。需要对我国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进行重构:即区分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对定罪程序适用“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在量刑程序中对于控方主张判处死刑的情形应适用“排除一切怀疑”的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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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就社会管理来说,“从宽”更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就刑法理论研究来说,“从宽”更具备理论研究的价值。本文主要分三部分对“从宽”进行了论述,第一部分主要从刑法角度阐释了对“从宽”的理解;第二部分在定罪的范畴内,从法秩序统一的角度出发论述了我国正当化事由体系的扩张:第三部分在量刑的范畴内.借鉴德国的相关规定论述了我国酌定量刑情节的完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