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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法修正案(九)》将贪污、受贿罪的量刑标准由“数额”修改为“数额与情节”,并不能有效解决贪污、受贿罪量刑存在的问题。量刑的一元绝对标准、多元可选择标准和多元并合标准均存在问题。坚持定量与自由裁量并行的双轨制量刑模式,能充分体现量刑的原则性与灵活性、刚性与弹性,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与量刑公正。运用双轨制量刑时应做到:正确认识情节标准在量刑中的地位;全面考虑各种量刑情节;准确理解不同情节的适用范畴;合理把握不同数额与情节对量刑的加功作用。  相似文献   
2.
蒋太珂 《法学杂志》2016,(1):130-140
我国司法实践宽泛地理解伤害故意以及致人死亡的过失从而导致被害人特殊体质案件有罪率过高.为了有效地避免定罪率过高,应该直接从客观不法的角度限制犯罪的成立范围.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只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诱因”,只有行为人能具体预见到被害人特殊体质,才能将死亡结果归责于行为人的行为;如果行为人的行为直接造成“死因”,即使行为人不能预见到被害人的特殊体质也应将死亡结果归责于行为人的行为.  相似文献   
3.
无责任能力未成年人侵害行为的性质决定了正当防卫和共同犯罪的成立范围。主观违法性论认为,无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为不属于刑事违法行为,客观违法性论认为,无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为属于刑事违法行为。主观违法性论和客观违法性论都存在缺陷,从一般预防的角度出发,应当认为,刑事不法的评价以行为人具有结果回避能力为前提,结果回避能力以结果预见可能性为前提。因此,无责任能力的未成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刑事不法行为,取决于其是否具有结果回避能力和结果预见能力。  相似文献   
4.
对警察防卫行为正当性判断必须进行实质性的审查。规范依据是刑法中的正当防卫的规定,行政法中的相关限制警械、武器使用的规定是防卫相当性的类型化、具体化规定。对于防卫限度的认定应该考虑具体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以行为时一般的理智第三人的立场进行判断。据此,“庆安火车站警察枪击事件”应属于正当防卫。解释论的角度只是权宜之计,还应该从立法论的角度系统解决警察防卫问题。  相似文献   
5.
蒋太珂 《法学研究》2023,(1):108-124
作为危险现实化评价基准的因果力比较规则,旨在弥补因果流程通常性规则的不足,以妥当评价相互独立的复数物理性危险直接现实化的事例。在内在根据上,因果力比较规则归责效果的实现,以承认构成要件结果的抽象化为前提;将结果归责于单独即可导致构成要件结果的因果力较大的行为,旨在协调自我负责原理与风险确证原理之间的冲突。在外在界限上,将结果归责于不具有共犯关系的复数行为是例外,需要具备特殊规定。在比较标准上,归责层面的结果是体现法益状态恶化的抽象结果,应结合法益状态恶化的程度进行因果力比较。在涉及死亡结果时,应区分死亡结果的根据和死亡结果的表现形式,唯有“死因”造成的损伤程度足以导致死亡结果时,才能肯定行为具有较大因果力。适用因果力比较规则时应避免相应误区;应通过拟制共犯或设置客观处罚条件等立法方式,弥补相应的处罚漏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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